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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的账务处理

时间:2022-04-0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章 营业税第一节 营业税概述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收入征收的一种税。除此之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所谓劳务,是指属于《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第四章 营业税

第一节 营业税概述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收入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的特点有:

1.总体税负水平较低

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主要是服务于生产和群众日常生活的服务性行业,为鼓励发展现代服务业,减轻群众生活负担,促进第三产业发展,营业税规定了较低的税负水平,大部分税目适用3%和5%的低税率。

2.按行业设置税目税率

营业税按行业设置税目税率,纳税人经营同一业务,同一税负;经营不同业务,不同税负。这既有利于均衡税负,也有利于鼓励竞争。

3.计算征收简便

营业税以销售收入额为计税依据,税目数量和税率档次少,方便企业核算,计算征收较为简便。

纳税提示:

营业税是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一个税种,也是我国最重要的一种地方税。营业税与增值税和消费税一样都是以销售额为计税基础的商品劳务税,所不同的是增值税主要面向货物和工业性劳务,消费税只面向同时征收增值税的14种货物,而营业税主要面向服务性的劳务,在我国,目前还包括没有列入增值税和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因此,同一种收入要么征收增值税,要么征收营业税,不会同时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种税。

第二节 营业税基本法律内容

一、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营业税的纳税主体包括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两类。

1.纳税义务人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上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在此,“单位”的具体确认如下:

(1)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2)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基建临管线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

(3)从事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或其他陆路运输业务并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从事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

(4)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转包的,分包人和转包人为纳税人。

(5)除此之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对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收费,如果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①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所属财政、物价部门以正式文件允许收费,而且收费标准符合文件规定的;②所收费用由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自己直接收取的。这种收费不征收营业税,有关机关不属于营业税的纳税人。

上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成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要满足三个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①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②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③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④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认为在我国境内提供保险劳务:

①境内保险机构提供的保险劳务,但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保险除外;

②境外保险机构以在境内的物品为标的提供的保险劳务。

(2)上述交易行为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3)上述交易行为必须是有偿的。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有偿”包括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2.扣缴义务人

为了控制税源,便于征管,除纳税人外,营业税还规定了扣缴义务人。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包括以下几种:

(1)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2)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人或者购买人为扣缴义务人。

(4)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5)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6)分保险业务,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

(7)个人转让除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无形资产的,其应纳税款以受让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一)营业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是指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三大类经营行为。

所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所提供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所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在境内组织游客出境旅游;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境内保险机构提供的除出口货物险外的保险劳务;境外保险机构以境内物品为标的提供的保险劳务。

所谓劳务,是指属于《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内的劳务(以下称“应税行为”)。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此外,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收费,除国务院有专门规定者外,凡经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均不征收营业税;否则一律征收营业税。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期货,不征收营业税。

转让无形资产,是指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等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的行为。

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变化的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包括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及其他土地附着物)。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对上述三类经营行为征税时,要符合以下五个限定条件:

第一,经营行为是在境内发生,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

第二,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第三,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第四,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第五,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有偿提供应税行为,是指从受让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为条件,而提供的应税行为。但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应税劳务,不包括在此征税范围内。

营业税的具体税目规定如下:

(1)交通运输业。交通运输是指使用运输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或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劳务活动。按照不同的运输方式、不同的线路设备和运载工具,分为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装卸搬运五大类。

①陆路运输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地下)运送货物和旅客的运输业务。包括铁路运输、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

②水路运输是指通过江、河、湖、海等天然或人工水道和海洋航道运送货物和旅客的运输业务。打捞业务也比照水路运输的办法征税。

③航空运输是指使用飞机或其他飞行器,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与航空直接有关的通用航空业务、航空地面服务业务也按照航空运输业务征税。

④管道运输是指使用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和固体物资的运输业务。

⑤装卸搬运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

⑥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程租、期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湿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建筑业。建筑业包括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以及管道煤气集资费业务。

其中,建筑是指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工程。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安装是指对各种生产、动力、起重、运输、传动、医疗实验的设备及其他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其他工程作业是指建筑、修缮、安装、装饰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缮、疏浚、钻井(打井)等。

(3)金融保险业。金融保险业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其中,金融是指经营货币资金融通活动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保险是指将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的活动,按保险的范围可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保证保险、责任保险和其他保险业务。

