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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改善我省民营经济融资的对策建议

时间:2022-1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融资难”,仍然是制约我省民营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瓶颈”之一。我省民营经济发达,在全省GDP中的比重达70%并且还在上升,已成为国民经济的主体。据笔者不久前参加的由省政协组织的对全省民营经济的调查发现,存在“融资难”的主要是“微小企业”与成长型小企业。目前金融部门正在出台企业短期融资债券,这对改善民营企业融资会有好处,但是现行的“融资难”格局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当前改善我省民营经济融资的对策建议(15)

一、当前“融资难”的基本特点及主要根源

“融资难”,仍然是制约我省民营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瓶颈”之一。但是,当前的“融资难”有着不同以往的特点。

当前“融资难”的基本特点是:不是整个民营经济“融资难”,而主要是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难”。

目前,我省融资中的“所有制歧视”已经基本不存在了。我省民营经济发达,在全省GDP中的比重达70%并且还在上升,已成为国民经济的主体。同时,由于民营经济活力强、效益好,而且更讲信用,因而在全省11个市(地)中,往往是银行资产质量与民营经济的发达程度成正比。例如温州市,其银行资产质量就因此而连续多年为全省最优。在这样的情况下,“所有制歧视”也就自然而然地淡化了。但是,融资中的“规模障碍”依然严重存在。据笔者不久前参加的由省政协组织的对全省民营经济的调查发现,存在“融资难”的主要是“微小企业”与成长型小企业。究其原因有二:一方面是由于地方政府从追求“政绩”出发,偏好倾斜支持具备一定规模的民营企业,以致大中型民营企业不但土地等要素供给条件大大优于民营小企业,而且实际税负也往往低于小企业。这种“倾斜”当然更增强了大中型民营企业在融资市场中的强势地位,同时也进一步弱化了民营小企业在融资市场中的地位。更为重要的一方面是,现行金融体制存在明显的缺陷,适应于“微小企业”及成长型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不畅,甚至缺失。

“微小企业”融资难的主要根源在于规模相匹配的、能与其“共存共荣”的社区性小商业性银行机构的数量太少。“微小企业”主要指年销售收入不足500万元的小企业(通常也称“规模以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微小企业”群体庞大,经济总量相当可观。目前我省有个体工商户168.4万户。2003年,全省工业增加值中有近30%产自于“微小企业”。

“微小企业”机制灵活、效益总体良好,能够承担利率超过15%的民间借贷,从理论上讲,对于偿还利率只有6.8%的银行贷款是不成问题的。因此,“微小企业”应当成为银行机构的重要客户群。但关键问题是银行机构如何去适应、开拓这块市场。但是,在实际运作中,向“微小企业”发放贷款却相当困难。从银行方面考察,“困难”主要有三:首先,信贷风险控制难。“微小企业”基础性资料缺乏,信息不透明,财务数据不准确、不真实、不完整,以致银行难以用“常规”方法评估其还款能力和信贷风险;再加上“微小企业”规模小、固定资产少、有效抵押物不足,缺乏“第二还款保证”,致使银行更感到风险难以控制。其次,有效服务难。“微小企业”经营灵活、资金周转快,要求贷款手续简便,快借快还。这种要求是银行的“公司业务”流程所难以满足的。再次,提高自身经济效益难。“微小企业”贷款“额小、面广、期短”,工作量大,与大额贷款比较,费用率要高得多,因而有能力发放大额贷款的银行机构从自身经济效益出发,通常是不愿涉足“微小企业”贷款的。目前,在我省的银行机构中,泰隆、稠州、绿叶和温岭市等四家城市信用社是以“微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这四家城市信用社都是社区性的小型商业性银行机构,缺乏贷放大额贷款的资金实力,且都熟悉“微小企业”,有能力突破“信息不透明”,与“微小企业”有着“共存共荣”的关系。由城信社联合组建而成的8家城市商业银行则由于规模变大及其他多种原因,目前只有台州、温州和湖州等三家银行还基本维持着原来的市场定位,而其他五家银行的市场定位则已发生重大变化、甚至根本变化。农村信用社虽然也把“微小企业”作为重要服务对象,但由于其机制不够灵活和其主要服务“三农”上级指令,因而不可能努力去满足“微小企业”的需要。“四大银行”中也有个别县支行为“微小企业”服务的业绩相当不错,比如在笔者的调研过的县支行中,就有瑞安工行、瑞安农行和龙泉农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则按“二八定律”行事,主要追求黄金客户,基本上不向“微小企业”发放贷款。

