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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监督检查程序

时间:2022-03-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监督检查的程序,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机关的实践也不尽一致。例如,黑龙江省鸡西市环境保护局公布的《现场检查工作程序》要求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可以不事先通知被检查单位,在出示环境执法证件的前提下进入被检查单位。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必须出示执法证。为解决这一问题,立法者应当明确监督检查的程序,为执法机关的监督检查活动提供程序保障。

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监督检查的程序,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机关的实践也不尽一致。例如,黑龙江省鸡西市环境保护局公布的《现场检查工作程序》要求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可以不事先通知被检查单位,在出示环境执法证件的前提下进入被检查单位。对于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需要整改的情况的,要求在检查结束后一次性告知企业,并可以直接开具整改通知书或限期处置决定书。如在检查的过程中发现违法情节严重的,要求必须做好现场笔录,并收集相关证据,如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还可以对危险废物和相关设备先行登记保存。山西省忻州市环境保护局制定的《现场执法检查程序》要求现场执法必须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组成,并指定其中一人为负责人。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必须出示执法证。检查过程中如现场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时,应制作检查笔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填写统一格式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执法人员和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现场执法检查程序》还特别指出,不得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上提出具体处罚意见。上述两份文件除了都要求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外,其他监督检查的程序存在明显的不同:鸡西市环境保护局公布的《现场检查工作程序》要求检查结束时可以直接开具整改通知书或限期处置决定书,并明确了在检查的过程中发现严重违法情节时应当采取的处理方式。而忻州市环境保护局制定的《现场执法检查程序》则禁止《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中提出具体处罚意见。为解决这一问题,立法者应当明确监督检查的程序,为执法机关的监督检查活动提供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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