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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农村组织的发展与“法人行动”

时间:2022-03-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四 当前我国农村组织的发展与“法人行动”与城镇相比,我国农村地区社会组织的发展情况更加复杂,各类社会组织与“法人行动”的关联也呈现复杂多变的特征。因为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法人行动者”得以确立的根本原则之一,而当前我国乡村社会组织中的不断变动的复杂情况往往使相关研究陷入困境。中国的传统社会有着发达的民间社会和民间组织,乡村乡绅主导的乡村自治在中国社会长期占据主导地位。
当前我国农村组织的发展与“法人行动”_“法人行动”与当代中国社会

四 当前我国农村组织的发展与“法人行动”

与城镇相比,我国农村地区社会组织的发展情况更加复杂,各类社会组织与“法人行动”的关联也呈现复杂多变的特征。其主要原因在于,改革开放对农村形成的冲击在很大程度上超过了城市,在短短三十多年的时间里,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已经从相对封闭的传统社会迅速发展到相对开放的现代社会,无论是产业结构、经济生产方式,还是价值观念、生活方式、消费观念等等,改革前后的农村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和反差,而社会中各类组织的发展也随之经历了复杂、多元的演变过程。

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农村社会组织结构的基本特点是“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这是一种“全能型”的治理模式,农村所有的组织和机构都可以看作是党的下级机构或政府的一个分支机构,国家通过这些组织机构对乡村社区成员的经济生活、政治文化生活及其他一切领域实行全面的控制,在这种状况下,农村社会始终处于高度整合状态。自从1978年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一系列制度的变革,推动了人民公社体制的解体,生产大队、生产队等基层组织形式也随之解体,代之而起的是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基层组织,此外还有民间各类性质的社会组织等。有研究者认为,按照活动领域的不同,当前我国“农村基层社会组织大体分为以下三类:政治性组织,包括村民委员会、农民维权组织等;经济性组织,如农民经济合作社、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等;社会文化类组织,如宗族组织、老年协会、红白理事会等。”[15]

随着各类组织的大量涌现及其行为特征的复杂性,农村社会组织管理模式也发生了重大的转变。在这个过程中,一些正式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出现了许多问题。以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的关系为例。依据法律规定,村委会是自治性组织,不是基层政权的派出机构,二者之间不存在行政上的领导、被领导关系,但乡镇政府作为国家最低一级的行政机构,又承担着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各项工作实施行政管理的职能,应当有权而且必须对村委会布置有关任务。正因为此,如何准确把握法律所规定的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的指导关系,依法规范二者的行为,一直是实际操作过程中的难题。上述现象带来的问题是,这些乡村社会组织究竟在多大意义上属于我们所说的“法人行动者”?因为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法人行动者”得以确立的根本原则之一,而当前我国乡村社会组织中的不断变动的复杂情况往往使相关研究陷入困境。

当前,在乡村社会,除了作为正式的、制度化力量的基层政权组织之外,还存在数量众多的乡镇企业、个体和私营企业,以及各种各样的自治组织、社团组织和宗族组织等民间性社会组织,它们都是在乡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变迁的过程中逐渐演变、发展起来的,在当今农村的社会生活中同样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事实上,当前我国农村中普遍存在着基层政府对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不足的现象,如对公共工程及教育、卫生服务的供给缺位和环境污染、社会治安治理的乏力,这种公共物品供应严重不足的状况为民间组织提供了参与治理的空间,使得农民自发组织起来解决身边的问题,弥补政府治理空间的空位,构成了村庄民间组织得以产生并参与村庄事务的政治环境。[16]

从组织类型看,当前我国农村中出现的新型社会组织主要包括各类专业性合作组织、农业技术组织体系,以及一些联谊团体、兴趣团体、民事理事会等,据统计,目前我国“乡村非政府组织(民间组织)的数量(包括已登记的和未登记的)已达到300万个以上,约占全国非政府组织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17]这些组织有的是正式组织,有的是非正式组织;有的组织功能被弱化,有的组织功能迅速膨胀;有的被淘汰,有的正在重新调整组合。总的来看,大部分的农村民间组织仍不稳定、不普遍,也不正式。例如,农村服务组织的经济实体化顺应了当前社会结构转型的要求,即经济组织从行政化向市场化转变,社会组织从伦理化向契约化和法理化转变,但现实的情况是,由于农业生产的周期性和季节性,许多农业供销和服务系统仍以家庭经营为基础,“在相当长一个发展阶段,家庭仍然是农业资源配置中的一种节约成本的经济形式”。[18]因此许多农民对这类服务性经济组织的需求仍不是十分强烈。

至于农村民间组织的社会功能,有研究者认为,当前我国农村的民间组织在协助政府治理乡村,促进农民自身的利益的表达和实现方面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事实上,在传统中国的基层治理中民间组织就曾发挥着重要作用。因为中国社会与西方社会相比有着截然不同的历史路径,有着独特的社会、历史和文化条件。中国的传统社会有着发达的民间社会和民间组织,乡村乡绅主导的乡村自治在中国社会长期占据主导地位。当前很多农村的民间组织也是一种纯粹公益性质的组织,如抚恤孤寡、帮助办理红白喜事,道路维护等活动都是无偿的,是一种利他行为,基本上不图回报,或者不具有利益交换的对等性。一般而言,这种利他主义在市场上、在城市生活中是比较少见的,但是,在家庭、宗族、血亲中,这种利他主义却可以提高人们共同抵御风险的能力,带来共同的利益。

