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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信息公开的例外

时间:2022-03-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任何制度或权利的存在都是有限定范围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并不是表明公开义务主体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公开任何环境信息。所以,环境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关于环境信息公开的例外,各国立法大都限定在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三个方面。

任何制度或权利的存在都是有限定范围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并不是表明公开义务主体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公开任何环境信息。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非常广泛,这些信息中不可避免地包含国家、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法律保护的权益,将这些信息向社会公开,对于信息利益相关者来说是不公平的,同时也不利于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所以,环境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关于环境信息公开的例外,各国立法大都限定在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三个方面。比如美国《信息自由法》规定以下文件可以免除公开:(1)国防和外交政策的某些文件;(2)执行法律的记录和信息;(3)机关内部人员的规则和习惯;(4)机关内部和机关之间的备忘录;(5)人事、医疗和类似档案;(6)涉及贸易秘密和商业秘密;(7)关于金融机构的信息;(8)关于油井、地质和地球物理的信息;(9)其他法律规定需要保密的信息。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12条规定:“环保部门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环境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或环保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环境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目前立法上的趋势是规定对不予公开的环境信息范围越来越窄,条件限制得越来越严格,环境信息公开义务主体在不公开相关环境信息时需要说明理由,这都是为了充分保护公众的环境知情权,避免对不予公开权利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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