成长型小企业出现“融资难”的主要根源在于资本市场不完备、不健全,尤其是缺失“基础性、区域性”资本市场。成长型小企业的经营规模通常为年销售收入500万—2000万元左右,其产品销售和经济效益良好,规模拓展速度较快。一般地,成长型小企业获得银行的信贷支持并不困难,而且其中不少企业还属于优先支持之列,问题出在部分成长型小企业的规模拓展太快,资金缺口太大,远远超过了资本金,致使银行无法满足这样的贷款需求。比如某人民银行中心支行的两个案例:①甲企业的注册资本金为100万元,已经贷款1000万元,但是仍然要求增加贷款;②乙企业的注册资本金不到200万元,但是准备上投资总额为1亿元的项目,要求银行贷款支持。显然,甲乙两企业的贷款要求太离谱了,任何经营稳健的银行都是不可能给予满足的。其实,甲企业和乙企业缺少的不是“资金”,而是“资本”,最佳的选择是通过风险投资方式筹措。但是,由于现行资本市场实在是太不完备、太不健全了,仅有顶端的全国性的沪、深证券交易所,而没有位于底部的广大的基础性、区域性资本市场。对于一般小企业来说,要涉足股票、债券发行,实在是难上加难。这就使得风险投资由于缺乏必要的退出渠道而难以发展成长,进而便造成了类似于甲企业和乙企业这样的“融资难”问题。

目前金融部门正在出台企业短期融资债券,这对改善民营企业融资会有好处,但是现行的“融资难”格局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二、目前省内可以采取的措施

由上文可知,若要从根本上缓解现存的民营经济“融资难”格局,必须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开放“基础性、区域性”资本市场和商业性小银行机构的市场准入。但是,省内无权自行实施。省内所能做的只是一些辅助性措施。它们虽不能从根本上缓解“融资难”,但能使“融资难”在不同程度上有所改善。这类措施主要有:

继续大力推广“三包一挂”小额贷款。瑞安市的工行和农行就是通过“三包一挂”小额贷款实现对“微小企业”的小企业的良好服务的。政府可以通过银监局、人民银行,要求“四大银行”各县支行继续大力推行“三包一挂”小额贷款,并对绩效良好者给予适当“激励”。

努力确保大银行县支行拥有一定的首笔贷款权。针对近来又一次出现的过分上收县支行贷款权的情况,政府可通过银监局、人民银行做工作,要求各大银行不要过分上收县支行的贷款权,既然称为“支行”,便应当拥有一定的首笔贷款权,尤其是那些资产质量良好的县支行,更应当具有一定的首笔贷款权。

发展“准委托贷款”。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与银行签订协议,先由政府向银行存入一笔基金,银行再配套一部分,专门用于发放小企业贷款。政府部门有提名权;银行有调查、决定权,并承担贷款风险。

用财政存款引导信贷投向。各地的财政存款是银行机构竞相争夺的“香饽饽”,因而政府可以用财政存款来引导、推动银行支持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在一些“微小企业”众多的行业中发展“龙头企业”,由“龙头企业”统一贷款。

健全和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我省现有担保公司225家,数量上还要继续发展,更重要的是促进其健康运作,真正为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服务。迄今为止,我省金融企业已经总结出很多好经验,比如:由行业协会牵头组织,并决定担保与否;地方政府贴息资助;实行会员制,封闭式运行并由贷款银行审定会员资格;由能处理当地“三证”不全的房产的乡镇政府牵头设立担保公司,被担保人以房产向担保公司作“反担保”等。各地可从自身实际出发,借鉴并创造出新的做法,且要注意防止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变味”,偏离为小企业服务的轨道。

帮助小企业改善贷款条件。诸如提升产品的档次与效益、完善财务制度、提高诚信意识、尽可能帮助办理“三证”、牵线搭桥帮助寻找资本合作伙伴等。

通过扎实的综合性措施抑制过高的房价,促使银行贷款更多地流向实业领域。

发展金融租赁。实践证明,金融租赁是金融支持小企业发展的有效方式,目前我省金融租赁的业务规模与机构数量都不足,应当有所发展。

其他。如项目抵押:小企业A欲上规模较大的项目,由某大企业B为其担保而取得银行贷款,同时A将项目作为抵押物向B反担保。这是在缺乏风险投资情况下的良好替代方式。

三、我省应当积极争取成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试点

为从根本上缓解当前的民营经济“融资难”创造必要条件,我省应当积极向中央争取两项金融体制改革试点。

(一)银行业“准入与退出”和监管的市场化、法制化改革

基本内容是:在小型商业性银行机构领域(相当于国外的“社区银行”),对现行的“准入与退出”和监管方式进行根本性改革,进而即使民间资本可以根据市场需求依法自行组建小银行机构,又能使各级政府无须再为小银行机构的风险“买单”。改革措施要点如下:

在坚持大原则的基础上,制定详细说明“准入与退出”具体条件的法律法规。这样,自然人和民营企业法人可以依法组建经营范围限于县域的小型商业性银行机构,银监部门仅审核是否确实达到法律规定的条件,达标者一律“放行”。同样,凡是经营不善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达到法律规定的“退出”标准者,则应强制清盘关闭或拍卖。

资本金门槛宜放低,资本充足率标准要提高。法定的小型商业性银行机构注册资本金下限以1000万元为妥,这样,单笔贷款的最大值可为100万元,对于“微小企业”已经足够。资本充足率应不低于10%,其中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6%,若资本金充足率低于6%或核心资本充足率低于4%,则应强制“退出”。

产权组织形式应规定为“两合公司”。其中一般股东负有限责任;担任董事长和董事的股东负无限责任,需对清盘时的“未能清偿债务”承担全部偿还责任。这是防范经营者道德风险和免除政府“买单”的绝对必要措施。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要以县域为单位,按月披露全部银行机构的经营和财务信息,使公众通过了解当地所有银行机构的经营与风险状况,对小型商业性银行机构的经营稳健程度作出客观判断。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提高小型商业性银行机构的社会信誉。在存款保险制度未建立前,为防范单纯型流动性风险,可采取一些临时性的保障措施。

调整监管方式。对小型商业性银行机构的监管应注意以下几点:①为造就富有生机活力的“群体”,监管的基本方向要从“扶持个体”转变为“清除不良个体”;②考核监管机构业绩的基本标准要由监管对象的风险状况转变为三个“及时”,即及时掌握监管对象的经营财务信息,及时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置;③依法处置时要尽可能运用电脑,以做到铁面无私、严格执法。

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可以选择几个民营小企业发达的、政府行为较为“规范”、对金融的不良干预较少的、监管力量较强的市(地)先行试点,以取得经验。台州市、温州市、宁波市等地均具有良好的试点条件。

(二)构建以自由企业、自由市场为基础的“基础性、区域性”股票市场的试点

措施要点为:

开放一级市场,股票发行实行登记制。任何自然人和企业法人,都可以依法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并申请向社会募股,证监部门仅审查其手续与条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者便准予登记、发行。发行由证券公司代理,若在规定期限内“冻结”的资金数量低于募股金额,即为发行失败,“冻结”的资金全部退还投资者。参与发行的证券公司和中介机构都要遵守法规,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选择上市,优胜劣汰。股份公司发行成功后,股票可在代理发行的证券公司挂牌交易,这是公告牌市场(OTC),全部股票都有同等的流通权。在OTC市场交易满一年(指完整的会计年度,下同)者,如果业绩优良,可由证券公司推荐去当地的柜台交易市场进行交易。柜台交易市场按城市的地域范围进行组织,实行会员制。在柜台交易满一年者,若业绩优秀达到主板、二板市场标准,可由柜台交易市场向沪深证券交易所推荐,由证交所择优“录取”。同样,在主板、二板市场上市的公司,若业绩不良,达不到上市标准,便要退回柜台交易市场,甚至OTC市场。

国有企业“一视同仁”,不“吃偏饭”。国有企业的发行、上市必须遵守统一的规则,不得有任何优惠。国有企业在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必须“存量发行”,使国有股从开始就得到“减持”。

证监部门的基本责任是监管,要集中精力对股票的发行、交易、流通、转让的全过程深入地进行监管,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惩处。

在省内也要选择最具备条件的市(地)先行试点。大体而言,绍兴市、宁波市的试点条件最佳。

有人担心,争取改革试点的难度太大,努力也是白搭。诚然,争取改革试点有相当的难度,但是,成功的可能性也相当大。一则,中央有意深化金融体制的改革。尤其是随着入世时承诺的全面对外资开放金融市场的期限(2006年末)的临近,其心情之迫切更甚于地方,更希望尽快找到一个稳健可行的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方案。二则,我省民营经济发达,民间资本充裕,各级政府的行为又较“开明”,很少对金融过度干预,是全国最具备试点条件的省区之一。因而,我省只要积极争取方案得当,能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要求,又切实可行,那么,获得中央认可是完全有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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