(4)邮电通信业。邮电通信业是指专门办理信息传递的业务活动。按不同的传递方式,分为邮政和电信两类。邮政是指传递实物信息的业务,包括传递函件或包件、邮汇、集邮、报刊发行、邮政物品销售、邮政储蓄和其他邮政业务。电信是指以各种电传设备传输电信号来传递信息的业务,包括电报、电传、电话、电话安装、电信物品销售及其他电信业务。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

(5)文化体育业。文化体育业是指以演技或实物向人们提供各种文化、艺术表演、体育比赛等活动的业务,包括文化业和体育业。文化业是指经营文化活动的业务,包括表演、播映、经营游览场所和各种展览、培训活动,举办文学、艺术、科技讲座、演讲、报告会,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的借阅业务等。体育业是指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

(6)娱乐业。娱乐业是指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包括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游艺场等娱乐场所,以及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业务。娱乐场所为顾客提供的饮食服务及其他各种服务也按照娱乐业征税。

(7)服务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和其他服务业。

①对于双方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协议,下同),将企业或企业部分资产出包、租赁,出包、出租者向承包、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费、租赁费(承租费,下同),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②对于远洋运输企业从事光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干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③对福利彩票机构以外的单位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手续费收入,依法征收营业税。

④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从事社保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法征收营业税。

⑤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权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项目征收营业税。

⑥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点经营索道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中的“旅游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⑦无船承运业务,应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项目,征收营业税。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

⑧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房产使用权与酒店进行合作经营,如房产产权并未归属新的经济实体,业主按照约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均应视为租金收入,根据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8)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和转让商誉。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但在投资期内转让其股权的应当征收营业税,投资期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

(9)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和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①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②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对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③纳税人自建住房销售给本单位职工,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应征收营业税。

④自2003年1月1日起,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在投资期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

(二)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1)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细则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①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3)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应当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营业税与增值税征税范围划分

1.建筑业务征税问题

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2.邮电业务征税问题

(1)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征收增值税。邮政部门(含集邮公司)销售集邮商品,应当征收营业税;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

(2)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3)电信单位自己销售电信物品,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等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3.服务业务征税问题

(1)代购货物,其特点和税务处理见表4-1。

表4-1 代购货物的特点和税务处理

【例题1】某机械厂委托金属材料公司购钢材,事先预付一笔周转金50万元,该金属材料公司代购钢材后按实际购进价格向工厂结算,并将销货方开具给委托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票转交,共计支付价税合计金额46万元,另扣5%的手续费2.3万元,并单独开具发票收取,收取的2.3万元手续费即为营业税征收范围。

如果该公司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转交工厂,先购进钢材,增值税专用发票自留,并照原购进发票的原价,另外用本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给机械厂,同时再按原协议收取手续费。这种情况下,金属材料公司的所谓代购钢材行为,变成了自营钢材行为,所收取的手续费属于销售货物时所收取的价外费用,应当并入货物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2)代销货物,其特点和税务处理见表4-2。

表4-2 代销货物的特点和税务处理

【例题2】某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为甲公司代销货物,按零售价以5%收取手续费5000元,尚未收到甲公司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要求:对上述代销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答案】应纳营业税=5000×5%=250(元)

零售价=5000÷5%=100000(元)

应纳增值税=100000÷(1+17%)×17%=14530(元)

(3)其他与增值税的划分问题。

饮食行业,在提供饮食的同时,附带也提供香烟等货物,就应按饮食业征收营业税。某饭店在大门口设一独立核算的柜台,这种情况属于兼营行为,就应征收增值税。

(4)某照相馆在照结婚纪念照的同时,附带提供镜框、相册等货物,此种混合销售行为,就应按其他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5)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并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

4.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征税问题

(1)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下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①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②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2)自产货物的范围。规定所称自产货物是指:

①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

铝合金门窗。

③玻璃幕墙。

④机器设备、电子通信设备。

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

(3)纳税人(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税问题。

【例题3】某铝合金门窗厂,将自产货物投入一项建筑工程,自产货物不含税销售额为100万元,安装业务收入15万元(安装队伍具有施工资质,安装收入在合同中单独列明),计算应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答案】应纳增值税=100×17%=17(万元)

