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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渊源和法律体系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特别行政区法律是指根据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在特别行政区内施行的法律。包括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原有的与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不相抵触的法律和特别行政区成立后重新制定颁发的法律。法律调整的对象是指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宪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在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特殊的地位,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

第三节 法律渊源和法律体系

一、法律渊源

法律渊源是指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包括法律规范的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渊源是有权创制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有:

(1)宪法。宪法是其他所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其他所有法律、法规都是宪法的具体化。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各种法律、法规的制定均要以宪法为依据,凡是与宪法相抵触、相冲突的法律、法规均不具有法律效力。

(2)法律。这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效力仅次于宪法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宪法的规定,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内容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带有根本性和全面性的关系;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内容涉及由基本法律调整以外的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社会关系。

(3)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国务院所属各部、委有权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发布规范性的命令、指示、规章和实施细则,这些由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称为行政规章。

(4)地方性法规。这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它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并应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只在地方国家机关管辖的区域内有效。另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在本辖区适用的地方政府规章。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6)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特别行政区法律是指根据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在特别行政区内施行的法律。包括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原有的与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不相抵触的法律和特别行政区成立后重新制定颁发的法律。国际条约是指我国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和多边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国际条约本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但由于它对签约国有约束力,因而凡是我国政府签约的国际条约,也属于我国的法律渊源。

(7)我国参加、签订或承认的国际条约。

二、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

(一)法律部门

法律部门,也叫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即调整对象;其次是法律调整方法。法律部门如何划分,这是研究法的体系的核心问题。划分法律规范属于哪个部门或制度,不是主观的、形式上的因素决定的,而是由客观实际情况决定的。这种客观实际情况就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和法律调整的方法。法律调整的对象是指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的社会关系决定要由不同的法律规范来调整,当某些构成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在性质上不属于同一类,调整这些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就可以构成一个法律部门或法律制度。法律调整对象即社会关系是划分法的部门的主要标准,但不是惟一的标准。因为构成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是极其多种多样的,如果仅仅以对象类划分的话,必然会产生无数部门。因此,法律部门的划分还应有另一个标准,这就是法律调整方法。法律调整方法是作用于一定社会关系的特殊的法律手段和方法的总和,法律调整的方法指明了某种社会关系是怎样被调整的,这使得各部门法得以区别。当然,在划分法律部门时仅依靠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这两个客观标准是不够的,还应考虑一些原则,使法律部门的划分更加科学合理。

(二)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法律体系是一国国内法构成的体系,不包括完整意义的国际法即国际公法。法律体系是一国现行法构成的体系,反映一国法律的现实状况,它不包括历史上废止的已经不再有效的法律,一般也不包括尚待制定生效的法律。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通常包括下列部门: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诉讼法。

1.宪法

宪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在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特殊的地位,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宪法部门最基本的规范,主要反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样的规范性文件中。除了宪法这一主要的、居于主导地位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外,宪法部门还包括主要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授权法、立法法、国籍法等附属的较低层次的法律。

2.行政法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规定行政管理体制的规范,确定行政管理基本原则的规范,规定行政机关活动的方式、方法、程序的规范,规定国家公务员的规范等。我国一般行政法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较少,主要有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政府采购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特别行政法方面有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

3.民法

民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等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我国民法部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主要由民法通则和单行民事法律组成。民法通则是民法部门的基本法。单行民事法律主要有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此外还包括一些单行的民事法规,如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商标法实施细则等。

4.商法

在明确提出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以后,商法作为法律部门的地位才为人们所认识。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的法律。从表现形式看,我国的商法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企业破产法、海商法等。商法是一个法律部门,但民法规定的有关民事关系的很多概念、规则和原则也通用于商法。从这一意义讲,我国实行“民商合一”的原则。

5.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作为法律部门的经济法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适应国家宏观经济实行间接调控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一个法律部门。经济法这一法律部门的表现形式包括有关企业管理的法律,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怯、乡镇企业法等;有财政、金融和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宏观调控的法律、法规,如预算法、统计法、会计法、计量法等;有关市场主体、市场秩序的法律、法规,如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6.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社会保障法是调整有关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的法律。这一法律部门的法律包括有关用工制度和劳动合同方面的法律规范,有关职工参加企业管理、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方面的法律规范,有关劳动卫生和劳动安全的法律规范,有关劳动保险和社会福利方面的法律规范,有关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规范,有关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和办法的法律法规等。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这一法律部门的主要规范性文件包括劳动法、工会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等。

