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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的检查

时间:2022-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无照经营和超出营业执照核定经营范围的,要注重实地检查。该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企业将车队承包给个人后,未执行有关的财务规定,任由个人负责一切经营,而个人承包只关心其经营业务,对有关的纳税义务却置之不理,因此造成了企业与车队双方都不对税收负责任,从而造成承包企业长期逃避缴纳税款的情况。

第三节 营业税的检查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检查

(一)纳税义务人的检查

1.基本法律规定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2)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则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3)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的营业额。

(4)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5)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转包的,分包或转包者为纳税人。

2.主要检查方法

(1)检查纳税人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通过上面登记的内容确认纳税人的经营范围,界定该纳税人是属于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还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对无照经营和超出营业执照核定经营范围的,要注重实地检查。

(2)检查纳税人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账户的明细账或合同类资料,核定纳税人的具体经营行为,分析纳税人缴纳营业税的行为是否正确。如混合销售业务中,看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占全部收入的比重计算是否正确;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并无必然关系的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是否按规定缴纳了营业税。

(3)对承包经营的行为,检查双方签订的承包、租赁合同或协议,看是否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①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②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③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如果同时符合这三个条件,则不征收营业税;如果不同时符合,则看其是否履行了营业税纳税义务。

(二)扣缴义务人的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检查企业的经营合同类资料,看是否与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签订而在境内发生的应税行为,若是,还要看该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是否设有机构;未设有机构的,该企业就要作为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2)建筑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分包方式的,检查总承包人是否履行该扣缴业务。若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①纳税人从事跨地区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②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则无论工程是否实行分包,税务机关都要检查建设单位和个人是否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3)检查演出的售票者在出现下列情况时是否履行了纳税义务:①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②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

(4)检查分保险业务的初保人是否履行了扣缴业务。

(5)检查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的转让人是否为个人,以判断受让人是否是扣缴义务人。

[案例5-12]风华建材公司的车队为该公司下属二级核算单位,后由该公司一名职工李某承包经营。车队承包后仍以公司名义对外经营,未独立建账,也未自行申报纳税。2010年3月税务检查人员经过调查取证发现,李某的车队对外单位提供运输服务时,取得的收入未做记录,未申报纳税,而公司也未过问。检查人员根据发票存根联的核对、计算,查实自2008年10月至2010年2月间,车队的运输收入为550万元,其中2010年的收入为150万元,均未申报纳税。

[分析]

该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企业将车队承包给个人后,未执行有关的财务规定,任由个人负责一切经营,而个人承包只关心其经营业务,对有关的纳税义务却置之不理,因此造成了企业与车队双方都不对税收负责任,从而造成承包企业长期逃避缴纳税款的情况。

根据规定,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因此,该公司应当履行纳税义务,对未申报纳税的部分,补缴营业税16.5万元(550×3%,其中2010年以前为400×3%=12万元),还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代扣代缴李某的个人所得税(略)。会计处理为:

img55

二、税目税率的检查

(一)税目税率的法律规定

营业税的税目按照行业、类别的不同分别设置,现行营业税共设置了9个税目。具体的税目、税率如表5-2所示:

表5-2 营业税税目、税率

img56

(二)主要检查内容

1.税目的检查

该项检查主要注意检查对不同税目的划分是否正确。

(1)运输业与其他税目的划分。①凡与运输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均属于交通运输业的征税范围,包括通用航空业务,航空地面服务,打捞,理货,港务局提供的引航、系解缆、搬家、停泊及引水员交通费、过闸费、货物港务费等。②远洋运输业的程租、期租和航空运输业的湿租业务属于此税目。

(2)建筑业与其他税目的划分。①注意营业税修缮(不动产、构筑物)与增值税修理的划分。②报装环节一次收取的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按此税目缴纳营业税,而燃气公司在售气或提供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收取的管道煤气集资费要按增值税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3)邮政业务中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划分。①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②集邮商品(如邮票、首日封、邮折等)的生产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均征收增值税。