应纳营业税=15×3%=0.45(万元)

5.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

自2004年7月1日起,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费、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5%)征收营业税。

三、营业税的税目、税率

营业税的税目按行业、类别共设置了9个,税率也实行行业比例税率。营业税税目、税率见表4-3。

表4-3 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四、营业税税收优惠

(一)营业税的起征点

对于经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个人,营业税规定了起征点。营业额达到或超过起征点即照章全额计算纳税,营业额低于起征点则免予征收营业税。税法规定的起征点如下:

(1)按期纳税的起征点(除另有规定外)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

(2)按次纳税的起征点(除另有规定外)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二)税收优惠规定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7)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第三节 营业税的计算

一、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营业额,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

以营业额为计税依据,一般不得从中扣除任何成本和费用。但是,由于某些行业存在着特殊情况,税法允许某些特定费用可以从营业额中扣除。针对不同行业的具体情况,计税营业额确定的主要规定有:

(一)交通运输业

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例题4】某运输公司2003年9月份发生下列业务:取得客运收入200000元,付给境外运输企业运费150000元;取得货运收入300000元,其中支付给其他联运单位运费100000元。请计算该公司9月份应纳营业税额。

【答案】应纳营业税=(200000-150000+300000-100000)×3%=7500(元)

(二)建筑业

(1)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例题5】甲建筑公司以16000万元的总承包额中标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承建一幢写字楼,之后甲建筑公司又将该写字楼工程的装饰工程以7000万元分包给乙建筑公司。

要求:请分别计算有关各方应缴纳和应扣缴的营业税税款。

【答案】①甲建筑公司应纳建筑业营业税=(16000-7000)×3%=270(万元)

②甲建筑公司应代扣代缴乙建筑公司建筑业营业税=7000×3%=210(万元)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3)自建行为营业税处理。

自建行为是指纳税人自己建造房屋的行为,纳税人自建自用的房屋不纳营业税,如纳税人(不包括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将自建房屋对外销售,其自建行为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再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见表4-4。

表4-4 建筑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例题6】某建筑公司自建楼房一栋竣工,建筑安装总成本4000万元,将其40%售给另一单位,其余自用,总售价7000万元,本月预收5000万元(当地营业税成本利润率为10%)。

【答案】建筑企业自建不动产自用部分不纳营业税,自建不动产出售部分应纳两个税目的营业税:

①按建筑业纳营业税=组价×3%={[4000×40%×(1+10%)]÷(1-3%)}× 3%=54.43(万元)

②按销售不动产纳营业税=售价(预收款)×5%=5000×5%=250(万元)

自建不动产出售共纳营业税=54.43+250=304.43(万元)

(三)金融保险业

1.金融业务

(1)一般贷款业务:以贷款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包括加息、罚息)。

(2)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手续费(佣金)类的全部收入。

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电话费、水电煤气费、信息费、学杂费、寻呼费、社保统筹费、交通违章罚款、税款等,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保险业务

(1)初保业务营业额:全部保费收入。

(2)储金业务营业额:储金的利息(即纳税人在纳税期内的储金平均余额乘以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折算的月利率计算)。

(3)保险企业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保费,凡在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核算期限内未收回的,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在会计核算期限以后收回的已冲减的应收未收保费,再并入当期营业额中。

①保险企业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

②向境外再保险人办理分保业务: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分保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境外再保险人应就其分保收入承担营业税纳税义务,并由境内保险人扣缴境外再保险人应缴纳的营业税税款。

【例题7】某金融企业从事债券买卖业务,2009年8月购入A债券,购入价50万元,B债券购入价80万元,共支付相关费用和税金1.3万元;当月又将债券卖出,A债券售出价55万元,B债券售出价78万元,共支付相关费用和税金1.33万元。计算该金融企业当月应缴纳的营业税。

【答案】应纳营业税=[(55-50)+(78-80)]×5%=0.15(万元)

【例题8】某市商业银行2009年第二季度有关业务资料如下:

