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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法律规定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美国联邦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刑事立法与司法层面,美国《证券交易法》及其相关判例、《美国法典》、《美国行政法规》、《投资公司法》等设定了此类犯罪行为的刑事罚则与司法判断规则。该规定站在反欺诈原则的高度确认了证券交易环节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的违法性。[20]期货交易方面,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刑事责任规定显得更为明确。《德克萨斯州刑法典》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的刑法规制即属典型代表。

一、美国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法律规定

作为证券期货内线交易犯罪立法司法最为发达的国家,美国刑法对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的刑事规制构筑了相对完备的规范逻辑与判例体系。在美国联邦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刑事立法与司法层面,美国《证券交易法》及其相关判例、《美国法典》、《美国行政法规》、《投资公司法》等设定了此类犯罪行为的刑事罚则与司法判断规则。

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0条b项规定,证券发行与交易过程中的欺诈与信息误传属于非法行为。该规定站在反欺诈原则的高度确认了证券交易环节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的违法性。但由于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0条b项没有针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证券内线交易行为作出明确的规定,1940年《投资公司法》第36条规定,禁止投资公司从业人员违背诚信义务从事损害客户利益证券交易,[17]美国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SEC)制定了具体的证券、期货交易规则[18]用以起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美国联邦法院系统则通过一系列的经典判例[19]对证券内线交易违法犯罪疑难问题进行深入解释,禁止交易者利用未公开信息所形成的不公平优势谋取欺诈性利益,从而使得《证券交易法》第10条b项能够以不断发展的逻辑规则灵活应对证券市场的技术革新与迅猛变迁。美国《联邦量刑指南》也对证券内线交易犯罪设定了严格的罚金刑。[20]

期货交易方面,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刑事责任规定显得更为明确。根据《美国法典》第七章第13条d项和e项[21]的规定,以下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构成重罪:(1)任何登记注册的经营实体、期货行业协会、期货公司的雇员、董事等,违反证券交易法、证监会监管规则,利用职责形成的特殊条件获取实质性未公开信息,蓄意地或者心照不宣地以本人账户或者他人账户从事与该未公开信息相关的远期期货合约、期权交易,或者蓄意地或者心照不宣地泄露该未公开信息;(2)明知是登记注册的经营实体、期货行业协会、期货公司的雇员、董事等违反规定,利用职责形成的特殊条件获取的实质性未公开信息,蓄意地或者心照不宣地以本人账户或者他人账户从事与该未公开信息相关的远期期货合约、期权交易。构成本罪的刑罚:(1)单处50万美元以下罚金,没收任何基于上述期货交易或者泄露未公开信息行为所获取的收益;单处5年以下监禁;在上述刑罚强度范围内并处罚金、没收、监禁。(2)判处犯罪人支付本罪的检控成本。

在美国各州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刑事立法层面,美国法学会研究制定的《模范刑法典》(Model Penal Code)为美国各州刑法作出了全面有效的指引。《模范刑法典》第224条第13项“滥用信托财产、政府财产、金融机构财产”规定,行为人以其明知违反法律规定的方式,或者以使财产所有权人、信托财产受益人陷入实质性损失风险或损害的方式,滥用权限处理信托财产、政府财产、金融机构财产,构成本罪。[22]《模范刑法典》第243条第2项“利用公务行为或公务信息从事投机或者赌博”规定,公职人员利用本人职务行为,或者其隶属的政府部门职务行为,或者其职权所接触的信息,从事以下行为的,构成本罪:(1)基于上述信息或者职务行为所可能产生的影响,在财产交易或者投资事业中获取金钱利益;(2)基于上述信息或者职务行为,从事投机或者赌博活动;(3)帮助他人从事前述行为。[23]

美国各州刑法典基本上采纳了美国法学会《模范刑法典》的意见,区分商业环节与公务环节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金融交易的行为——行为人利用信托权或者金融机构中的职务便利从事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通过特殊背信罪进行规制;行为人利用公职获取公共信息从事相关金融交易的,通过渎职罪进行规制。《德克萨斯州刑法典》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的刑法规制即属典型代表。《德克萨斯州刑法典》第七章“财产犯罪”第32节“欺诈罪”第45条“滥用信托财产和金融机构财产罪”规定,行为人滥用信托财产或者金融机构财产从事金融交易,对委托人权益或者金融机构财产形成实质性风险的,根据其滥用财产数额分别构成C级轻罪至一级重罪。[24]该章第39节“渎职罪”第6条“滥用公务信息罪”规定,公务人员利用公职所获取的未公开公务信息,通过投资或投机,或者帮助他人投资或投机,获取经济利益,构成三级重罪。[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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