(4)文化体育业与其他税目的划分。①经营游览场所(公园、动植物园等)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②以租赁方式为文化活动、体育比赛提供场所,不属于此税目,应按“服务业——租赁”征税。③对于有线电视台向用户提供服务而收取的有线电视安装费(或称建设费)、收视维护费、广告费等,其中广告费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有线电视安装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税,收视费应按“文化体育业”中的播映征税。

(5)服务业与其他税目的划分。①远洋运输业的光租和航空运输业的干租业务属于此税目。②旅游景点经营索道取得的收入按照“服务业——旅游业”征税。③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权行为,应按“服务业——租赁”项目征税。④无船承运业务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税。⑤对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应按照“服务业”税目全额征税。⑥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行为,应按照“服务业”税目征税。

(6)转让无形资产与其他税目的划分。①电影发行单位以出租电影拷贝形式,将电影拷贝播映权在一定期限内转让给电影放映单位的行为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税。②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投资后转让该项股权,也不征收营业税。

(7)销售不动产与其他税目的划分。①企业合并、兼并过程中的不动产转移,不属于销售不动产。②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投资后转让该项股权,也不征收营业税。③销售不动产连同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的,比照销售不动产征税。

2.适用税率的检查

(1)检查纳税人的具体涉税行为适用的税率是否正确。如自2005年6月1日起,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2)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检查其是否分别核算了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并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若未分别核算,检查其是否从高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检查其是否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检查其是否采取了免税、减税措施。

三、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检查

(一)交通运输业的检查

1.基本法律规定

按照税法规定,交通运输业应缴纳的营业税等于提供的营运劳务所取得的营业额乘以规定的适用税率(3%)。

其中,营业额一般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另外,还有几点特殊规定:

(1)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运输企业从事联运业务,以实际取得的营业额为计税依据。

2.主要检查要点

(1)将“主营业务收入”等收入明细账与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的发票、收款单据等原始凭证核对,检查已实现的营运收入是否及时足额申报纳税,有无将收入不及时入账、漏报收入或以收抵支的现象。

(2)检查有无将应税营运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账户,故意少计收入、少缴税款的。

(3)检查“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等往来账户及其相应的原始凭证,看有无将已实现的收入长期挂账,不做收入处理的现象。

(4)检查“主营业务支出”等支出类明细账,看是否存在以收入直接冲减费用支出、少计收入的现象。

(5)对于发生国际运输业务或联运业务的运输企业,检查其是否具有对方填开的运输发票或税务机关认可的抵扣凭证,不得随意扣除支出的运费。

[案例5-13][2]某地税务机关在检查当地甲运输公司上年度的纳税情况时发现,该公司上年11月份发生一次联运业务,取得营运收入总额为60万元。按照联运分段任务,公司只负责50%的运输路程,其他运输机构承担另外50%的运输路程,按规定,甲公司支付给其他运输机构转运费30万元。另外,甲公司在运输途中支付汽油费2万元,支付停车费用和搬运装卸费用2.5万元,支付驾驶员的餐饮住宿费0.5万元。

甲运输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img57

计算确认该次缴纳的营业税及会计处理为:

  (600000-300000-20000-25000-5000)×3%=7500(元)

img58

[分析]

该公司的会计处理错误。运输途中支付的汽油费、停车费和装卸搬运费、食宿费等费用不能直接冲销费用,而应计入收入缴纳营业税。因此,应补缴营业税1500元(50000×3%,暂不考虑其他税款和滞纳金)。

调整分录为:

img59

(二)建筑业的检查

1.基本法律规定

建筑业应缴纳的营业税等于提供的建筑、修缮、安装、装饰等各种工程作业劳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乘以规定的适用税率(3%)。关于计税依据的规定,需要注意:

(1)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他人的,以全部承包额减除付给分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3)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

