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的内涵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的内涵

时间:2022-03-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是环境行政管理的一项特别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的实施具有普遍性,要求每个排污单位均应申报登记。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在性质上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收集和掌握管辖区的污染和治理情况的一种途径,其目的是为当地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提供依据。

“排污”是指排污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水、废气、噪声、固废等环境污染行为。“申报”是指排污者按照国家环保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申报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及与排污情况有关的生产经营设施、污染防治设施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登记”是指环保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对排污者申报的污染物情况、生产经营设施情况和污染防治设施情况进行登记注册。“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是指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水、废气、固废、噪声的工业企业、商业机构、服务机构、政府机构、公用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生产、经营、管理和科研等一切排污者,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就排放污染物的具体状况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申报登记在生产、经营过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及与排污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的一种法律制度。”[1]

在实行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时,要弄清其与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区别,以利于排污申报登记工作的进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污染物总量控制为基础,规定排污单位许可排放什么污染物,许可污染物排放量,许可污染物排放去向等,是一项具有法律含义的行政管理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是环境行政管理的一项特别制度。凡是排放污染物的单位,须按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所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污染物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是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基础,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者排污的定量化。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的实施具有普遍性,要求每个排污单位均应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制度只对重点区域、重点污染源单位的主要污染物排放实行定量化管理。

二者的主要区别为:第一,性质不同。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在性质上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收集和掌握管辖区的污染和治理情况的一种途径,其目的是为当地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提供依据。原则上,排污者均须进行申报登记,具有普遍性。排污许可证是指排污单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污,并经批准领取许可证后进行排污活动。排污许可证在性质上是主管机关对申请排污单位的排污活动是否准允的一种态度、决定,其目的在于控制和约束排污行为。第二,程序不同。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只是要求排污单位按时地、如实地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所规定的排污方面的事项,只要履行登记手续,环境保护部门不需对申报单位的排污量做出否或可的表示。而排污许可证制度则要求申请单位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受理机关审查批准后发给许可证并定期监督检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