(1)向生产企业贷款取得利息收入600万元,逾期贷款的罚息收入8万元。

(2)为电信部门代收电话费取得手续费收入14万元。

(3)4月10日购进有价证券800万元,6月25日以860万元的价格卖出。

(4)受某公司委托发放贷款,金额5000万元,贷款期限2个月,年利息率4.8%,银行按贷款利息收入的10%收取手续费。

(5)2009年3月31日向商场定期贷款1500万元,贷款期限1年,年利息率5.4%。该贷款至2010年6月30日仍未收回,商场也未向银行支付利息。

要求:计算该银行2010年第二季度应缴纳和应代扣代缴的营业税。

【答案】(1)银行应缴纳的营业税:

①向生产企业贷款应缴纳营业税=(600+8)×5%=30.4(万元)

②手续费收入应缴纳营业税=(14+5000×4.8%÷12×2×10%)×5%=0.9(万元)

③有价证券买卖应缴纳营业税=(860-800)×5%=3(万元)

④向商场贷款应缴纳的营业税=1500×5.4%÷12×3×5%=1.01(万元)

银行共计应缴纳营业税=30.4+0.9+3+1.01=35.31(万元)

(2)银行应代扣代缴营业税=5000×4.8%÷12×2×5%=2(万元)

(四)邮电通信业务

(1)集中受理跨省出租电信业务:受理地区的电信部门余额计税;提供跨省电信业务的电信部门:按各自取得的价款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2)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电信单位销售的有价电话卡:以按面值确认的收入减去当期财务会计上体现的销售折扣折让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文化体育业

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票价收入或者包场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这是因为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者经纪人不是文化体育业的纳税人,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的场租收入按租赁征收营业税;演出公司或者经纪人的收入按代理业征收营业税)。

【例题9】某歌舞团于2009年9月来某市演出。由市人民影剧院提供场所,并由其售票,共收取门票200000元,按照协议应该支付经纪人10000元,支付市影剧院40000元。请计算该歌舞团、市影剧院和经纪人各自应缴纳的营业税。

【答案】歌舞团应纳营业税=(200000-10000-40000)×3%=4500(元)(由剧院扣缴)

经纪人应纳营业税=10000×5%=500(元)(由剧院扣缴)

影剧院应纳营业税=40000×5%=2000(元)

(六)娱乐业

娱乐业以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为营业额,包括门票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饮料收费及其他收费。

(七)服务业

(1)一般代理业以代理者向委托方实际收到的报酬为营业额。

(2)物业管理企业代收水、电、气费及房租等的手续费为计税营业额。

(3)广告代理业的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4)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为计税营业额。

(5)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6)旅游企业组团在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住房、就餐、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比照境外旅游办法确定营业额。

(7)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应征收营业税。

(8)国内企业外派本单位员工赴境外从事劳务服务取得的各项收入不征营业税。

(八)销售不动产

(1)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例题10】某生产企业转让10年前建成的旧生产车间,取得收入1200万元,该车间的原值为1000万元,已提取折旧400万元。还转让一块土地使用权,取得收入560万元。年初取得该土地使用权时支付金额420万元,转让时发生相关费用6万元。计算该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

【答案】应缴纳的营业税=1200×5%+(560-420)×5%=67(万元)

纳税提示:

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满5年以上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九)纳税人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计税营业额的核定

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例题11】某广告公司2009年4月份发生以下业务:

取得广告业务收入为94万元,营业成本为90万元,支付给某电视台的广告发布费为25万元,支付给某报社的广告发布费为18万元。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为其广告收费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又无同类广告可比价格,于是决定重新审核其计税价格(核定的成本利润率为16%)。

要求:计算该广告公司当月应缴纳的营业税。

【答案】广告业务的计税营业额=90×(1+16%)÷(1-5%)=109.89(万元)

应缴纳的营业税=(109.89-25-18)×5%=3.34(万元)

(十)营业额的其他规定

(1)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2)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3)单位和个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4)单位和个人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将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预收性质的价款逐期转为营业收入时,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

(5)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

可抵免税额=价款÷(1+17%)×17%

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

【例题12】某娱乐城当月取得娱乐业服务收入200000元,同时购买了两台税控收款机,一台取得专用发票,注明税额3400元,一台取得普通发票,注明价款2000元,计算当期应纳营业税税额。

【答案】当期应纳营业税=200000×20%-3400-2000÷(1+17%)×17%

           =36309.4(元)

二、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营业税为价内税,其税款的计算较之前面的增值税、消费税要简单,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例题13】下列各项中,符合营业税有关规定的有( )。