(4)自建行为的营业额根据同类工程的价格确定,无同类工程价格的,使用组成计税价格:计税价格=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2.主要检查要点

(1)建筑业营业税的营业额包括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和工程价款以外收取的各种费用。检查时应参照工程承包合同和纳税申报表,并结合“主营业务收入”账户,检查纳税人的应税收入是否全额纳税。

(2)结合“主营业务收入”、“工程物资”、“营业外收入”等账户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检查有无分解工程价款的情况。检查时应注意以下现象:一是将工程耗用的材料不计施工成本,而是直接冲减库存材料;二是将向发包单位收取的索赔款不作为计税收入;三是向发包单位收取的提前竣工奖等奖励款不计入收入,而是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等账户,或者直接冲减工程成本;四是将材料差价直接冲减工程成本或材料等账户,不计入收入。

(3)建筑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分包方式的,检查纳税人的营业额是否为工程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或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

(4)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检查其营业额是否包括了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纳税人提供的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检查其营业额是否包括了设备的价款在内。

[案例5-14]某市城建集团承包华新丝织公司的新厂房建设,合同规定劳务收入为1000万元,同时为该丝织企业提供相应的建筑用钢材、混凝土等物资价值500万元。税务人员检查时发现,城建集团在申报缴纳营业税时,仅以1000万的劳务收入申报缴纳了30万元。

[分析]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检查其营业额包括了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所以该城建集团应该缴纳的税额为15000000×3%=450000(元),应补缴营业税=450000-300000=150000(元)(不考虑其他因素)

会计处理为:

img60

(三)金融保险业的检查

1.基本法律规定

(1)一般贷款业务的营业额为贷款利息收入(包括各种加息、罚息)。

(2)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以直线法折算出本期的营业额。

(3)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金融商品四大类来划分,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

(4)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中间业务)的营业额为手续费(佣金)类的全部收入,包括代收代垫款项。

(5)保险业的初保业务以全部保费收入为营业额。保险公司办理储金业务的营业额,以纳税人在纳税期内的储金平均余额乘以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折算的月利率计算。

(6)金融保险业以外汇为营业额的,应折算成人民币后计算营业额。汇率使用上,金融企业采用收入当天或当季末央行基准汇价折合;保险企业采用收入当天或当月末央行基准汇价折合。

2.主要检查要点

(1)对于一般贷款业务,检查“利息收入”、“利息支出”、“销售费用”等账户,查看纳税人有无随意分解收入,或者将费用、支出直接冲减收入。对于委托贷款业务,检查“应付账款”、“手续费收入”账户,查看其是否存在漏记收入的行为。

(2)对于逾期贷款,检查其是否及时计入收入。根据规定,自2003年1月11日起,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逾期(含展期)90天(含90天)尚未收回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得利息收入权利的当天;原有的应收未收贷款利息逾期90天以上的,该笔贷款的应收未收利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收到利息的当天。

(3)对于融资租赁的收入,首先检查纳税人从事此融资租赁业务是否经过了中国人民银行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现为商务部)的批准,其次根据租赁合同和“租赁收益”等资料和账户,检查其计算是否正确。

(4)对于保险业务,结合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和“保费收入”等相关账户的明细账,检查纳税人的申报数是否正确,有无少报、漏报等情况;还要检查保险公司是否存在无赔偿奖励业务、分保业务等,以及对营业税的计算是否正确。

[案例5-15]某市一家金融机构主要经营存贷款业务,并提供其他金融服务。税务机关对其2010年第二季度的业务进行检查时,发现如下问题:

(1)当期吸收存款3000万元,取得贷款利息收入1500万元,支付各项存款利息1000万元。该机构就贷款利息收入和存款利息支出的差额500万元申报缴纳了营业税。

(2)2010年7月1日,以银行存款500万元对甲公司投资,协议规定,甲公司每年向该金融机构支付固定利润48万元,每月月末支付4万元,当季共收到甲公司12万元。该机构认为以货币投资的行为不属于贷款业务,故未予以计算营业税。

