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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申报登记的种类

时间:2022-03-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非正常申报登记:是指排污单位和排污的个体工商户,当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发生重大改变或发生了污染事故、突发性事件造成环境污染等紧急情况时的及时申报。按照原国家环保局的规定,发生紧急重大改变时,必须在改变后3日内向所在地环保部门提交《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排污单位和排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及时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显然,从广义上看,非正常申报登记也是一种变更申报登记。

排污申报登记一般有三个种类,即正常申报登记、非正常申报登记和变更申报登记。

正常申报登记:是指排污单位和排污的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环保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环保部门申报其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的制度。[2]

非正常申报登记:是指排污单位和排污的个体工商户,当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发生重大改变或发生了污染事故、突发性事件造成环境污染等紧急情况时的及时申报。这种情况下,排污的改变具有突发性、紧急性、被动性和不可预见性。显然,非正常申报又包括两类情况。一是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排放方式、去向、地点、时间发生重大改变时的申报;二是发生污染事故和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环境污染的申报。在此,还须对“及时”和“重大改变”的含义做正确理解。按照原国家环保局的规定,发生紧急重大改变时,必须在改变后3日内向所在地环保部门提交《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3]据此,这里的“及时”应当是指3日,自排污发生重大改变时起算,不能超过3日。对于何为“重大改变”,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做出具体规定。根据环境管理的实际情况,一般认为,当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增多、数量明显增多、浓度明显升高或者强度明显加大,即可以认定为“重大改变”,都应当及时向环保部门申报。那么,当污染物的排放方式、去向、地点、时间发生改变,算不算“重大改变”呢?对此,法律、法规也没有具体规定。有学者认为,污染物的排放方式、去向、地点和时间,只要其中有一项发生改变的,就应当认定为“重大改变”。例如,由高空排放废气改为低空排放[4]、由排向一般的河流转而排向作为城市饮用水源地的水库[5]、由白天排放转而在夜间排放[6]等,对环境的影响就必然发生了很大变化,就应当认定为“重大改变”。排污单位和排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及时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

变更申报登记:是指排污单位和排污的个体工商户申报登记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地点、排放方式、噪音源种类、数量和噪声强度、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或者固体废物的储存、利用或处置场所等需作重大改变时,应当在变更前15日,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所在地环保部门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征得所在地环保部门的同意,填报《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发生紧急重大改变时,必须在改变后3日内向所在地环保部门提交《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没有行业主管部门的,直接向所在地环保部门申报。[7]这种情况,污染物的排放是因排污主体的积极行为而改变,因此是可以预见的。

显然,从广义上看,非正常申报登记也是一种变更申报登记。二者都是排污情况发生变化时的对原来申报登记内容的变更。但是,非正常申报登记适用于“不能预见”的“重大改变”情况,而变更申报登记适用于“可预见”的“重大改变”。当然,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二者并未做严格的区分,都适用同一规定。但是,就二者发生的动因看,适用同一规定,特别是适用同一申报时限是不合理的。因为非正常申报的发生主要是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导致的排污状况改变,这时要求排污单位在3日内进行变更申报可能不切实际或申报不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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