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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排污许可证的审批程序等内容,重视公众参与制度

时间:2022-03-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再者,在申请颁发许可证的程序中,还必须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另外,是否许可的决定还应当公之于众,让各利益相关人获悉这一信息,实现各方利益的均衡。通过明确而具体的程序性规定,可以有效约束环保部门的自由裁量权,保障申请者的排污权利,最大限度地实现程序正义。

行政许可机关对许可申请的审查和决定程序是行政许可制度的核心,它体现了国家对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调节和控制。因此,在排污许可证立法中对审批办法许可证的条件和程序规定细化十分必要。首先,对于提出申请的排污者而言,如果想达到立法中规定获取许可证的各项条件,必然要在其设施和管理手段上进行一定程度的提高,则很显然其生产经营活动比较容易被控制,对环境的危害可能性降低,符合了环境法中的预防原则。其次,在许可证审批颁发条件的设定上,要考虑到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从我国目前实施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看,有必要给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允许其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增设个别限制条件,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地域广阔,在一些环境容量较小的地区如雨水稀少的北方地区,环境负荷较重的区域如淮河太湖流域,即便区域内排污单位排放浓度和总量双达标仍然可能导致区域水体环境质量超标。在这种情况下,赋予环境保护部门以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有利于维护和改善环境质量。再者,在申请颁发许可证的程序中,还必须做到全面、客观、公正。所谓全面,是指应当审核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申请排污者所提供的一切材料以及当事人的与排污许可相关的一切情况。所谓客观,即审查必须从实际出发,依靠事实判断,必要时应对申请材料中所记载的内容进行核实。所谓公正,指环境行政机关在审查的基础上应当对审查材料作出客观全面地分析和公允的判断,防止片面性。另外,是否许可的决定还应当公之于众,让各利益相关人获悉这一信息,实现各方利益的均衡。

在许可证的实施中应充分重视公众参与制度,应当将公众参与制度贯穿到许可证各个阶段,在立法时必须听取行政相对人的建议并接受公众审查,审批颁发许可证时应当公开,涉及可能严重危害环境的情形应当组织公众听证会,确保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事业和环境相关决策的权利。另外,还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一是要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对于许可证申请及管理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如项目的性质、排放污染物的情况和许可证的发放情况等,除了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等依法需要保密的以外,应当全面公开,让公众能够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取这些信息,公众可以将从公开途径获得的数据资料直接用于维护自己权益和其他合法活动之中。二是应当依法披露自己的环境信息,在一般情况下政府应该鼓励企业向外界公布环境方面的信息,让社会所了解,在特定情况下(比如在目前国家环境保护部实行的上市环保核查制度中)企业有义务披露有关环境信息。通过明确而具体的程序性规定,可以有效约束环保部门的自由裁量权,保障申请者的排污权利,最大限度地实现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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