(3)当期收取“逾期贷款”利息收入20万元(该笔贷款已逾期110天),并没有计算此项收入的营业税。

[分析]

(1)一般贷款业务的营业额为贷款利息收入,所以业务(1)应纳营业税税额为:

  1500×5%=75(万元)

  应补缴营业税=75-25=50(万元)

(2)金融企业以资金入股形式对外投资,若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担风险的,不征收营业税,对只收取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的行为应当征收营业税,所以业务(2)应补缴营业税:

  12×5%=0.6(万元)

(3)自2003年1月11日起,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逾期(含展期)90天(含90天)尚未收回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得利息收入权利的当天;原有的应收未收贷款利息逾期90天以上的,该笔贷款的应收未收利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收到利息的当天。所以业务(3)应就20万的利息收入计算纳税。应补缴营业税:

  20×5%=1(万元)

  当季该金融机构共应补缴营业税:50+0.6+1=51.6(万元)

(四)邮电通信业的检查

邮电通信业一般以收入全额为营业额。

电信部门以集中受理方式为一些客户提供跨省的出租电路业务,由受理地区的电信部门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减除分割给参与跨省业务的电信部门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参与提供跨省电信业务的电信部门,按各自取得的全部价款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服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检查时要通过收入类账户总账账户及所属的明细账,审查应收的项目是否已全额入账,入账的收入是否已全额申报纳税。还要检查费用类账户等明细账和有关会计凭证,查看有无将费用直接抵减收入等问题。

(五)文化体育业的检查

文化体育业的营业额是指纳税人经营文化业、体育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其中包括演出收入、播映收入(不含广告播映)、其他文化收入,经营游览场所收入和体育收入。

通过检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账户,看其各项收入是否全额入账,是否及时申报纳税,是否对个人经纪人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由于文化体育业的收入多以门票收入为主,培训则以定期收取学费的形式取得收入。所以,在检查时,要注意审核经营单位的各类门票、财务部门监制的教育专用收据、会员证的领用及赠票情况,并与账户、报表信息核对,还要检查培训单位有无自制收据另行收取费用,不计收入的行为。

(六)娱乐业的检查

以收入全额为营业额,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饮料、茶水、鲜花、小吃等收费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

检查时首先要注意纳税人收入的划分是否正确,有无将适用高税率的收入计入低税率的收入额中。同时,由于娱乐业的税率是不一致的,实际中纳税人兼营的行为非常普遍,因此要注意纳税人是否认真划分了适用不同税率的各项业务的收入。其次,娱乐业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在消费者不索要发票的情况下,纳税人的实际收入难以确定,所以检查时不能仅停留在会计资料上,还要进行实地检查,掌握纳税人的经营规模、营业时间、业务范围、收费标准等,以便合理估计其营业额。

(七)服务业的检查

1.基本法律规定

服务业一般以收入全额为营业额。另外还有几个重要的特殊规定:

(1)代理业的营业额为向委托方实际收到的报酬;

(2)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4)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5)从事无船承运业务的,以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的海运费以及保管、港杂、装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6)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与合作单位合作开展考试业务,以其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合作单位合作费后的余额,按照代理业缴纳营业税。

2.主要检查要点

对于查账征收的企业,检查时要注意:

(1)账簿、账户的设置是否健全,核算的收入是否及时、是否真实准确。要注意账户与原始凭证的对照检查,比如餐饮业中,必要时可依据原材料的耗用单据测算营业收入额,从而审核纳税人有无少报收入的情况。

(2)检查成本费用的支出是否正常。如广告业中,有无将广告制作费用混入广告发布费进行扣除的情况。

(3)检查发票开具及领、用、存情况,并对照收入账户,查看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开具发票,是否存在开具虚假发票等情况。

