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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基本制度

时间:2022-11-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营业税;纳税人营业额达到起征点的,应按营业额全额计算应纳税款。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确定了一个起征点幅度,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的适用起征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一节 营业税基本制度

一、营业税概述

(一)营业税概念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目前营业税的适用法规是2009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经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二)营业税的特点

与其他商品劳务税相比,营业税具有以下特点;

1.按行业设计税目税率,税负合理

营业税实行普遍征收,现行营业税征税范围为增值税征税范围之外的所有经营业务,税率设计的总体水平一般较低。在税负设计中,一般实行同一行业同一税率,不同行业不同税率,以体现公平税负、鼓励平等竞争的政策。

2.采用比例税率,计算简便,便于征管

由于营业税一般以营业收入额全额为计税依据,实行比例税率,税款随营业收入额的实现而实现,计征简便,有利于节省征收费用。

3.一般以营业额全额为计税依据,多环节征税

营业税属传统商品劳务税,计税依据为营业额全额,税额不受成本、费用高低影响,而且每经过一个流转环节就要征收一道营业税,对于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基本规定

营业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个人,包括在中国境内有经营行为的外籍个人。

(二)特殊规定

1.除铁路运输外,对于其他陆路运输业务以及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业务,纳税人为从事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

从事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首先,利用运输工具、从事运输业务、取得运输收入;其次,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再次,在财务上计算营业收入、营业支出、经营利润。

2.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3.单位和个体户的员工、雇工在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劳务时,不构成纳税人。

(三)扣缴义务人

1.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其应纳税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2.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其应纳税款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4.单位或者个人举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5.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6.个人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的,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

7.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三、征税范围和税率

营业税规定的征税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转让的无形资产或销售的不动产。

(一)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一般规定

1.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这里强调的是劳务“发生在境内”,如果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外,则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2.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这里强调的是“出境”,凡是将旅客或货物由境内载运出境的,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凡是将旅客或货物由境外载运境内的,就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

3.组织游客出境旅游。在境内组织游客出境旅游,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4.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这里强调的是“在境内使用”,凡是转让的无形资产,不论其在何处转让,也不论转让人或受让人是谁,只要该项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就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否则,就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5.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只要在境内的不动产,不论其所有者在何地,销售地在境内或境外,都是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6.境内保险机构提供的除出口货物险、出口信用险外的保险劳务。

7.境外保险机构以境内的物品为标的提供的保险劳务。境外保险机构只要以境内的物品为标的提供的保险劳务,均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

(二)营业税的具体征税范围和适用税率

1.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或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位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装卸搬运五大类。

交通运输业适用3%的税率。

2.建筑业

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五项内容。

建筑业适用3%的税率。

3.金融保险业

金融保险业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金融是指经营货币资金融通活动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保险是指将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的业务。其征税范围包括各种保险业务。

金融保险业适用5%(2000年及以前8%,2001年7%,2002年6%,2003年及以后5%)的税率。

4.邮电通信业

邮电通信业是指专门办理信息传递的业务。本税目的征税范围,是邮政业、电信业以及与邮政、电信业相关的劳务。

邮政业是指传递实物信息的业务,包括经营各种信函、包裹、汇兑、邮票发行、集邮和邮件运输、报刊发行等邮政业务活动。

电信业是指用各种电传设备传输电信号来传递信息的业务。包括经营电话、电报、移动通信、无线寻呼、数据传输、图文传真、卫星通信等电信业务和电信传输活动。

邮电通信业适用3%的税率。

5.文化体育业

文化体育业是指经营文化、体育活动的业务。本税目征税范围包括文化业和体育业。

文化业是指从事文化活动的业务,包括表演、播映及其他文化业。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比照文化业征收营业税。

体育业是指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

以租赁方式为体育比赛提供场所的业务,属于“服务业———租赁业”征税范围。

文化体育业适用3%的税率。

6.娱乐业

娱乐业是指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本税目征税范围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桌)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

娱乐业适用5%—20%的税率。

7.服务业

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本税目的征税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服务业适用5%的税率。

8.转让无形资产

转让无形资产是指纳税人以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为前提,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备实物形态,能长期使用并能带来经济利益的权利、技术。本税目的征税范围只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凡没有在征税范围中列举的其他无形资产的转让,暂不按本税目征税。

转让无形资产适用5%的税率。

9.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的变化的财产。本税目征税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销售不动产适用5%的税率。

(三)营业税征收范围的特殊规定

1.混合销售行为的划分

(1)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一律视为销售货物,不征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则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所谓“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在内。所谓的“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2)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增值税,不征营业税。

(3)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①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兼营行为的划分

对于纳税人既经营货物销售,又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兼营行为,税法规定的划分方法如下:

(1)纳税人的兼营行为,必须将不同税种征税范围的经营项目分别核算、分别申报纳税。即纳税人兼营的销售货物或提供非应税劳务(“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加工、修理修配、缝纫劳务),与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分别就不同项目的营业额(或销售额)按营业税或增值税的有关规定申报纳税。如旅馆的餐饮和住宿收入单独核算征营业税,商品部的收入单独核算征增值税。

(2)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四、税收优惠

(一)起征点

营业税的起征点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营业税;纳税人营业额达到起征点的,应按营业额全额计算应纳税款。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确定了一个起征点幅度,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的适用起征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营业税起征点幅度为: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 000~5 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二)免税规定

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7.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除此以外,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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