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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环境法律关于排污申报登记之规定

时间:2022-03-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89年《环境保护法》第27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值得一提的是,在2014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没有再强调排污申报登记事项,但明确提出了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我们认为立法者已将排污申报登记的事项作为一类环境信息来看待。

(一)《环境保护法》之规定

1989年《环境保护法》第27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值得一提的是,在2014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没有再强调排污申报登记事项,但明确提出了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我们认为立法者已将排污申报登记的事项作为一类环境信息来看待。

(二)《大气污染防治法》之规定

《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第12条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保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保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之规定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4条规定:“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并提供防治噪声污染的技术资料。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和防治设施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并采取应有的防治措施。”第29条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第42条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商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状况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情况。”

(四)《水污染防治法》之规定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条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五)《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之规定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32条规定:“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当规定的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第53条规定:“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当规定的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六)《海洋环境保护法》之规定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32条规定:“排放陆源污染物的单位,必须向环保部门申报拥有的陆源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陆源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和资料。排放陆源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第67条规定:“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必须事先向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过境停留或者装卸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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