(4)检查纳税人的收费标准是否正常,有无明显偏低而又无正当理由的情况。

对于核定征收的企业,一是要注意检查纳税人的实际经营规模和会计核算质量是否符合核定征收的法定条件;二是纳税人申报阶段性停业时,要检查其真实性,看其是否存在假报停业实际营业的情况。

[案例5-16]天香饭店2010年5月份取得的营业收入情况如下:

(1)餐厅营业收入500万元;

(2)客房营业收入800万元;

(3)饭店所属洗衣房营业收入100万元;

(4)饭店所属歌舞厅营业收入300万元;

(5)饭店所属写字楼出租收入200万元。

检查人员发现,除餐厅和客房收入外,该饭店并未就其他收入申报纳税。

[分析]

按规定,饭店所属洗衣房的收入和写字楼的租赁收入都应作为饭店的应税收入按照“服务业”计征营业税,饭店所属的歌舞厅的收入应当作为饭店的应税收入按照“娱乐业”计征营业税,所以该饭店共应补缴税款(假设娱乐业的税率为5%):

  (100+300+200)×5%=30(万元)

会计分录为:

img61

(八)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检查

转让无形资产在一般情况下全额计税;但是转让土地使用权,按差额计税。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检查无形资产的转让,要将“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无形资产”等账户与有关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进行核对,看有无隐瞒收入,或将收入直接冲减成本等现象,尤其要注意核实纳税人“无形资产”账户贷方发生额的对应账户有无不符合规定核算的情况。

检查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的行为,要结合房地产项目开发的特点,通过“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等损益类账户和“应收账款”等往来账户检查。检查中要注意:一是检查开发项目和开发量;二是检查房地产销售量;三是检查应税收入、开发成本、期间费用等;四是检查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和销售台账。

检查非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的行为,重点检查“固定资产清理”账户。

[案例5-17]信达房地产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及相关配套服务。2010年5月有关人员对公司一季度的经营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两个问题:

(1)3月一凭证记载公司将一栋房屋捐赠给附近一所小学,该房屋由其他建筑公司承建,账面成本为150万元(成本利润率为10%),账务处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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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月凭证记载公司转付某施工队工程款时部分以一套房屋抵付,该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为100万元。账务处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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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根据规定,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征税。所以业务(1)应补缴营业税:

  150×(1+10%)/(1-5%)×5%=8.68(万元)业务(2)中,该公司以房屋抵顶工程款,应按照核实的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计算缴纳营业税。应补缴的税额为:100×5%=5(万元)

四、其他项目的检查

(一)税收优惠的检查

营业税的税收优惠项目较多,检查时应核对合同类资料和有关结算手续,确认收入的性质;检查收入明细账,看纳税人是否将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分开核算;检查审批类减免税项目是否有减免税批文,报案类减免税项目是否按规定履行了报案手续。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检查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另外对某些具体项目还有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检查时结合有关的原始资料,检查“预收款项”、“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账户,确定预收款项的时间、用途和具体的经济性质,核实纳税人有无将实际符合确认收入条件的预收款项长期挂账不确认收入,故意拖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尤其要注意对房地产企业的检查。

结合合同类资料,检查“主营业务收入”等账户,核实纳税人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确认收入并申报缴纳税款。

(三)纳税地点的检查

营业税的纳税地点原则上采取属地征收的方法,就是纳税人在经营行为发生地缴纳应纳税款。具体规定如下: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单位和个人出租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土地、不动产所在地;单位和个人出租物品、设备等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出租单位机构所在地或个人居住地。

(4)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纳税人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外县(市),应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未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6)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对纳税地点的检查,主要是通过对工商及税务登记资料、合同类资料的审核,确认纳税人的纳税地点,核实纳税人是否在规定的地点缴纳营业税。

【注释】

[1]杨森平,刘在军.纳税检查.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2009:141.

[2]杨森平,刘在军.纳税检查.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2009: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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