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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制度的特征

时间:2022-03-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监督检查制度具有检查的现场性、检查范围广泛性、检查时间的随机性、监督检查主体和内容的特定性、监督检查行为的强制性、直接现实性和积极主动性等特征。监督检查制度的实施是通过监督检查机关直接深入排污单位的现场,通过直接的感官接触,获取实际信息的一种检查方式。从事环境保护监督检查的机构只能是法定的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无权进行现场检查。

监督检查制度具有检查的现场性、检查范围广泛性、检查时间的随机性、监督检查主体和内容的特定性、监督检查行为的强制性、直接现实性和积极主动性等特征。

(一)监督检查的现场性

监督检查制度的实施是通过监督检查机关直接深入排污单位的现场,通过直接的感官接触,获取实际信息的一种检查方式。检查机关直接从现场中获取有关的排污数据也因此具有了高度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二)监督检查范围的广泛性

从监督检查的范围上来看,监督检查制度的检查范围具有广泛性。这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其一,任何排污单位都是监督检查的对象;其二,监督检查的内容十分广泛,它包括一切与环境污染和破坏有关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时间的随机性

检查机关可以随时对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而且不必事先通知被检查单位。检查时间的随机性能够保证监督检查机关准确了解相关信息,作出相关决定。

(四)监督检查主体和内容的特定性

从事环境保护监督检查的机构只能是法定的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无权进行现场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必须是法定的并与环境保护有关的事项,而不是对被检查单位的任何活动现场都能检查。[7]

(五)监督检查行为的强制性、直接现实性和积极主动性

监督检查行为的强制性是指“环境保护现场检查是一种单方的行政行为,进行现场检查不需要取得被检查单位的同意。对拒绝现场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行政处罚”。[8]

监督检查行为的直接现实性是指环境保护监督检查是监督检查部门直接进入现场,通过对于被检查单位现场的感观接触,直接获得实际情况的一种检查手段。相较于排污单位直接申报有关环境保护的信息而言,监督检查获得的信息、资料比较可靠、真实,因此也成为环境保护监督机关最经常使用的一种检查方法。

监督检查行为的积极主动性是指,监督检查是环境保护法赋予环境监督部门可以裁量的一项权利,它是由检查部门积极主动实施的而无需他方的要求或指使。[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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