7.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是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通常分为自然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自然资源法主要指对各种自然资源的规划、合理开发、利用、治理和保护等方面的法律。环境保护法是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这一法律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属于自然资源法方面的,有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属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有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

8.刑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是当代中国法律体系中一个基本的法律部门。在人们日常生活中,刑法也是最受人关注的一种法律。刑法这一法律部门中,占主导地位的规范性文件是刑法,一些单行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也可能规定刑法规范(如文物保护法中有关文物犯罪的准用性条款的内容)。

9.诉讼法

诉讼法,是有关各种诉讼活动的法律,它从诉讼程序方面保证实体法的正确实施,保证实体权利、义务的实现。诉讼法这一法律部门中的主要规范性文件为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同时,律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仲裁法、监狱法等法律的内容也大体属于这个法律部门。

(三)法律体系与法系

法系是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对法所作的分类。据此分类标准,凡属于同一传统的法律就构成一个法系。法系划分的理论依据主要是法的传统。许多国家的法律,在法律技术、法律术语、法律结构、法律观念、法律方法及相应的文化背景方面是相同或相似的,它们可以归为一个文化类别。这样一来,世界各国的法律就能够分成数目有限的不同类别,进而就可以对它们加以比较,促进法律领域的交流。在历史上,世界各主要地区曾经存在过许多法系,诸如印度法系、中华法系、伊斯兰法系、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等等。当今世界上最有影响的是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

民法法系,是指以古罗马法,特别是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由于该法系的影响范围主要是在欧洲大陆国家,特别是法国和德国,且主要法律的表现形式均为法典,所以又称为大陆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法典法系。属于这一法系的除了欧洲大陆国家外,还有曾是法国、德国、葡韵牙、荷兰等国殖民地的国家及因其他原因受其影响的国家。

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和传统产生与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由于它主要渊源于英国普通法,被称为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又由于它以判例法为法的主要表现形式,因而被称为判例法系;由于在现代它是由英国法与美国法两大分支构成,又称英美法系。这一法系的范围,除了英国(苏格兰外)以外,主要是曾为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如美国、加拿大、印度、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地区等。

民法法系与普通法系都属于西方国家,并已受其影响的国家也主要是资本主义国家以及工业化国家,因此,它们有许多共同之处,例如在经济基础、阶级本质上是相同的,都重视法治等。但因各自的传统不同,它们之间又有一定的区别。这些区别,从宏观的角度看,可以分为:第一,在法律思维方式方面,民法法系属于演绎型思维,而普通法系属于归纳式思维,注重类比推理。第二,在法的渊源方面,民法法系中法的正式渊源只是制定法,而普通法系中制定法、判例法都是法的正式渊源。第三,在法律的分类方面,民法法系国家一般都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作为法律分类的基础。而普通法系则是以普通法与衡平法为法的基本分类。第四,在诉讼程序方面,民法法系与教会法程序接近,属于纠问制诉讼,普通法系则采用对抗制诉讼程序。第五,在法典编纂方面,民法法系的主要发展阶段都有代表性的法典,特别是近代以来,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活动。普通法系在都铎王朝时期曾进行过较大规模的立法活动,近代以来制定法的数量也在增加,但从总体上看,不倾向进行系统的法典编纂。另外,两大法系在法院体系、法律概念、法律适用技术及法律观念等方面还存在许多差别。

法律体系和法系是不同的,二者的区别具体表现在:

(1)法系是由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若干个在形式上、外部结构上具有相同特征的法所组成,而法的体系则仅由一国的法所组成。

(2)构成一定法系的法是跨历史时代的,不仅包括若干国家的现行法,而且包括与这些法在形式结构上有传统联系的历史上存在的法,而法律体系则只能由一国现行法构成,它不仅不包括一国历史上存在的法,而且不包括完整意义的国际法即国际公法。

(3)法系是资产阶级法学家根据法在形式上的特点和历史传统的联系对各国的法进行分类所使用的概念,而法律体系只能由一国现行法所构成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并由这些规范构成的内容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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