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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为上原则

时间:2022-03-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最后一审判决被告归还洗衣机于原告,原告退还被告1080元;同时,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20元,被告负担30元。而第一个案例中的商店,尽管打赢了这场官司,但耗掉了精力和时间,伤害了顾客的情感,违反了“公众为上”的原则。
公众为上原则_公共关系学

二、公众为上原则

这是公共关系的核心原则,也是危机传播管理的核心原则。没有这条原则,那么,小危机也会转化成大危机。以下是两个较为久远的真实案例,尽管久远,却很能说明“公众为上的原则”。

第一个案例是:

1991年8月5日,上海市远洋公司职工朱某偕其妻前往上海某百货商店购买小天鹅8型全自动洗衣机。营业员唱明单价便直接开出了一式三联发票,发票开品名为小天鹅8型洗衣机,价格为1080元。收银柜核收货款和发货验票时均“一路绿灯”,钱货两清后,朱某雇车将洗衣机运回家中。

事后,商店发现了发票中的错误,营业员误将小天鹅8型全自动洗衣机的货款每台1290元开成了1080元,少收了210元人民币,随即前往朱某家要求补齐少交的210元,朱认为自己是按票提货,拒绝商店的补款要求。此后,商店便向朱夫妇所在单位、居委会和派出所反映情况,请求“组织”协助做工作,使朱被远洋公司暂停出海。

朱某认为,少收货款是由于营业员工作失误造成的,他买洗衣机本身没有过错,而商店这种追补货款的做法在各方面对其造成了不良影响。他坚持要求商店在消除影响后才返还洗衣机,并同时收回1080元。双方意见不一致,协商未成。商店遂于1991年12月6日和1992年4月分别向黄浦区人民法院和南市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朱某退还不当得利210元人民币。

南市区人民法院于1992年5月开始审理这一案件,双方代理人在法庭上展开激烈辩论,原告律师认为是“差错”,被告律师认为是买卖双方的“合同行为”,有发票为证。最后一审判决被告归还洗衣机于原告,原告退还被告1080元;同时,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20元,被告负担30元。

第二个案例是:

在布鲁塞尔的一家超级市场,一位顾客买了一台照相机和变焦镜头,货架上标价是2500比郎,但在收款处电脑上打出的价格是1500比郎,收款员不相信自己的眼睛,又打了两遍,还是和第一次打出的一样。收款员只好耸耸肩对顾客笑着说:“先生,你走运了。”然后按1500比郎收取货款,并立即通知有关部门来修理电脑。

以上两个案例,事件的由头相似,严格地说也可以算是一种“危机”。然而,处理危机的原则不同,结果当然不同。第二个案例中的顾客会因此而成了该超级市场的“回头客”,甚至“忠诚顾客”,而且会将这种良好的感受进行人际传播。对该超级市场来说,虽然损失了1000比郎,但却换回了顾客的信任、赞誉,这是一笔无形资产。而这笔无形资产终将会转化为企业的利润。而第一个案例中的商店,尽管打赢了这场官司,但耗掉了精力和时间,伤害了顾客的情感,违反了“公众为上”的原则。这家商店赢回了190元,却输去了这个顾客不算,还可能会连带失去这位顾客的亲朋、好友、街坊和同事。这不酿成了更大的危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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