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排污收费制度构建缺陷

排污收费制度构建缺陷

时间:2022-03-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排污费标准制定时,我国的污染物排放主要集中于生产领域。而面对如此重大的问题,排污收费法律法规对此束手无策。另外,目前我国排污费的征收对象仅限于废水、废气、固体污染物、噪声、二氧化硫等五大类113项排污项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对逾期拒不缴纳排污费的,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排污费征收标准偏低

按照排污收费制度的设计,理论上要有效地约束环境污染行为,其税率应高到能够产生激励作用的程度。我国现行的排污费收费标准是20世纪80年代制定的,虽然在2003年进行了调整,但依然远低于目前的治污成本,仅为污染治理设施运转成本的50%左右,某些项目甚至不到污染治理成本的10%。这种偏低的环境资源价格,既没有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也没有反映环境治理成本和资源枯竭后的退出成本。例如目前我国二氧化硫排放量收费标准为0.63元/千克,而火电厂烟气脱硫平均治理成本为4~6元/千克。[63]由于企业追求利润的本性,为了最大化赚取利润,企业当然会选择一种将成本降到最低的生产方案。如果在“排污费支出”和投入资源进行污染治理的比较中,“排污费”的支出小于治理污染的支出,作为理性人的企业当然地会选择支付排污费用。而这不但违背了排污收费的初衷,也将在事实上鼓励了企业加大排污力度,造成污染更加严重,加大今后环境污染治理的社会成本。

(二)排污费征收对象范围过窄

首先,排污费的征收对象范围目前局限于生产性排污。在制定排污费标准的20世纪80年代,这样的排污费标准还是比较符合时代现状的。在排污费标准制定时,我国的污染物排放主要集中于生产领域。但是,随着我国人口的不断增长所排放的污染物不断增多以及社会的发展促进我国经济的巨大进步,汽车、冰箱等消费品产生的污染不断加大,曾经对环境不太具有威胁的消费性排污日益严重起来。由于与生产领域的外部性相比,消费领域的外部性具有分散性的特点,单个消费者的消费活动似乎对环境的影响是微不足道的,但无数消费者的同样行为和消费活动将给环境造成巨大的损害,故西方环境学界将这种单个消费者的消费外部性称为“微小行为的暴行”,[64]这种“微小行为的暴行”如果不能得到有效控制,则将可能如白蚁一样最终蚕食掉人类社会。而面对如此重大的问题,排污收费法律法规对此束手无策。

其次,目前我国排污收费的主要对象是大型企业和城市里的正规企业,面对存在于乡村的乡镇企业和手工作坊式的家庭型小企业由于其规模小,数量大,具有很大的监控难度,因此难以通过现有排污收费法律规则对其排污行为进行有效控制。而这类企业,由于自身污染治理技术水平低,通常会产生大量严重的排污行为和性质恶劣的污染事件。对此,现有排污费治理规则也是有心无力。

另外,目前我国排污费的征收对象仅限于废水、废气、固体污染物、噪声、二氧化硫等五大类113项排污项目。而同样对于环境具有极大破坏性的工业废气、机动车尾气、噪音等污染则收费很少,而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氟利昂、放射性物质等污染物根本就未被列入到收费项目之中。2007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分布领域如表6-2所示。

表6-2 2007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分布领域

资料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全国环境统计公报(2007)》。

(三)排污费管理效率低下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对逾期拒不缴纳排污费的,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罚款额度明显过轻,对于追求利润的企业来说,这样的罚款数额明显偏低,缴纳排污费比起对环保的投资依然少得多。由于违法成本小于守法成本,所以他们通常选择缴纳罚款而不去治理污染。此外,该条例对环保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批准用途使用的行为,仅仅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剥夺其10年申请专项资金的权利,并处以挪用资金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这也是极其微弱的处罚。[65]同时,按照现行的排污费征收程序,排污费征收额的测算基础是排污者申报和环保部门核定,而目前在一些地方主要依靠企业自报,申报数据的可靠性、准确性、真实性难以保证,谎报、瞒报现象较为严重,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少缴、欠缴、拖缴现象十分普遍。管理部门并没有形成一视同仁的强有力的惩罚性机制,反而造成了谁先投入先治理、谁的生产成本就提高、竞争力就降低,形成了“谁治理,谁吃亏”“少缴费,多排污”的局面。[66]在政府方面,由于GDP是考核地方政府官员政绩指标的唯一标准,导致一些地方政府认为治理污染、保护环境的政策和工作会阻碍经济的发展。片面的发展观、政绩观成为排斥排污费征收的内在动力,进而加剧了排污费征收的随意性,“协商收费”“人情收费”现象时有发生。[67]

我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这样的法律规定对于防止排污费被挪作他用效果较差。导致部分地方有截留、挪用、挤占排污费的现象。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政府工作不透明,对于所征排污费的用途不公开,所以很多环保部门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自身建设支出挤占污染源治理资金的问题,一些环保部门甚至将全部排污费用于自身经费支出,如人员经费、办公费等。这也是导致企业不积极交纳排污费,群众监督积极性不高的原因之一。[68]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