A.对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可减除其销售商品的收入后计征营业税

B.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可减除拍卖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后计征营业税

C.对参与提供跨省电信业务的电信部门按各自取得的全部价款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D.对旅行社组织境外旅游收取的各项费用可减除其付给境外接团企业的费用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

【答案】CD

【解析】对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应按全部收入征收营业税;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也应全额计征营业税。

【例题14】某城市远洋运输企业有职工320人,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33%,2002年度发生以下经营业务:

(1)承担远洋运输业务,取得运输收入8600万元、装卸搬运收入200万元。发生运输业务的直接成本、费用(不含职工工资费用)6300.46万元。

(2)将配备有20名操作人员的6号船舶出租给甲公司使用8个月(3月1日~10 月31日),取得租金收入240万元,出租期间,远洋运输企业支付操作人员工资28.8万元、维修费用12万元。

(3)将8号船舶自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租给乙公司使用1年,不配备操作人员,也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固定收取租金收入160万元。

要求:计算该运输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

【答案】(1)运输收入营业税=(8600+200)×3%=264(万元)

(2)取得甲公司租金收入为期租业务收入,应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处理。

应纳营业税=240×3%=7.2(万元)

(3)取得乙公司租金收入为光租业务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处理。

应纳营业税=160×5%=8(万元)

应纳营业税合计=264+7.2+8=279.2(万元)

三、对于纳税人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四、几种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兼营不同税目、兼营与混合销售行为税务处理,见表4-5。

表4-5 兼营不同税目、兼营与混合销售行为税务处理

【例题15】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下列行为属于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有( )。

A.运输企业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

B.饭店开设客房、餐厅从事服务业务并附设商场销售货物

C.商场零售商品并附设快餐城提供就餐服务

D.建筑公司为承建的某项工程既提供建筑材料又承担建筑、安装业务

【答案】B

第四节 营业税的账务处理

一、营业税会计处理设置的账户

(一)“营业税金及附加”账户

营业税是价内税,纳税人应当缴纳的营业税已在其取得应税劳务营业收入、无形资产转让收入、不动产销售收入中,因此需通过损益类账户“营业税金及附加”进行营业税计提与上缴的会计处理。该账户属于损益类科目,借方发生额反映已发生的营业税税额,贷方发生额反映结转到“本年利润”等相关账户的数额,余额一般在借方,反映待结转数额,年末结转后无余额。

(二)“应交税费”账户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通过“应交税费”账户下设置的“应交营业税”明细账进行会计核算,其贷方登记应缴纳的营业税,借方登记已缴纳的营业税,期末余额在贷方,表示尚未缴纳的营业税,期末余额若在借方,则表示多缴纳的营业税。

二、营业税的基本会计处理

1.应交营业税的会计处理

(1)由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负担的营业税:

(2)应交其他业务收入负担的营业税:

(3)销售不动产(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应交营业税:

(4)企业代购代销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

(5)企业按规定代扣的营业税:

2.缴纳营业税的会计处理

3.营业税年终清算的会计处理

年终,企业按规定与税务部门清算,属于多缴和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营业税,由税务部门退回;少缴的由企业补缴。

(1)冲回多计的营业税:

也可用红字记相反方向会计分录。

(2)退回多缴或减免的营业税:

(3)补计少缴的营业税:

(4)补缴营业税:

三、业务举例

1.企业提供应税劳务,按规定计算和缴纳应纳营业税

【例题16】某公园本月份取得营业收入15000元,其中门票收入5000元,附设卡拉OK舞厅收入10000元。作如下会计分录:

【答案】门票收入营业税额=5000×3%=150(元)

歌舞厅收入营业税额=10000×20%=2000(元)

本月合计应纳营业税=150+2000=2150(元)

2.转让无形资产应纳营业税的会计处理

企业拥有的无形资产,转让大体有两种形式:一是所有权转让;二是使用权转让。企业无形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的转让在性质和内容上有着本质的不同,在会计处理方法上有着很大的区别。

(1)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应纳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即出租无形资产,按规定应纳的营业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

【例题17】某公司将某项专利权的使用权转让给神华集团,协议规定收取使用费70000元,该专利权的成本为40000元,已摊销5000元,则某公司应作会计处理如下:

