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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环境法律规范体系,为排污许可证立法奠定法律基础

时间:2022-03-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只有理顺各法律部门之间的规定,才能为排污许可证立法及实施提供良好的法制基础。再次,按照上位法确定的排污许可证制度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进行全面修改、整理,使下位法与上位法相一致,从而自上而下形成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法律规范体系。

环境法律规范体系是指由一国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其内在联系而分类组合在一起的统一整体。完整的环境法体系,应当是由不同级别、层次、内容、功能并互相联系与配合的环境法律、法规组成的整体。我国目前已经基本形成了以《环境保护法》为核心,以单行法律和法规为基础,包含众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环境法律体系。

从环境法体系的纵向结构来看,首先,建议对《环境保护法》进行修改,将排污许可证这一基本制度纳入到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中,明确排污许可证制度作为环境保护的重要制度的法律地位,只有法律地位明确了,才能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其次,应当使排污许可法律依据的上位法如《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保持一致,从而有利于排污许可证的统一立法和实施。从环境法体系的横向结构看,一方面,要厘清目前已经实施的各项环境法律制度所涉及的规范性文件,避免排污许可证立法与其他污染和公害防治法的规制对象发生交叉或者冲突,提高立法技术的含量,使各项制度相互有效衔接,发挥其整体效能,提升我国环境管理水平;另一方面,不同法律部门对排放污染物管理的规定也要相互衔接、配合,避免出现交叉、重复规定。只有理顺各法律部门之间的规定,才能为排污许可证立法及实施提供良好的法制基础。再次,按照上位法确定的排污许可证制度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进行全面修改、整理,使下位法与上位法相一致,从而自上而下形成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法律规范体系。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下位法不能与上位法相抵触,如果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与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必然会造成排污许可制度的混乱,这样就无法发挥排污许可制度的功能,最终影响排污许可制度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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