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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时间:2022-03-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实行排污申报登记的规定最早见于1982年由国务院颁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之中,其主要目的在于以此作为排污收费的依据。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国家环保局于1992年发布了专门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2003年国务院发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相配套的《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对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又作了全面、具体、系统的规定。

我国实行排污申报登记的规定最早见于1982年由国务院颁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之中,其主要目的在于以此作为排污收费的依据。

此后,在1982年的《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2013年修订)、1984年的《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修改、2008年修订)、1987年的《大气污染防治法》(1995年修订、2000年修改)、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1993年的《噪声污染防治法》、1995年《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2004年修订)等法律、法规中都规定了这一制度。而且,《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都授权环保部门负责排污申报登记工作。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国家环保局于1992年发布了专门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2003年国务院发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相配套的《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对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又作了全面、具体、系统的规定。

自1987年以来,国家环保局先后进行了水、大气、固体废物、噪声申报登记的试点工作,1992年以国家环保局10号令下发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和相应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要求在全国开展排污申报登记。根据规定,全国应在1995年底以前完成地、市级以上城市的申报登记工作,在此基础上又明确提出了水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应在1995年底前完成。大型及特大型城市完成占工业耗水量75%以上企业的申报登记及其汇总,而中小城市须完成占工业耗水量85%以上企业的申报登记及其汇总。大气排污申报登记应在1995年底以前完成地、市级以上城市的申报登记工作。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应在1996年前全面完成(环控[1995]615号)。环境噪声申报登记应在1996年10月底前完成(环控[1995]294号)。在之后的几年中,全国大部分省市按要求、按期限完了水、气、噪声、固体废物的统一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另外,1995年还确立了排污申报登记动态档案和管理制度(环控[1995]294号)。1997年1月1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行排污申报登记的通知》,2001年10月2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关于排污申报登记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环函[2001]245号),2004年10月19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排污申报与核定工作的通知》(环办[2004]97号),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同程度上对于完善排污申报登记制度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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