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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所得税评估的案例

时间:2022-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列举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以及纳税人在两处以上取得收入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案例,具体分析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评估方法与实践。经过与外国承包商的约谈,承包商陈述的理由是临时来华人员根据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不满183天免缴个人所得税。我局针对当前两处以上取得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户当作一个专项评估项目,摸索一条相应的管理办法,成立了专项评估小组。

第六节 我国个人所得税评估的案例

列举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以及纳税人在两处以上取得收入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案例,具体分析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评估方法与实践。

一、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案例

专栏11-1

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案例

某地税局按照评估工作的安排,决定对8家外国工程承包企业中的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进行专项评估,最终清理出应缴而未缴个税885万元。

1.评估背景

工程概况。该涉外企业是和中国共同出资建设一项国家重点工程,该工程总投资超过29亿美元。工作人员中,外籍人员分别来自欧洲、美洲、日本、韩国等国家。并且在工程建设高峰期,有来自世界二十多个国家,超过六百多名工程技术及管理人员在建设基地服务。到2012年底为止,该工程入库地方税共计30 412万元,其中包含个人所得税17 000万元,约占总量的56%。

2.发现疑点。税务人员通过对2012年该项目的承包商个人所得税的扣缴数据,与日常征管中了解掌握的情况进行比对分析分析后,发现这三户世界知名的工程承包商,在施工现场工作的外籍工程技术人员正常情况下平均约有20人左右,但每月扣缴个人所得税不足1万元,人均仅仅有约500元。同时还有很大一部分人没有纳税记录,存在很多疑点。通过初步的横向比较,纳税评估人员发现其他5家承包商在缴纳个人所得税上,同样存在相似的税收疑问。因发现的疑点与掌握情况无法在逻辑上得到合理的解释,地税局决定,针对参加该项目建设的外国工程承包企业,对其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展开有针对性纳税评估工作。

3.评估方法。在纳税评估过程中,税务人员运用了逆向评估分析、解剖个体、由点到面的方法。

第一步摸清情况,找原因。通过调查摸底,税务人员初步了解到这些承包商中的来华人员主要分为临时来华工作人员和相对固定在华工作人员两种。而临时来华工作人员疑点最多,这部分外籍人员大多是持短期旅游签证从事境内的各种技术和管理服务,根据我国现行税收法律和与有关国家的税收协定规定,我国是否有权对此类持短期旅游签证而从事应税服务的外籍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呢?

第二步吃透政策,查依据。针对排查中出现的疑问,评估人员通过政策学习,基本确定了这部分持短期旅游签证外籍个人就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判断。即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天的个人,有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其境内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受雇的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否在该中国境内机构会计账簿中有记载,其工资等费用实际已由境内机构负担,应视同境内机构负担,故持短期旅游签证临时来华外籍个人(即平常所称不满183天),从其进入中国境内之时起,也应就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即在这期间由境外公司支付的工资薪金和在华工作期间由境内机构支付的津贴和补贴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步逆向清理,搜集数据。通过了解情况,税务人员认为有必要弄清楚持短期旅游签证的临时外籍人员的在华居留时间,这对整个纳税评估而言是一个关键性因素。考虑到这些外国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均十分系统和规范,税务人员在清理中采取了逆向清理的“四清”措施。即清理外籍个人出入境的时间、清理外籍个人境内外收入、清理外国企业与中方签订合同时外籍人员情况、清理工程建设重点阶段和临近结束阶段外籍人员的变动情况,并要求8户外国承包商将“考勤表”上报至税务部门,由此详细地掌握了外籍人员的在华居留时间。通过清理外国承包商上报的“考勤表”并和征收数据进行对比分析,税务人员发现8家承包商对临时来华人员未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原因终于找到。

4.询问核实

在掌握和搜集上述资料情况基础上,评估人员向8户外国承包商发出约谈通知,要求对临时来华工作人员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作出合理解释。

(1)外国承包商对税收政策理解出现偏差。经过与外国承包商的约谈,承包商陈述的理由是临时来华人员根据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不满183天免缴个人所得税。从约谈的情况来看,上述外国公司在个人所得税扣缴方面与税收政策存在差异,政策理解的差异性消除就是纳税评估疑点的消除。

(2)及时进行政策宣传,消除差异。为了消除外国公司在政策理解上的差异性,税务干部及时召开评估约谈会议,对8家承包商集中进行政策辅导,澄清了他们错误理解和做法。通过约谈会的政策讲解,8家外国工程承包公司均接受追缴税款的决定。据统计,税务人员通过这次纳税评估累计审核外籍人员纳税情况超过4 000人次,评估应追缴个人所得税885万元,其中评估追缴税款最多的一户企业达到333万元。

5.评定处理

根据上述情况,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结论,作出差异符合性结论。对8户外国承包商下达了纳税评估建议书,建议其自行追缴少扣缴的个人所得税885万元并加收滞纳金。8户外国承包商及时重新申报并缴纳了税款和滞纳金,至此评估疑点已全部消除。

资料来源:王知由,顾敏,陆奇.评估_未扣缴外籍人员个税800万.税收征纳,2007(4).

