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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基本原则

时间:2022-03-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指设定、实施并贯穿整个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基本原理和准则,主要包括法定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和效率原则。排污许可证制度是一项基本的环境管理制度,其设立与运行必须符合行政法治的要求。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一要遵守法定的权限,不得越权实施。此外,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的依据也必须公开,未经公布的,不能引以为据。

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指设定、实施并贯穿整个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基本原理和准则,主要包括法定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和效率原则。

(一)排污许可法定原则

排污许可证制度是一项基本的环境管理制度,其设立与运行必须符合行政法治的要求。而且排污许可证制度不仅事关申请排污者的合法权益的保障,也事关国家和社会环保质量目标的实现和公众环境权益的维护,因此,设定和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设定排污许可证制度属立法行为,必须遵循《立法法》和《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只有法律、法规才可以在上位法缺位的情况下进行设定,地方政府规章只能设定临时性的排污许可,一年后如果要继续实施就必须制定地方性法规。没有设定权的机关、组织,一律不得设定排污许可。国家环保总局不能以部委规章的形式增设环保法律、法规尚未设立的排污许可,只能对上位法设定的排污许可的实施作出具体规定。排污许可证制度的设定必须符合《立法法》等规定的程序,并且要明确规定其实施机关、条件程序和期限等。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一要遵守法定的权限,不得越权实施。如《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条例》第13条就规定跨省级界区排污单位等三种情形的排污许可证和临时排污许可证须报国务院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准污染物排放量,地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不能越权定夺。二要遵守法定的条件,实施排污许可证的环保机关(通常为地方环保政府主管部门)必须依法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要依法准予许可;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要坚决不予许可,不能有意地提高或降低排污许可证的“准入”标准。三是遵守法定的程序和期限,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顺序和步骤办理,不得违反法定的程序,不得超越法定的期限。

此外,法定原则还包括环保行政部门和排污者都必须遵守法律规定,无论是谁违法,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要求排污许可证的设定、实施过程和结果都应该公开,通过听证会、报刊、便民手册、政务公开栏、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向公众、社会全面发布信息并收集、听取公众意见,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此外,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的依据也必须公开,未经公布的,不能引以为据。设定和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还必须贯彻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设计排污许可证作制度时,要遵循经济和社会以及环境保护发展规律,客观合理地规定排污许可证的限制条件和标准,这些条件和标准应是排污行为必不可少的。同时要充分考虑到排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同时保障环保机关依法行使环境保护行政权力,从而设计公平、公正的程序。实施排污许可证时同样要遵守公平、公正原则,环保部门在审核发放排污许可证时,不能因亲疏、好恶等而“变通”有关条件和标准,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获得许可证的平等权利。对不予发放排污许可证的应说明理由、依据,并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环保行政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行政回避制度。申请人(排污者)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听证,并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进行陈述、申辩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

(三)效率和便民原则

效率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的期限实施行政行为,无法定事由不得推迟、拖延。效率原则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效率原则有利于行政相对人权利的实现,也有利于减少行政成本,避免行政机关的官僚化倾向。《行政许可法》设专门章节规定了行政许可期限,因为现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没有作出特别规定,环保部门在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时必须遵守这些期限,如环保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授予排污许可的决定;不能作出的,经环保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但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排污申请人。环保部门应当为排污申请人、社会公众在申请和监督的方式、信息发布形式、时间期限等方面提供各种便利,以便于民众申请排污许可,并对排污许可进行监督。这些便民措施和严格的期限要求,精简了行政程序,缩短了排污审批的时间,大大提高了环保部门办事效率。现代国家行政机关不再是“官府衙门”,而正在日益“平民化”,越来越强调社会服务职能,强调精简、统一、效能,追求简化行政管理手续。排污申请人可以到环保机关提出申请,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或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信件等多种方式提出申请,环保部门应将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有关程序、依据、所需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范本等全部在有关场所公示,一个污染申请人需申请多个许可证,有关行政机关可采取“一个窗口对外”“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等方式避免“多次申请”“多头审批”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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