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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标准的性质

时间:2022-03-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排污标准是环境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论证排污标准的性质,必须首先论证环境标准的性质,可以说,环境标准的性质就是排污标准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18条规定: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是强制性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更是明确规定,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行为属于违法,并将因此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排污标准是环境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论证排污标准的性质,必须首先论证环境标准的性质,可以说,环境标准的性质就是排污标准的性质。

环境标准是否是环境保护体系的独立组成部分,大部分学者持肯定的观点。如“我国的环境标准既是标准体系的一个分支,又属于环境保护法体系的组成部分”,“它同法律一样是一种具有规范性的行为规则。”[4]但是环境标准是否是技术法规,学界还存在不同的观点。有学者认为,“环境标准仅是对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加以限定的规范,其本身不能确定自己的作用、效力以及违反标准的法律责任。它只有与关于环境标准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在一起,才能构成完整的法律规范。因此,由环境标准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各种环境标准所组成的环境标准法是我国环境法体系的组成部分的提法才是准确和完善的。”[5]

从我国的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7条规定:“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18条规定: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是强制性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更是明确规定,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行为属于违法,并将因此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诚然,从表现形式上,环境标准往往是各种技术指标、数据的有机集合体,并没有规定违反环境标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那么环境标准是否属于法律规范呢?这需要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进行分析。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具有普遍约束力、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法律规范是行为规则本身,而法律条文则是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法律规范是法的基本构成要素,而法律条文则是法律内容的文字表述。一条法律条文可能完整地表述一项法律规范,但一项法律规范可能需要许多不同的法律条文才能完整的表述。对法律规范的结构,学术界也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有“三要素说”和“两要素说”两种观点。[6]三要素说认为,每一法律规范通常有假定、处理、制裁三个要素组成。所谓假定,是指法律规范中关于适用该规范的条件和情况的那部分;所谓处理,是指法律规范具体要求行为人如何行为的部分,包括可以如何行为、应当如何行为以及禁止如何行为等;所谓制裁,是指行为主体如果违反该规范时,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两要素说认为法律规范是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部分组成。该说认为三要素说中“制裁”太片面,只说明了人们违法的法律后果的一面,不能概括人们守法的法律后果的那一面。在上述两种学说的基础上,一种新的“三要素说”产生。该说认为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由前提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要素组成。

法律规范的三个要素,从逻辑上看,是任何法律规范都具备的,但在实际中,并非每个法律条文都明确包含这三个要素。我们常常看到有的法律条文中没有前提条件的要素,还有的法律条文中没有指出具体的法律后果。这种情况的出现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在一个法律规范中,可能在前面的条文中规定了所适用的条件部分,后面只需要规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即可,或者几个不同的条文只规定行为模式,而统一用一个条文规定法律后果。这种立法表述,可以简化立法,避免使法律条文过于繁琐。另一方面,任何一部法律都不是孤立的,都处在一个部门法体系中,都与其他法律共同构成一个有机的法律体系。因此,出于立法便利的需要,有些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规范的某些要素,特别是法律后果部分,往往表述在其他相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

因此,尽管环境标准主要表现为指标体系和数据,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但这并不影响环境标准依然是法律规范。环境标准作为法律规范,其法律后果要素往往规定在其他环境法律、法规中。或者说,环境标准作为法律规范,和其他环境法律、法规,共同构成环境法律体系,在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中发挥保护环境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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