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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申报和排污许可

时间:2022-11-1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和水、大气、固体废物及噪声等各项专门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一项法律制度。2003年,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发布实施后,庆城县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在全县全面推行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制度,要求所有排污单位必须每年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污染物排放状况。庆城县环境保护局对庆阳市恒盛果汁有限公司等污染严重的地方企业发放排污许可证。

第四节 排污申报和排污许可

一、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和水、大气、固体废物及噪声等各项专门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一项法律制度。1987年进行水排污申报试点。2003年,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发布实施后,庆城县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在全县全面推行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制度,要求所有排污单位必须每年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污染物排放状况。此项工作已开展了近十年,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特别是实施排污总量控制以来,作为一项基础工作,其重要性得到了充分的认识。

2010年全县共申报登记排污单位281家,其中工业企业41家,行政事业32家,三产企业208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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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城县2003年—2010年排污申报总数曲线图

二、排污许可

20世纪80年代,我国一些地方开始试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1988年3月,国家环境保护局下达了《关于以总量控制为核心的〈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和开展排放许可证试点工作的通知》,标志着我国开始进入通过总量控制强化水环境管理的新阶段。大气污染物控制方面,1991年开始,国家环境保护局在16个城市进行了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和许可证制度的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以发放排污许可证为手段的环境污染总量控制制度实施几年以后,国家开始将这一政策转化为具体的法律制度。针对具体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情况,国务院于2000年3月20日颁布了经全面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规定了对达到浓度排放标准但仍不能达到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制度,并对总量控制作了细化和更具操作性的规定。该细则将总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结合在一起,以总量控制作为排污许可制度的基础和实施要求,又以排放许可作为总量控制制度实施的法律形式和执行手段。2000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后该法规定,对尚未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和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可以划定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在控制区内实施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

1998年,庆阳地区行署制定下发《庆阳地区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庆阳地区环境保护局对庆城县内长庆石油勘探局采油二厂、庆阳石油化工厂等重点污染源发放临时排污许可证。

2004年,庆阳市环境保护局印发《庆阳市推行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实施方案》。

2006年,市环境保护局对中油庆阳石化公司、长庆油田公司第二采油厂重点污染企业发放排污许可证。庆城县环境保护局对庆阳市恒盛果汁有限公司等污染严重的地方企业发放排污许可证。

2007年,庆城县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对辖区内排放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的工业、企业、事业、建筑施工场地、第三产业等单位全面发放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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