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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前我省地方银行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建议

时间:2022-1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各省区纷纷加大地方银行业的改革力度和发展速度,我省也不例外。在地方银行业的改革与发展中,一定要努力把握好方向,使这两大问题得到解决。地方银行业是为地方经济服务的,其改革与发展一定要适应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目前,有不少农村合作银行要求改制为股份制的农村商业银行。应当看到,银行业目前竞争仍然不足,金融

关于当前我省地方银行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建议(1)

2007年以来,全国银行业的改革与发展形势逼人。各省区纷纷加大地方银行业的改革力度和发展速度,我省也不例外。一批新的农村合作银行正在筹建,城市商业银行开始跨地(市)发展。地方银行业的改革与发展需要一个过程,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我省在银行业改革中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一、把握“三个基本”出发点

1.要高度重视地方银行业的发展。鉴于银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应把地方银行业作为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方面来抓,努力提高地方银行业在第三产业中的比重。

2.要努力促进两个基本问题的解决。我国银行的改革始终面临两大基本问题:一是如何使信贷进入低端客户、贫困家庭;二是如何加快硬化银行机构的预算约束,使政府不再为银行的风险买单。在地方银行业的改革与发展中,一定要努力把握好方向,使这两大问题得到解决。

3.要从浙江经济的特点出发,因地制宜地推进我省地方金融业的改革。地方银行业是为地方经济服务的,其改革与发展一定要适应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浙江经济颇具特色,以民营经济为主,中小企业比重大,个体经济活跃,民间创业动力较强,我省地方银行业的改革与发展必须适应此特点,不宜搬抄其他省区的做法。

二、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改革和发展

1.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合作银行的上市。银监会要求我省推荐几个优秀的农村合作银行改制成股份制银行后上市。这是一个大好机会,应该抓住。但改制应注意两点:第一,农村合作银行改制成农村商业银行后,对“三农”的支持(尤其是低端客户)将有所减弱。因此,应当选择辖区内没有或基本没有真正意义的农户的业绩优良的农合行改制,如杭州联合银行等。第二,在改制过程中,要采取更多的措施以使控制管理权保留在省政府手中,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副作用,具体办法是由省财政持有1%的黄金股,尤其要注意杭州联合银行,不能让控制权落入荷兰拉博集团手中。

2.有条件地支持农村合作银行转制为农村商业银行。迄今为止,我省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都实行股份合作制,这并不是合理的选择。目前,有不少农村合作银行要求改制为股份制的农村商业银行。对此,应当慎重处置,有条件地支持。也就是说,允许少数辖区主要已经为城镇,已经很少有真正农户的,领导力强、经营业绩好的农合行改制,而大多数农合行及联社仍然保持股份合作制。一则,现有的农村商业银行虽然独立性会强一点,机制可能活一点,但仍然不是真正产权清晰、由金融企业家控制、预算约束硬化的金融企业。二则现有合作金融机构的主要任务是为“三农”服务的。这种服务的动力来自于上级行政指令,所以如果大量改制,势必影响对“三农”的服务,尤其是低端农户的服务。三则,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后,国家有关对农村金融机构的优惠措施就不能享受,这对农村合作银行的发展是不利的。总之,一是要区别对待;二是大多数机构要保持股份合作制。同时,建议省级有关部门对省内那些小额贷款做得好的农合行进行深入调查,深入评价股份合作制的作用。

3.要努力创造条件,帮助优秀的农村合作(商业)银行走出辖区发展。目前,我省有一批农合行的经营业绩相当优秀,它们在发展中面临的重大问题是:发展空间受限,不能跨辖区经营。因此,我们应当努力创造条件,帮助农村合作(商业)银行走出辖区发展。主要办法有两个:一是让优秀的农合(商)行控股同一辖区内经营业绩较差、领导管理能力薄弱的农信联社;二是让优秀的农合行走出辖区,发起组建村镇银行。从长远看,后一种办法作用更为重大。