与此同时,也有相当多的研究者注意到民间组织发展所带来的一些问题。比如,乡村党政组织和民间社会组织的目标矛盾和冲突就是一个引人注目的话题。乡村党政组织倾向于农村社会整体目标,企图建立一种现代的、理性的、普遍性的制度体系(如市场经济和法制社会),而当前许多民间社会组织的目标则带有地方本位的特点,更倾向于个体性的私利。乡村党政组织以理性形式出现,而民间社会组织多以非理性形式出现,尽管就其个体意义而言也是理性的。民间社会组织在行为方式上具有明显的传统特点,缺乏普遍的制度化、组织化,因而在远离传统社会背景的现代行动领域中,它也很难发挥一种文化规范或伦理性制约作用,相反,“在个体利益驱动下,它们有可能会化解社会正式目标,正式制度体系及其规导职能”。[19]一些基层政权组织也存在问题,如有时仍然习惯于传统的管理方式和手段,习惯于对各类组织发号施令,布置任务,习惯于直接面对单个家庭或农民施政,不能意识到充分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也不太考虑这些组织的利益要求等等。

总之,在当前的农村社会,党政组织凭借原有的制度渠道直接控制的领域在相对收缩,各种类型的社会组织在迅速成长,形式也多种多样。这些新型的社会组织都是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结构的变迁生长起来的,同时,它们反过来又不断推动着农村经济和社会结构的发展与变迁。不过,由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各类农村社会组织发展水平还比较低,组织结构不尽规范,组织的管理和生存也大多没有理性的体制规范和发展目标,因此,现代意义的“法人行动者”在农村社会的发展可能还需要更加成熟的社会条件。

本章小结

当代中国社会中的“法人行动者”主要有三种类型,即市场型“法人行动者”、政府型“法人行动者”和民间公益型“法人行动者”。市场型“法人行动者”主要包括企业、一部分市场化的事业单位组织以及一部分营利性的民间组织,它们都是面向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社会行动组织体;政府型“法人行动者”包括各级国家机关、改革后仍延续原有管理体制的事业单位和一些官方色彩较浓的社会团体。这一类组织在独立性和自主性方面存在一定的局限,因此不能被看作是完全意义上的“法人行动者”;民间公益型“法人行动者”由人们自愿组成的,其目的是服务社会而非谋取经济利益,其组织管理也基本不受行政体系的束缚,由于它们从一开始便具有较强的独立性、自主性和社会性,代理人的目标和利益可以更加贴近委托人,因此更能体现出现代社会“法人行动者”的特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此类组织将迎来广阔的发展空间。此外,我国农村地区各类组织的发展情况比较复杂,村民委员会等政治性组织、经济合作社等经济性组织、老年协会与红白理事会等社会文化类组织多种多样,由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和社会转型进程的差异,各类社会组织与“法人行动”的关联呈现出复杂多变的特征。

【注释】

[1]韩朝华,周晓艳:《国有企业利润的主要来源及其社会福利含义》,《中国工业经济》,2009年第6期,第17页。

[2]胡长焘:《事业单位改革比国企改革更复杂》,《中国经济时报》,2004年3月26日,引自中国网,http://www.china.org.cn/chinese/OP-c/524650.htm.

[3]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我国社会中介组织发展研究报告》,《中国行政管理》,2005年第5期,第8页。

[4]汪全胜、陈光、戚俊娣:《论营利性体育组织在〈体育法〉中的确立》,《上海体育学院学报》,2010年第5期,第8-11页。

[5]吴祖谋、李双元:《法学概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193页。

[6]王俊秀:《解析事业单位改革出路》,《瞭望东方周刊》,引自新浪网,http://www.sina.com.cn,2004年11月10日。

[7]摘自新华网,“主要社会团体”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2-01/28/content_285782.htm.

[8]陆学艺:《21世纪的中国社会》,云南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291-292页。

[9]李亚平,于海:《第三域的兴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34页。

[10]唐娟:《西方国家的民间公益组织:特质及经验分析》,《新视野》,2003年第3期,第77页。

[11]唐娟:《西方国家的民间公益组织:特质及经验分析》,《新视野》,2003年第3期,第77页。

[12]王燕、潘庆月:《我国社会团体及其发展》,《广西社会科学》,2003年第1期,第179页。

[13]杨道波:《公益性社会组织营利活动的法律规制》,《政法论坛》,2011年第4期,第156-162页。

[14]王岩:《我国非营利组织的现状及发展途径》,《中国商界》,2008年第4期,第105页。

[15]邱梦华:《改革以来农村基层社会组织研究的反思与整合》,《中州学刊》,2011年第4期,第120页。

[16]李熠煜:《当代农村民间组织生长成因研究》,《人文杂志》,2004年第1期,第167页。

[17]李熠煜:《当代农村民间组织生长成因研究》,《人文杂志》,2004年第1期,第166页。

[18]李培林:《“另一只看不见的手”:社会结构转型、发展战略及企业组织创新》,《社会学家的眼光:中国社会结构的转型》,中国社会出版社,1998年,第55页。

[19]许佳君、吴业苗:《转型期农村社会组织的分化》,《淮南师范学院学报》,2002年第2期,第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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