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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监督检查的内容

时间:2022-03-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虽然我国明确了监督检查制度在环境保护法律中的地位,但这一制度的具体内容并没有得到细化。上述两个文件中,除了均含有污染设施的检查、排污纠纷处理、污染事故的处理等事项,其他大部分的内容并不相同,需要有关立法明确限定监督检查的范围。

虽然我国明确了监督检查制度在环境保护法律中的地位,但这一制度的具体内容并没有得到细化。如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环境保护局制定的《现场定期巡查和突击检查制度》规定了八项监督检查内容:(1)排污单位对环保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贯彻执法情况;(2)排污单位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等污染因素的排放情况;(3)排污单位所有污染物治理设施的运行、操作和管理情况;(4)排污单位检测仪器的型号、规格、性能和校验情况;(5)县政府下达的限期项目的执行情况;(6)污染事故的发生、发展、危险及有关记录情况;(7)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8)来信、来访及污染纠纷的调查处理情况。新疆维吾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子山区环境保护局制定的《现场检查工作制度》规定了六项内容:(1)对排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排污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2)对产生污染的车间的生产工艺情况进行检查,并查阅有关生产记录;(3)对“三同时”限期治理等环境保护制度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对环境污染事故、纠纷进行调查,并参与处理;(5)对江河污染及生态破坏情况进行检查;(6)对破坏环境污染扰民的情况进行检查处理。上述两个文件中,除了均含有污染设施的检查、排污纠纷处理、污染事故的处理等事项,其他大部分的内容并不相同,需要有关立法明确限定监督检查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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