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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参与不良资产的范围以及审批程序

时间:2022-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外资机构参与不良资产行业,我国实行的是产业准入政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不良资产涉及文化、金融、保险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禁止外商投资类领域,不列入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范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须中方控股的项目,外资参与重组后原则上应继续保持中方控股。

法律链接

2001年10月26日外经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令第6号)

第四条: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进行资产重组与处置,应符合国家指导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文化、金融、保险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禁止外商投资类领域,不列入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范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须中方控股的项目,外资参与重组后原则上应继续保持中方控股。

第九条:重组与处置资产的程序

(一)资产管理公司根据财政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批资产重组与处置方案。若重组与处置的资产属《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范围,资产管理公司在批准重组与处置方案前,应征得主管部门的同意。

(二)资产管理公司根据审批同意后的资产重组和处置方案与外商签订有关法律文件。

(三)资产管理公司依法向外经贸部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有关手续,并领取批准证书。

对于外资机构参与不良资产行业,我国实行的是产业准入政策。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不良资产涉及文化、金融、保险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禁止外商投资类领域,不列入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范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须中方控股的项目,外资参与重组后原则上应继续保持中方控股。此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对外转让债权时有权禁止转让条款,因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吸引外资进行资产重组与处置时,选择资产的范围应遵守禁止转让条款和产业准入政策。

至于具体的准入和审批程序,《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第九条作了规定,对于鼓励、允许类的项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只需自身的审核机构审批资产的重组和处置方案,而对于限制类的项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批准资产的重组和处置方案前,应征得主管部门的同意,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主管部门为银监会、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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