二、两处以上取得收入的个税评估案例

专栏11-2

纳税人在两处以上取得收入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案例

1.案例基本情况

我局针对当前两处以上取得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户当作一个专项评估项目,摸索一条相应的管理办法,成立了专项评估小组。评估小组初步选定药厂业务员××为评估对象。具体案情如下。××同志系江西南昌××制药厂职工、业务员,享受业务员工资待遇,月工资5 425元,其个人所得税也由××制药厂代扣代缴。评估人员通过内部税务资料采集和外部调查获知,××同志还在证券公司取得工资薪金收入。评估人员通过全国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调查还发现,2012年度,××同志还在世纪证劵××营业部取得工资薪金收入121 661.68元,并且也扣缴了个人所得税。但按税法规定,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收入者,要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评估小组对纳税人进行了约谈,纳税人就其自身情况积极配合我们,表达其一定按照国家税法规定足额缴纳税金。经评估人员调查组核实,××同志2012年度应补交个人所得税及6 980.66元。

2.信息采集

在确定评估对象之后,通过税务资料收集该纳税人的个人收入、缴纳税金信息和通过外部调查,通过收集资料:2012年度××为12万以上收入纳税人,其身份为××制药厂业务员,为地区经理,月工资收入5 425元,均按此收入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通过外部调查了解到××在某证券公司也取得收入,收入还相当可观。

3.疑点分析

××取得收入在两处取得收入并没有合并申报个人所得税。在12万以上个人所得税申报中也没有把证券公司收入合并计算进行申报。

4.约谈举证

评估人员在掌握了部分资料后,向该纳税人下发《纳税评估约谈通知书》。在约谈中,我们获知××在××制药厂是片区经理,其工资由××制药厂代扣代缴。年度终了,税务机关查补税款也一直及时缴纳。

另外在世纪证券公司有一部分的佣金,证券公司以工资名义发放。也据实由证券公司进行了代扣代缴。对取得的收入公司和制药厂是怎样计算如何缴纳他均不知道,只了解取得的收入是交过税的,至于两处取得收入要纳税人合并自行申报,他是通过纳税评估人员宣传才知道。

5.核实取证:纳税评估人员介于纳税人收入来源不清这一事实,评估人员分别向药厂和证券公司进行求证。药厂就该纳税人的收入进行了查实并出具了证明材料,证实××同志2012年每月工资薪金收入为5 425元。评估人员通过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比对。得知××同志还在××证券公司于2007年度取得工资薪金收入为121 661.18元。这一收入得到证券公司证实。下表为纳税人应纳个人所得税收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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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评估处理

根据上述情况,经过约谈取证,经纳税评估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后形成以下处理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人应补交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合计:柒仟柒佰陆拾柒元玖角捌分(7 767.98元)。并下达了限期入库通知书。

资料来源:百度文库.个人所得税评估案例.http://wenku.baidu.com/view.

三、评估工作方法评价

(1)评估前准备工作:评估人员在评估前应进行认真周密的准备工作,包括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同时应了解各项信息,进行审核分析对比,找出疑点,做好准备工作,可以产生事半功倍的作用。

(2)约谈前拟定提纲:纳税评估中,针对已发现的涉税疑问,在约谈前认真拟定约谈提纲,做到心中有数,防止盲目询问而使约谈陷入僵局。另外必须对所涉及的税务条例文件清楚,在上述案例中,评估小组就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查询了许多文件并打印,在约谈过程中有理有据,最终让纳税人心悦诚服。

(3)税收宣传辅导:通过纳税评估这一手段,可以促进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在评估过程中通过税务机关的相关税收政策的宣传及讲解,让纳税人对税收政策有了更深的了解,从而提高纳税申报的质量。从该案例中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纳税人并非有意隐瞒收入不报,而是不清楚相关具体税收政策规定,通过纳税评估让纳税人增强了对税法知识的了解,从而提高了纳税遵从度,让征纳双方的关系更加和谐。

