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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的特征

时间:2022-03-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排污申报登记能真实反映排污者排放污染物及生产经营有关的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的全面情况,从而为环境监督管理提供事实情况的基础性事实依据,因而是实施各项环境保护制度的基础。分别规定了正常生产作业、新扩改工程、闲置与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排污发生重大改变等情况下应遵守的排污申报登记和办理手续的时限要求,及时记录了排污者的动态变化情况。

第一,全面性。全面性首先表现为申报登记的范围全面,该制度指向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一切排污者;其次表现为申报登记的内容全面,包括排污者向环境排放污水、废气、噪声、固废等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浓度及与排污有关的整个生产与经营情况等相关内容都要申报。

第二,统一性。统一性表现为三个方面:管理部门的统一,环境监察机构是申报登记工作的责任部门;审核的方法和程序统一,对于排污申报登记的相同事项,实行统一的审核的方法和程序;数据统一,排污申报登记应是排污收费、排污许可证和环境统计等工作的统一基础数据来源。

第三,规范性。排污申报登记必须按全国统一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建筑施工场排污申报登记表》、《建筑施工场所排污申报表》及其填报说明的规范要求填写。

第四,真实性。法律、法规和规章均规定,排污者必须如实申报,不得谎报和拒报,否则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确认性。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排污者填报的《排污污染物申报登记表》应由申报单位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字和申报单位盖章核实;另外,该登记表须经环境监察部门审核登记,此时,其《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才能被确认。

第六,基础性。排污申报登记能真实反映排污者排放污染物及生产经营有关的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的全面情况,从而为环境监督管理提供事实情况的基础性事实依据,因而是实施各项环境保护制度的基础。

第七,强制性。根据相关环境法律法规,排污者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排污者必须如实申报,不得谎报或拒报;排污者必须在每年的1月1日至15日前向环监部门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拒报或谎报的,将受到警告或罚款处罚,并被责令限期改正。

第八,时间性。分别规定了正常生产作业、新扩改工程、闲置与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排污发生重大改变等情况下应遵守的排污申报登记和办理手续的时限要求,及时记录了排污者的动态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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