4.推进省联社改革要重在转换机制。省联社的改革是农村金融改革中十分重要的环节。在推进省联社改革时,重点要放在转换机制上。从我省实际情况看,省联社不宜采用江苏的省级农村商业银行模式,而应当采用省级农村合作银行。但是改革不是简单地换名称,而应该切实地转换机制。第一,未来的省级农村合作银行对下级农信机构的管理要从“管牢”转变成“管活”。除了管理领导班子的人选、报酬,监测预警金融风险,指导监督风险化解外,应当切实尊重下级机构的经营自主权,尤其要实行严格的差别管理,对优秀的下级机构可以不管或基本不管。第二,未来的省级农村合作银行要切实加强对下级机构的服务,做好下级机构想做而难以做好的事,如开发合适的信息处理系统、开放新产品、清算存兑票据的担保、组织员工培训等;并且在各项服务中要注意适应“管活”的需要,适应二级法人的运作需要。第三,未来的省级农村合作银行应当切实转换自身的机制,机构设置要适应“管活”的需要,使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优胜劣汰,并且要有良好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这一点十分重要。第四,未来的省级农村合作银行要切实加强理事会的作用,使得来自下级机构的理事、股东都能切实地对省级农村合作银行的运作提出要求,进行监督,真正体现“合作制”。

三、关于城市商业银行的改革与发展

1.不宜实施城商行战略重组。鉴于有不少省区已合并或将要合并辖区内的城商行,我省不时有人提出将现有的一些城商行合并和战略重组,这是不符合省情的。一则我省的小企业、个体户数量众多,一旦将城商行合并,势必促使其定位向上移动,影响对小企业和个体户的信贷服务。二则我省已有了总部在省内的全国性的浙商银行。三则合并的可能性较小。杭州、宁波商行已经或将要独立上市,温州商业银行已更名为“温州银行”。台商行、泰隆银行是民营银行,民泰、稠州是准民营银行,它们不宜也不愿合并。剩下的绍兴、嘉兴、湖州和金华的城商行如果要合并,实际困难多多,前景并不乐观。更要看到,这些小银行的经营业绩普遍良好,完全有条件独立发展,是浙江金融业的宝贵财富。况且我省缺的不是大银行而是小银行。因此,浙江省应当想办法走出一条“小银行独立发展,做大做强”的道路,而不应该去模仿其他省的做法。

2.应鼓励城商行之间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我省城商行虽然不宜进行战略重组,但应鼓励具备条件的城商行通过互相参股,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所谓具备条件是指:一是自愿;二是具有不同特色,有互补性。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有助于双方的发展;“战略合作伙伴”不仅可在省内找,而且也可在省外找。

3.支持城市商业银行跨区域发展。根据现有的政策,从2008年起,省内城商行除金华市商业银行(J商行还是四类行)外,都可以跨区域发展。对此,省内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应当看到,银行业目前竞争仍然不足,金融机构的数量不够多,尤其是为微小企业服务的银行太少。要支持城商行跨区域发展,首先是省内跨区,其次是支持有条件的城商行跨省发展。跨区域发展的具体形式包括设立分支机构或建立村镇银行等。此外,要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城商行作为“战略投资者”,入股省内外的城商行。

4.要客观地对待台州市商业银行的问题,帮助它克服目前的困难。众所周知,台商行的股权结构出了点问题,大股东之间发生严重争斗,因此被有关方面看成“不良典型”,认为其中存在严重的不稳定因素。其实,台商行的问题实质是战略投资者引入不当,这确实是各个城商行应当吸取的教训。它只是告诫我们,工商企业成为城商行的大股东、战略投资者时存在危险,要谨慎。但不能把台商行的问题看得过于严重,更不能认为“民营银行”不如政府控股的银行。应当看到,台商行的内控机制和风险控制是相当优秀的,非常值得其他城商行借鉴。因此,省内有关部门应该客观看待台商行的问题,帮助台商行解决股权问题,使其能够尽快走出困境,健康发展。

四、积极发展村镇银行

目前,村镇银行试点已在全国31个省(市、区)中全面推开。我省应当充分利用这个大好机会,大力发展村镇银行。村镇银行是一种微小金融机构,其规模迫使它不得不面向“微小企业和农户”。因此,发展村镇银行不仅能给农村合作(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带来新的发展机会,而且十分有助于缓解微小企业、农户贷款难的问题。所以,我省应当积极向银监会申报更多的试点县市。而且不仅是在经济发达的县市试点,还要在经济欠发达的县市试点。