①收取使用费时:

②计提营业税时:

(2)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应纳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即出售无形资产,收入大于摊余价值及计提营业税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收入小于其账面摊余价值及计提营业税额,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例题18】仍以【例题17】为例,如果某公司转让的是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应作会计处理如下:

(3)无形资产转让分为现金转让和非现金转让(非货币性交易),均应按其转让收入计缴营业税。对一般企业而言,无形资产转让净收入属于企业所得,应按转让价格减去转让无形资产应交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账面价值后的差额确认。

【例题19】某工业企业本期将某产品的商标权以1000000元转让给另一家企业,按5%的营业税税率计算应纳营业税50000元。该商标的账面余额为700000元,计提减值准备80000元。

3.销售不动产应纳税额的会计处理

(1)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开发销售商品房及其他土地附着物等不动产为主营业务,其销售不动产取得的收入以及预售不动产取得的收入均应计算缴纳营业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建自售建筑物时,其自建行为按建筑业3%税率征税,出售建筑物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例题20】大江房地产公司2010年8月份商品房销售收入1100000元,配套设施销售收入260000元,代建工程结算收入200000元,租金收入140000元。上月营业税款为48000元,纳税期限为10天。

(1)每次预缴税款时:

(2)月末计算税款时:

①商品房销售、配套设施销售,因属“销售不动产”,应按5%的税率计算应交营业税如下:

(1100000+260000)×5%=68000(元)

②代建工程结算收入,因属“建筑业”,应按3%的税率计算应交营业税如下:

200000×3%=6000(元)

③租金收入,因属“服务业”,按5%的税率计算应交营业税如下:

140000×5%=7000(元)

本月以上三项合计应纳营业税税额=68000+6000+7000=81000(元)

(3)下月初结清上月税款时:

应补缴税款=81000-48000=33000(元)

(2)非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非房地产企业出售不动产是指企业出售已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房屋、建筑物及地上附着物时对现有固定资产的处置,是其非主营业务,不是商品出售。其应交营业税,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

【例题21】某企业因搬迁,将其原有房屋、建筑物及土地附着物转让给另一企业,作价8000000元,该不动产的账面原值21000000元,已累计折旧14000000元;清理费支出14000元。

【答案】(1)将不动产转作清理时:

(2)收到转让收入时:

(3)发生清理费时:

(4)应交营业税时:

(5)结转清理净收益时:

4.建筑业营业税的会计处理

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的企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物资的价款。即使由对方(甲方)提供材料,在工程结算收入中未包括材料成本,但计税时材料成本仍应包括在营业额中。如果实行转包或分包形式,由总承包人收到承包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扣除应付给分承包人或转包人的部分,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应付给分承包人或转包人的部分,贷记“应付账款”科目。根据扣除后的工程结算收入计算的应交税费,以及应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的部分计算的代扣营业税金,分别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和“应付账款——应付分包款项”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

【例题22】苏建公司2010年10月份工程承包收入2000000元,其中支付给A工程队分包工程价款200000元,甲方提供材料500000元;另取得一企业拆除建筑物收入300000元。

应纳营业税额=(2000000-200000+500000)×3%+300000×3%=78000(元)

应代扣代缴营业税额=200000×3%=6000(元)

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1)取得收入时:

(2)计提营业税时:

(3)代扣营业税时:

(4)上缴营业税时:

(5)支付分包工程款时:

纳税提示:

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5.旅游、饮食服务业营业税的会计处理

【例题23】某国际旅游公司组团到境外旅游,收取成员全程旅游费35000元,出境后改由外国旅游公司组织观光,该公司付给外国旅游公司17000元的费用。

应纳营业税=(35000-17000)×5%=900(元)

第五节 营业税的申报与缴纳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般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了适应纳税人的特殊情况,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还有以下具体规定:

(1)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2)纳税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3)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所称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所称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4)扣缴税款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代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5)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表4-6 建筑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6)金融保险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表4-7 金融保险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纳税间隔期和纳税申报期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三、纳税地点与纳税申报

营业税的纳税地点是根据纳税人的不同情况和便于税收征管的原则确定的,具体规定为: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4)营业税纳税人应该按照税法的规定及时办理纳税申报,除经税务机关核准实行简易申报方式的营业纳税人外,其他营业税纳税人均应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及时缴纳税款。凡按规定需要报送纳税申报表进行纳税申报的营业税纳税人均应报送以下资料:

①《营业税纳税申报表》(见表4-8)。

②按照本纳税人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所属的税目,分别填报相应税目的营业税纳税申报表附表;营业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主要有:附表一《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娱乐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服务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四《服务业减除项目金额明细申报表》、附表五《建筑业营业税申报表》、附表六《异地提供建筑业劳务税款缴纳情况申报表》。

③凡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应同时报送税控收款机IC卡。

④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申报资料。

表4-8 营业税纳税申报表

本表为A3横式一式三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征收部门留存。

【例题24】营业税申报案例

1.企业概况。

(1)企业名称:江海建筑公司

(2)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

(3)法定代表人:黄娟

(4)企业地址及电话:青年东路148号 85875123

(5)开户银行及账号:建设银行分理处 0184010128

(6)纳税人识别号:3206020000009

2.基本业务。

2009年10月该企业发生以下业务:

(1)取得工程承包收入1000万元,其中支付给神勇工程队分包工程价款300万元,因城建项目提前竣工,获得提前竣工奖50万元。

(2)将自有楼房一栋转让给华联商贸公司,转让价格为450万元,款项已通过银行收讫,该厂房价面原值500万元,已提折旧90万元,发生清理费用1万元。

(3)将一设备出租给另一企业用,取得租金2万元。

(4)转让一项土地使用权,取得收入120万元。

3.实训要求。

(1)计算该企业应纳营业税税额和代扣代缴营业税税额。

(2)进行营业税涉税业务的会计处理。

(3)填制营业税纳税申报表。

【答案】(1)计算该企业应纳营业税税额和代扣代缴营业税税额如下:

①工程承包收入应纳营业税=(10000000-3000000+500000)×3%=225000(元)

②转让楼房应纳营业税=4500000×5%=225000(元)

③出租设备应纳营业税=20000×5%=1000(元)

④转让土地使用权应纳营业税=1200000×5%=60000(元)

⑤月末应纳营业税=195000+225000+1000+60000=481000(元)

⑥月末应代扣代缴营业税税额=3000000×3%=90000(元)

(2)承包工程涉及的账务处理。

①确认收入实现时:

②公司计提营业税时:

③代扣营业税时:

④将扣除代扣营业税后的分包款划给工程队时:

(3)转让不动产涉及的账务处理。

①将不动产转作清理时:

②确认转让收入时:

③支付清理费用时:

④计提应纳营业税时:

⑤结转固定资产清理净收益时:

(4)租赁设备涉及的账务处理。

①收到租金时:

②计提应纳营业税时:

(5)转让土地使用权涉及的账务处理。

①取得收入时:

②计提应纳营业税时:

(6)上缴营业税时的账务处理。

根据上述材料核算资料,填制纳税申报表。

复习思考题

1.简述营业税的发展过程。

2.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和增值税有什么区别联系?

3.如何理解营业额的构成?

4.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是如何规定的?

5.营业税的会计处理是怎样规定的?

练习题

1.某旅行社于2010年5月份发生如下业务:

(1)组织旅游团到西安旅游,共收取旅游费用20万元,其中替旅游者支付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费、门票费等共计12万元。

(2)组织旅游团到韩国旅游,到国外后由境外某旅游公司接团。全程旅游费50万元,转付接团公司旅游费30万元。

要求:计算该旅行社本期应缴纳的营业税。

2.东方花园日化用品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1月,该公司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外购原材料一批,货款已付并验收入库。从供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30万元。另支付运费10万元,运输单位已开具运输发票。

(2)外购机器设置一套,从供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2.2万元,货款已付并验收入库。

(3)销售化妆品一批,取得产品销售收入2457万元(含增值税),向购货方收到手续费11.7万元(含增值税)。

(4)将公司闲置的一套设备出租,取得租金收入1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该公司月初增值税进项税余额为6.3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运费的进项税额扣除率为7%,消费税税率为30%,营业税税率为5%。

要求:

(1)计算该公司1月份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及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2)计算该公司1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3)计算该公司1月份应缴纳的消费税。

(4)计算该公司1月份应缴纳的营业税。

(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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