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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的正当程序原则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共利益的判断过程应当充分融入正当法律程序理念,这是因为,基于公共利益的公共性和社会共享性,要求对公共利益进行确认时必须确保每一个利益集团都有充分的话语权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以公共利益为由采取征收征用等行政行为,必然会影响到公民的基本权利。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改变少数人掌握直接决定“公共利益”话语权的局面,真正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二)公开透明、公众参与的正当程序原则

正当程序原则的基本涵义是,行政机关作出影响当事人权益的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从实践看,当行政机关应当为相对一方提供正当程序保障时,这种程序保障的基本要求或最低标准应当包括三个方面:(1)告知相对一方有关的事实和权利;(2)为相对一方提供有效的听证机会;(3)主持程序活动的决定者必须是独立的。在这三项程序要求中,相对一方的听证权被认为是最重要的,甚至被认为是正当程序的最低限度要求。如果一个法律过程缺乏这些程序要求,则不论该法律过程产生的结果或其他方面如何,人们都可以感受到程序是不公正和不可接受的,程序的正当性也将因此而受到挑战和质疑。公共利益的判断过程应当充分融入正当法律程序理念,这是因为,基于公共利益的公共性和社会共享性,要求对公共利益进行确认时必须确保每一个利益集团都有充分的话语权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正当的法律程序应当保证程序的合法性、主体的平等性、过程的公开性、决策的自治性和结果的合理性。以公共利益为由采取征收征用等行政行为,必然会影响到公民的基本权利。为保证公共利益目的的实现,防止征收及其后的拆迁、补偿等行为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防止征收中的腐败行为,公共利益实现的每一阶段和步骤都应以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看得见的方式进行。行政主体在行使公权力确认“公共利益”时,必须确保主体的平等性,不得使自己或与自己相关的特定人受益,不得为个人利益滥用公共利益而侵害其他个人利益,必须客观公正地行使权力;要确立行政公开原则,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公民参与机制。要做到决策和执行过程的公开透明,保障为实现公共利益而需要牺牲个人利益的利害相关人的知情权、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参与决策权等程序性权利的有效行使。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改变少数人掌握直接决定“公共利益”话语权的局面,真正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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