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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法律责任,加强对排污许可证的实施监督

时间:2022-03-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环境法律责任是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因不履行环境义务而依法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本书所探讨的是环境法上的行政责任,包括行政主体未依法行政应承担的责任和行政相对人实施违法行为承担的责任。在具体规定上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首先,应当明确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或者违反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法律责任。

环境法责任是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因不履行环境义务而依法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本书所探讨的是环境法上的行政责任,包括行政主体未依法行政应承担的责任和行政相对人实施违法行为承担的责任。法律责任的目的就在于保障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得以生效,在它们受到阻碍,使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受到侵害时,通过适当的救济,使对侵害发生有责任的人承担责任,消除侵害并减少未来发生侵害的可能性。排污许可证立法更应当严格规定各主体的法律责任,一方面限制行政机关的权力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另一方面对违反该法的各类行为予以惩处,减轻或者消除排放污染物对公众健康、财产和环境质量的损害。在具体规定上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首先,应当明确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或者违反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法律责任。具体责任承担应当包括罚款、暂扣、吊销许可证等多种形式,但是这些都需要与上位法进行衔接。其次,对于违反证照管理的行为也要课以处罚,包括以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污许可证,以及伪造、涂改排污许可证的行为等。此外,对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行为亦应规定行政处分甚至刑罚等规定。

欧美发达国家对排污许可证的保障和实施机制非常重视,这也是其许可证实施效果明显的一个重要原因,我国在立法时应注意到这一点,应加强中央政府在全国范围的排污许可制度的实施以及监督下级政府关于许可证实施的权威。在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目前仍面临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双重挑战,政府违法违规决策和只强调经济发展的现象仍较普遍,而且越是基层的政府越容易受企业的影响,因此,有必要适度加强中央政府的权力,确保许可证制度的依法实施。此外,还应当建立有效的政府监督检查机制,环境行政机关应该对行政许可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保证排污企业保持其取得行政许可时法律所规定的条件,赋予其撤销、注销排污许可证以及依据法律和程序调整排污许可证内容的权限,丰富环保部门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力度。要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管,这主要是因为一些重点污染源往往是当地的纳税大户,如果仅依靠当地环保部门审批发证或者管理,势必存在监管不到位的现象,而改为上级行政部门审批管理较为合理。另外,排污许可证的实施是管理手段的革新,同时也对环保基层提出了更高、更多的要求。环保基层力量不足不仅仅反映在人力、物力等方面的不足,在技术上、管理手段上都还有很多欠缺。因此,国家在制定排污许可证立法的同时,也要加强基层环保力量建设,增加人力、物力和技术的投入,以适应这种管理手段的变革。也只有如此,才能真正提高环境保护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水平。

【注释】

[1]参见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182页。

[2]韩德培,陈汉光:《环境保护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14页。

[3]韩广,杨兴,陈维春等:《中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第1版,第104页。

[4]王灿发主编:《环境法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版,第74页。

[5]韩广,杨兴,陈维春等:《中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第1版,第110页。

[6]王曦:《美国环境法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9月第1版,第324~326页。

[7]李挚萍:《美国排污许可制度中的公共利益保护机制》,《法商研究》,2004年第4期。

[8]王曦:《美国环境法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1版,第252~253页。

[9]王曦:《美国环境法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1版,第280~281页。

[10]赵国青:《外国环境法选编》(第一辑,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第1版,第635~636页。

[11]赵国青:《外国环境法选编》(第一辑,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版,第645页。

[12]韩广,杨兴等:《中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第1版,第128页。

[13]夏光,冯东方:《六省市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情况调研报告》,《环境保护》,2005年第6期。

[14]夏光,冯东方:《六省市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情况调研报告》,《环境保护》,2005年第6期。

[15]李挚萍:《环境法的新发展—管制与民主之互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第1版,第90页。

[16]金瑞林,汪劲:《中国环境与自然资源立法若干问题研究》,1999年第1版,第11页。

[17]陈慈阳:《环境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版,第259页。

[18]侯晓梅:《我国总量控制政策的现状与适应性变革》,《长江论坛》,2003年第1期。

[19]幸红:《污染物总量控制保障措施研究》,《政法学刊》,2004年第2期。

[20]韩广,杨兴:《中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第1版,第94页。

[21]王小军:《浅议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我国的实施》,载于窦玉珍主编:《法制走向绿色文明—环境法思考、探索与争鸣》,2005年第1版,第2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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