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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申报奖项

时间:2022-07-0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现简要介绍中国护理科技进步奖、中华医学技术奖和中华预防医学科学技术奖。旨在鼓励全国护理人员勇于向科学进军,表彰护理科技工作中的卓有成效者。但护理科研资金、护理科研人才仍感缺乏。经中华护理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组织专家评议、审核,由中华护理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并颁奖。⑥推荐表由各推荐单位经专家评审组评审后,填写推荐意见报中华护理学会。发现弄虚作假者,撤销奖励并追查有关责任。限额申报,医学部12项左右。

科技成果奖励主要分国家奖、军队奖、卫生部奖、教育部奖、省地市奖,其奖项重点、资项级别、奖励对象各有不同,申报程序、要求亦有不同。现简要介绍中国护理科技进步奖、中华医学技术奖和中华预防医学科学技术奖。

一、中国护理科技进步奖

中国护理科技进步奖是在我国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的新形势下,为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思想,同时为适应护理学科发展的需要而建立的。旨在鼓励全国护理人员勇于向科学进军,表彰护理科技工作中的卓有成效者。

在护理科研方面,我国一向比较重视,中华护理学会于1991年专门设立了“护理科技进步奖”,并决定每逢单数年的“5.12”国际护士节颁奖。在科研方面,我国护理工作者取得了一系列成就,开发出了大量简便、实用的护理新技术和护理新产品,大大提高了护理的科技含金量。但护理科研资金、护理科研人才仍感缺乏。

【评选办法】

为鼓励护理科技工作者奋发进取,促进护理学科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奖定名为“护理科技进步奖”。

第二条 本奖宗旨:在于促进护理人才成长,表彰政治思想、科学道德、学风好,刻苦钻研业务,在工作中有突出成绩,可作为同行榜样的优秀护理工作者。

第三条 评选范围:从事护理临床、教学、科研、管理和学会工作的护理学会会员。

第四条 评选标准: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热爱护理专业,具有“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优良的科学道德和学风,并在业务工作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①已取得护理科研的成果,并有推广和实用价值,其成果发表后被公认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者。②在护理临床、教学、科研、管理和学会工作实践中,勇于创新,已取得技术革新成果,对提高护理质量,促进病人康复,加速护理人才培养和科技进步有利。经推广应用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五条 授奖名额:本奖每两年评选一次,逢单数年颁发。每届授奖不超50名。其中一等奖5名,二等奖15名,三等奖30名,各推荐单位应于评选当年5月31日前报送有关推荐材料。

第六条 评选程序:本奖系在各地开展表彰奖励活动的基础上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护理学会作为推荐单位,各有关部委及军队系统也需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区护理学会,由其根据本办法组织专家评议后,推荐入选。经中华护理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组织专家评议、审核,由中华护理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并颁奖。

第七条 对获奖者授予证书、奖章(奖杯)和奖金,通报所在单位,并在《中华护理杂志》宣传报道。

第八条 上报中华护理学会材料包括:①推荐表一份;②主要成果和业绩及证明材料一份;③专家推荐表两份。

第九条 推荐材料要求。①证明材料:包括政治思想、科学精神、科学道德、学风方面的内容,事迹应附材料;②科技成果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正式鉴定;③成果之论文须在公开发行的国家级期刊上发表;④成果及论文应为主要贡献者并为第一、二作者。⑤专家推荐表应由不同单位并对推荐人及其成果比较了解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两位专家填写。⑥推荐表由各推荐单位经专家评审组评审后,填写推荐意见报中华护理学会。

第十条 推荐人数:各推荐单位由评审组根据评选标准评审后确定,各省护理学会上报总会奖项最多不超过6项。

第十一条 评奖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必须坚持标准,依靠专家,公正合理,实事求是,宁缺毋滥。发现弄虚作假者,撤销奖励并追查有关责任

二、中华医学科学技术奖(原卫生部成果奖)

中华医学科技奖是中华医学会面向全国医药卫生行业设立的科技奖,包括医药领域里的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国际科学技术合作,设一、二、三等奖,每年评选、授奖一次。限额申报,医学部12项左右。

(一)自然科学类

1.《奖励条例》第六条所称“重要发现”应具备下列条件。

(1)前人尚未发现或尚未阐明。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2)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是指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创新,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在学术上处于国际领先或者先进水平,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要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3)得到国内外医学界公认。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核心期刊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1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引用或已应用。

2.中华医学科技奖自然科学类方面的主要完成人应当是科技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并指导工作;发现与阐明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创立科学理论和学说;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3.中华医学科技奖自然科学类单项授奖人数实行限额,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9人。

(二)技术发明类

1.《奖励条例》第七条所称“产品”包括各种医疗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新药品、生物新品种;“工艺”包括医疗卫生领域的各种技术等;材料包括用各种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2.《奖励条例》第七条所称“重要医学技术发明”应具备下列条件。①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②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构思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③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1年以上,取得较好的效果。

3.中华医学科技奖技术发明类的候选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部分或者全部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对单项授奖人数实行限额,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6人。

4.中华医学科技奖技术发明类的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属国内外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要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2)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3)属国内首创,但尚未公开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比较新颖,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比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技术进步类