(4)纳税评估工作要取得良好成效,必须走人机结合的道路。通过纳税评估工作实践,深刻体会到纳税评估工作必须走人机结合的道路。一方面,评估工作要取得较高的质量与效率,必须依托信息化作出定量分析。另一方面,评估工作又必须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利用税务人员从长期的税源管理实践中积累的工作经验,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分析。二者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缺少了哪一方面,评估工作都无法取得好的效果。因此,在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的过程中,必须做到“两手抓”,一手抓信息化建设,一手抓评估人员素质。而在信息化建设方面,对数据信息的采集和占有又是关键,数据来源的广泛性、真实性、及时性是纳税评估信息化建设成败的关键所在,也是目前全国税务系统推广纳税评估工作中普遍存在的制约因素和瓶颈。因此,做好数据采集,提高数据来源的广泛性、真实性和及时性是我们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的首要任务和重点工作。同时,要加强对评估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评估人员的素质和评估能力,在评估中做到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纳税评估工作是一项业务性较强的综合性工作,这就要求纳税评估人员要做税收征管的多面手,不仅要懂得税收知识,还要注重对评估对象各类外部信息的收集,从而从多层面对纳税行为进行定性与定量分析。

结合我国的纳税评估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如果在评估方法或者纳税评估的相关政策上稍作调整和改进,相信纳税评估工作会取得更大的成绩。下面就促进纳税评估提出相关建议。

(1)改进评估的相关建议

建立和完善纳税人所得信息数据库

建立和完善纳税人所得信息数据库,其基础的工作就是建立个人收入银行监控系统以及建立个人纳税申报管理系统。从2000年4月1日起,我国正式推出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度(20)。经过这几年的完善,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度已经得到初步的建立。2002年3月,中国银联在上海成立,这标志着我国银行卡跨行信息交换系统的初步建立。但是,仅仅以储蓄方式存在,而没有办理储蓄卡或信用卡的账户,其信息往往不能从银联直接获得,而需要由税务机关从银行间接获得。目前,绝大部分地区的税务机关都已经和银行实现了联网,但是,这种网络上的互联,还不能完全实现监控个人收入的作用。因为地方税务局的管辖范围有限,实现个人收入的监控,还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实现数据的集中。但是,这样庞大的任务,单凭税务机关的努力是很难完成的。建议在国家成立有关数据中心,并独立于各部门之外,作为国家的一个重要基础设施加以构建。以国家的名义,出台相关法律,规定各部门有义务向这个信息中心提供相关数据。同时有关纳税评估的部门,可以根据其权限,从中心获得相关数据,以便纳税评估工作的展开。此外,还要采取政策劝导等措施,尽量减少大额的现金交易,尽量使工资发放以及超过一定限额的收支划转,通过银行转账来进行,以便纳税评估部门更好的掌握纳税人收入的真实情况。

建立个人纳税申报管理系统,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大城市中,已经针对高收入人群,建立了部分纳税人的纳税信息档案。但从更长远的角度来审视,仅仅在大城市中,仅仅对高收入建立纳税信息档案是远远不够的。因为纳税人的信息在不断变化,更新档案的成本以及评估不断进入高收入群体的纳税人的变化等工作,对税务部门来说过于繁重。理想的方式应该是,由税务机关为每位纳税人建立一种税务代码,如同身份证号码一样,并在电脑中为每位纳税人建立一个纳税档案,并为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提供收入基本数据。

②加强专业评估人员队伍的培养。

我国与欧美等发达国家比较,评估体系很不健全,除了纳税人所得不明确以外,评估队伍人才的缺乏和素质的落后,也是制约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培养高素质、理论和实践并重、并且具有创新力的纳税评估人才,是保证纳税评估行业蓬勃发展的动力。所以,重视评估人才的培养已经不仅仅是解决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的重要手段,更是我国税收征管环节中,纳税评估工作能否行之有效、长久不衰的开展下去的保证。

③在个人收入的货币化的基础上,推行非货币化结算制度

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和我国台湾和澳门等地区,均建立起了覆盖社会各个行业,广泛的现金交易报告制度。使得无论是银行部门,还是企业,都必须要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现金交易的状况。虽然各个国家和地方的具体规定有不同,但其都设置了资金报告的下限。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分别是1万美元、1万加元和1万澳元,德国则是1.96万欧元等。此外,美国和加拿大等还针对纳税人的现金交易,规定了客户的现金交易报告制度,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经济发达国家的交易结算,约90%实行的是非现金结算,仅仅有约10%左右采用现金结算。不仅是发达国家,部分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也在推行减少现金交易的制度。比如越南国家银行,在2005年就向政府呈报了有关不使用现金结算议定的草案,其中规定个人和组织在付费时,在500万盾以下才能使用现金支付,如超过此限额,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允许使用现金结算。(21)我国同样应该应该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推行普遍的现金交易报告制度,推广信用卡的使用,提倡大额支付通过银行进行非现金结算。从而将现金结算的范围缩小,严格的控制现金交易,减少个人所得税税基评估难度,从而减少个人所得税收入的损失。