五、要加强对省内地方金融机构经营层的教育和管理

当前,我省确实涌现了一批业绩优良的地方金融机构和具有良好管理能力的优秀经营者,他们对于优秀地方金融机构的涌现有着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是也要看到其中存在的问题:有的经营者有了业绩就沾沾自喜,把成绩过多地记在自己的名下;有的经营者过分看重金钱,相对忽视事业,尤其是在个别城商行中,经营者利用激励和约束机制的不健全,不恰当地提高薪酬;还有个别经营者出现作风浮夸、经营业绩不实等。应当看到,目前我省的地方金融机构还处于产权不清晰、预算软约束、政府控制的状态。因此,省级管理部门有责任对他们加强约束和教育,促使他们保持谨慎、谦虚的作风,把事业放在首位,把社会、企业和员工利益放在个人利益之上,努力争取成为真正的银行企业家。

应当指出的是,要求他们以事业为重,并不是不给予薪酬回报。相反,有关方面要通过各种措施提高经营者的持股比重,促使他们成为真正的银行企业家。

六、要协调好全省与宁波的关系

由于宁波是计划单列市,经济发达,财政实力充沛,且有着与省银监局并列的市银监局,因此有其特殊性,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其他城市。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注意宁波的特点,要注意发挥宁波的积极性。宁波市有关部门要有全省、全局观念,主动与省里沟通、协调,并尊重省级部门的指导与领导。

七、需要向中央争取的政策

1.应该允许两种“自然人”成为村镇银行的发起人。目前村镇银行只允许大型银行作为发起人,这不仅大大地限制了村镇银行的发展速度,而且也限制了村镇银行的作用。应当允许两种“自然人”成为发起人:一是金融业务骨干,应当允许和支持金融业务骨干“下海”创业,发起组建村镇银行;二是愿意将全部资本从工商企业转移出来并转投至银行业的工商企业家。当然,他们自身必须具备一定的金融知识,并且聘请合格的金融经理人员。允许自然人发起组建村镇银行不仅能大大加快发展村镇银行的发展速度,而且可以造就大批金融企业家。

2.由自然人发起的村镇银行的组织形式不能是“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而应当是我国《合伙企业法》中规定的有限合伙企业。所谓有限合伙企业是指董事长及担任董事的大股东要承担无限责任,其他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村镇银行规模小、稳定性较差,且一旦真正发展起来数量可能相当多。全国有县级行政单位2000多个(不含市辖区),即使每个县级行政单位创办两家村镇银行,那么就有4000多家。如果按中国人口每10万人有1家,就有13000千多家(美国的社区银行每4万人口有一家)。因此,为了有效控制风险并迫使经营者审慎经营,必须让其发起人及担任董事的大股东承担无限责任。

3.允许个人在金融机构的持股比例超过0.5%。按现行规定,个人在金融机构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0.5%。这个规定是不合时宜、也极不合理的。一则现行政策规定单个企业的最高持股比例不超过10%,并且鼓励民营企业入股金融机构。这样,当某人以个人名义入股时,持股不能超过0.5%,但此人如果创办一家企业并以企业名义入股,则可达到10%。而且实际上,以企业名义入股并不比一个人名义入股来得安全。二则这个规定不利于金融企业家成长。金融改革的一项基本目标就是使金融机构的控制权最终转移到金融企业家手中,唯此才能使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因此,如果一直限制个人持股比例不得超过0.5%,那么势将严重阻碍金融企业家的成长。

4.要以税收、货币政策支持小额信贷发展。小额信贷,尤其是5万元以下的小额信贷的发展需要政策支持,因此要求税收部门对小额信贷,尤其是5万元以下的小额信贷实行减免税收支持。中央银行应当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对发放小额信贷,尤其是5万元以下的小额信贷的金融机构,按小额信贷占各项贷款的比例减少存款准备金率。

5.要求允许省内组建省属的地方性金融监管机构。目前,省内迫切需要建立地方金融业风险预警机制。实践表明,要做到这一点,单纯依靠银监局是不够的,省内也必须有专门监测预警地方金融机构风险的机构。而现在,除了农信系统有省联社在监测外,其余机构均缺乏省内的监测者。因此,应当向中央申请组建省内金融风险监管机构,以免今后再发生“金信信托”之类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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