1.科学技术进步应具备下列条件。

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

其中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医学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材料和生物品种及其应用推广。

“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卫生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药卫生、自然资源、人口健康调查、疾病监测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要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重大工程项目”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医学科学技术工程。

2.中华医学科技奖科学技术进步类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实行限额。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5人,单位不超过10个;二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0人,单位不超过7个。

3.推荐为中华医学科技奖科学技术进步类的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技术创新性突出:在医学科学研究和预防、诊断、治疗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本学科领域、行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本学科领域,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了本学科领域、行业的领先水平。

(2)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和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等做出很大贡献。

(3)推动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显著: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本学科领域、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对促进学科和行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4.中华医学科技奖科学技术进步类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取得的科技进步成果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1)技术开发类:在技术上有重要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要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并接近国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比较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2)社会公益类:在技术上有重要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并在行业得到了广泛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要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并接近国内领先水平,在行业比较大的范围应用,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四)推荐中华医学科技奖的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除符合上述部分条款所列的条件之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全面完成科研合同、计划和任务书的各项要求,技术资料完整准确:完成科技成果鉴定、评估、检测。应用技术成果也应完成鉴定;对国家规定不需进行鉴定的项目、基础理论研究项目、推广应用等项目,推荐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没有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的争议;经过由卫生部确定的“卫生部医药卫生科技项目查新咨询单位”查新检索,并由其出具查新咨询报告书;推荐项目的原始技术资料应由所在单位档案部门归档并出具证明;凡涉及使用实验动物的项目,应提供清洁级以上医学实验动物的项目和动物实验设施合格证明;应用性技术成果必须经过实际验证并具备推广条件或已推广应用。仪器、器械、设备等研究项目,应完成市场准入并形成批量生产规模,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新药研究的项目,包括新生物制品项目,一类应取得进入临床研究许可,二类应取得新药证书,三、四、五类原则上不得推荐本奖励;我国学者与外国机构和学者合作的项目,其主要学术思想和主要研究工作为我国学者提出和完成,并由国外合作者提供书面证明材料;技术标准项目应正式颁布并实施一年以上;重大研究项目原则上应在全面完成后一次推荐;对落选项目,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又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重新推荐。

医学科普作品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发行量、再版次数证明:由出版社出具的作品发行数量、再版次数的证明。

(2)公开引用或应用证明:指国内外重要出版物中引用、评价该图书、电子出版物的材料复印、打印件,该作品内容被其他传播方式使用的证明材料。

(3)科普作品成品质量证明:提交省级印刷质量鉴定机构的印装质量检验报告和新闻出版管理机构或评审机构的编校质量检验报告。

(4)被译为其他语种的作品样本:被译为其他语种的科普作品,应提供被译为其他语种作品的样本。

三、中华预防医学科学技术奖

奖项分设基础研究类、技术发明类、应用研究类、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每两年评审一次,授奖一次。

(一)基础研究类

主要完成人应是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提出总体学术论点、研究方案;发现并阐明人体内在运动的基本规律以及健康与疾病相互转化的规律;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

“重要发现”是指候选人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在学术上处于国际领先或者先进水平;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国内外同行所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1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被国内外同行所引用或者应用。

(二)技术发明类

“产品”包括生物品种、药品以及各种医疗设备、器械、零部件等;“工艺”包括公共卫生和预防医学领域中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运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物质等;“系统”系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主要完成人应是技术发明的部分或全部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技术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重要技术发明”是指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经实施,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

“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经实施,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1年以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三)应用研究类

主要完成人应提出并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解决项目研究的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并有重要技术创新,在促进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方面做出贡献,或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应用研究类包括以下三个类别。

1.技术开发项目类 指在医学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材料和生物品种及其应用推广。

2.社会公益项目类 指在卫生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药卫生、自然资源、人口健康调查、疾病监测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要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3.重大工程项目类 列入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医学科学技术工程。

(四)申请中华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项目的要求

1.申请奖励的项目必须全面完成科研合同、计划或任务书的各项要求,技术资料完整准确。

2.完成科技成果批复鉴定或检测、评估和验收,反映推荐项目的主要科技内容论文必须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正式发表。报奖内容的相关论著截至推荐日期必须公开发表1年以上,主要论著注明引用情况,含他引、自引、正面引用的具体情况。

3.基础研究应提供引文证明,应用研究应提供推广和应用证明;凡涉及使用实验动物的项目,应提供清洁级以上医学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设施合格证明。

4.应用性技术成果必须经过实际验证,并具备推广条件或已推广应用。仪器、器械、设备等研究项目,应取得国家批准和可生产的证书及完成市场准入并形成批量生产规模,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新生物制品项目,未在国内外上市的生物制品,应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临床试验批准;已在国外上市但尚未在国内上市的生物制品,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应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新药证书》。

6.技术标准项目应正式颁布并实施1年以上。

7.必须遵守相关法律对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必须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

8.要经过医药卫生科技项目查新咨询单位查新检索,并由其出具查新咨询报告书。原始技术资料应由所在单位档案部门归档并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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