(2)辅助评估的政策建议

①实行综合征收制度

我国个人所得税从1980年正式开征至今,一直沿用分类所得税制的模式。个人所得税的分类税制虽可以广泛采用源泉法控制税源,便于国家根据其具体方针政策的不同需要,用所得税的方式作出具体调控,但在具体的税收征管实践中,这种分类课征的方式还是暴露出很多问题。一方面,在纳税评估的具体实践中,如果纳税人将其总收入在不同的收入科目下转换,则纳税评估的工作将变得极为繁琐和复杂。也就是说,分类课征的模式看似方便税收征管,其实质是为纳税人偷逃税款创造空间,同时也不利于纳税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另一方面,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分类所得税制主要采取源泉征收,使得很多纳税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已经实现了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不利于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的培养。目前纳税人往往都没有取得每一项所得的完税凭证,很多纳税人不清楚自己一个月或一年到底应该缴纳多少税款,不能在个人取得所得总额的基础上去考察税负,因而无法理性客观的了解税负的轻重,导致纳税人对个人所得税形成片面的认识,不利于其自觉纳税意识的提高。这也为我国税制的进一步改革以及纳税评估的有效开展埋下了隐患。所以征收制度从分类向综合的改革,既是我国个人所得税长期改革的方向,同样也是纳税评估工作顺利开展的实际需要。

②引入蓝色申报制度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代扣代缴与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制度。在代扣代缴环节,个人所得税税款的流失并不大,而自行申报环节中,往往存在较多的漏洞,从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评估也就集中在这个环节。在我国的纳税评估实践中,很多自行申报的纳税人,对税法并不了解,加之主观上不愿意缴纳个人所得税款的意愿,从而容易使其瞒报或少报真实收入,从而给纳税评估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困难。如果能使纳税人积极地、真实地申报其收入,那么纳税评估工作的工作量以及难度都会明显下降,其评估质量也将有显著的提高。在纳税申报方面,我国可以考虑借鉴日本的“蓝色申报”制度,使我国的纳税申报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税务主管机关可以考虑,把纳税申报表分成两类:蓝色申报表和普通申报表,并对其实施分别的管理。对于在一定年限之内,能按相关规定设置和登记账簿,并能够良好的保存凭证,能准确提供和计算其应税收入和应纳税额的纳税人,如果其主动提出采用蓝色申报程序,则可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允许其使用蓝色申报表,在个人所得税缴纳过程中取得一定优惠。如果纳税人在纳税期间,被税务机关核查并认定有偷漏税行为时,其蓝色申报资格将立即被停止,并从问题之日起,追回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在一定年限内不再接受其蓝色申报申请,并对其实行相应的行政,甚至刑事处罚。从而使纳税人拥有积极的、真实的申报收入的动力,同时也减轻了纳税评估机构的工作量,为纳税评估质量的提高打下基础。

③完善税务代理制度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纳税人对税法的了解程度往往不高,达不到真实准确的进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能力。由于纳税人不了解税法,导致个人收入申报不够真实和准确的现象,这就加大了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的工作量,提高了纳税评估的难度。为了提高我国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能力,税务部门可以借鉴韩国税务代理制度的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税务代理体系,以保障我国个人所得税申报模式的顺利转变,减少纳税评估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本文认为完善税务代理体系应该从以下几点入手:第一,应该有相关法律的保障。完善税务代理制度的法制建设及配合出台相关的《注册税务师法》,以加强税务代理制度的法律保障力度。第二,进一步明确税务代理的职责范围。使目前税务代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出现的相互推诿问题得到根本的改变。第三,加强我国税务代理人员的资格考核制度。进一步提高我国税务代理人员的素质,为税务代理工作质量的提高建立基础。第四,广泛开展税务代理制度的社会宣传。提高人们对税务代理的认同,使得税务代理人在人们心中树立崇高的形象,为税务代理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当税务代理工作得以顺利展开,对于自行申报的纳税人,其申报的真实和准确度就会提高。同样为纳税评估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条件,从而减少了纳税人因不了解税法少缴纳税款的比例,相应的,评估出故意偷逃税款纳税人的效率就能够得到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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