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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法律法规

时间:2022-02-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针对日益突出的毒品犯罪问题,我国加快禁毒立法的步伐,健全完善了一系列法律、法规,禁毒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对毒品犯罪,规定了并处没收财产或罚金,旨在剥夺毒品罪犯的非法收益,摧毁其再次实施毒品犯罪的经济能力。

第一节 健全法律法规

在历史上,毒品给我国留下了积贫积弱的惨痛教训。因此,我国高度重视禁毒法制建设,坚持依法禁毒。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针对日益突出的毒品犯罪问题,我国加快禁毒立法的步伐,健全完善了一系列法律、法规,禁毒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

我国逐步完善禁毒刑事立法。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专门规定了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及其刑罚。20世纪80年代,我国陆续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等法律,进一步对惩治毒品违法犯罪作出规定,并将严重毒品犯罪的法定最高刑提高到死刑。1990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禁毒的决定》,对毒品犯罪的种类及其刑罚,对吸毒者的处罚和强制戒毒等,作了全面规定,并明确规定了我国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的普遍管辖权。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了修订,在吸收、保留《关于禁毒的决定》主要内容的基础上,对毒品犯罪的法律规定作了重要修改和补充,使中国的禁毒刑事立法进一步得到加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修订后的刑法作出了相关司法解释。

另外,从严惩处毒品犯罪也是我国禁毒刑事立法的显著特征。经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充分体现了这一特征。第一,对毒品犯罪种类规定齐全,确保各种毒品犯罪行为都受到法律的制裁。该法规定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等12个罪名及刑罚,并对毒品洗钱犯罪行为作出处罚规定。第二,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规定要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第三,对毒品犯罪从经济上予以制裁。对毒品犯罪,规定了并处没收财产或罚金,旨在剥夺毒品罪犯的非法收益,摧毁其再次实施毒品犯罪的经济能力。第四,对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有毒品罪行为的,从重处罚。第五,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严重的毒品罪犯处以死刑。我国在立法上对毒品犯罪从严惩处,是现实禁毒斗争的需要,表明了我国严厉禁毒的立场。

为达到严格管理、禁止滥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目的,我国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多达30余项。1984年9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其中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实行特殊的管理办法。1987年和1988年,国务院先后发布《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分别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供应、运输、使用、进出口的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1995年,国务院发布《强制戒毒办法》,卫生部发布《戒毒药品管理办法》,使戒毒工作有法可依。

我国还健全了管制易制毒化学品的法规和规章。我国有关部门于1998年10月发文,对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三类可供制造海洛因等毒品的化学品实行出口管制。1993年1月,我国对《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所列举的22种易制毒化学品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1996年6月,又规定对上述22种易制毒化学品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1997年4月,我国外贸部门发布《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暂行规定》,并于1999年12月正式发布《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临近境外毒源地的云南、四川等省,还制定了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运输、经营和使用进行全面管制的地方性法规。

逐步完善管制麻黄素的法规。1992年至1998年,我国有关部门多次发布关于麻黄素管理方面的规定。1998年3月,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素管理的通知》,规定对麻黄素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出口实行专项管理。1998年12月,有关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麻黄素类产品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麻黄素各种盐类、衍生物和单方制剂等12个品种全部实行出口管制。1999年6月和2000年5月,国家有关部门先后发布《麻黄素管理办法》和《麻黄素运输许可证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对麻黄素严格管制的有关规定。

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打击有关违法犯罪活动,也是我国立法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都对非法买卖、走私易制毒化学品和麻黄素等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和配剂的犯罪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条款。

我国的云南、贵州、四川、广东、广西、甘肃、陕西、黑龙江、宁夏、江苏等省自治区的地方立法机构,也从实际出发,制定了地方性禁毒法规,以便从严处罚涉及毒品的犯罪。

2005年8月,国务院颁布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为规范和加强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依据。同月,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出台了《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加强了对向“金三角”地区有关国家出口58种易制毒化学品的严格管理。

总之,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刑事法律为主、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配套的禁毒法律体系,从而为开展禁毒斗争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特别是关于毒品犯罪的法律、法规的健全为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加强执法力度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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