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5 梧州某电力公司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案例
一、评估对象确定
根据梧州市地税局的工作部署,将梧州某电力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确定为纳税评估对象,2012年5月17日至5月30日对该公司2011年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进行纳税评估。
评估对象基本情况
该公司是中国某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输电公司的分支机构,登记注册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建设和管理区域电网,经营相关的输配电业务等。2011年取得经营收入有房屋租赁收入、其他商务服务收入。应税房产、土地有31处。
二、评估分析
(一)预判风险点
该公司是高收入单位,税收风险点较多。我们评估人员在日常征管中,总结归纳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常见的几个问题:①所得项目认定错误;②收入认定错误,如发放实物和以庆典名义发放礼品未确认为个人收入;③扣除费用额、住房公积金的扣除标准等认定、计算错误。
(二)相关信息采集
针对上述常见问题和风险点,评估人员先通过“广西地税信息系统”、“广西地方税纳税人数据采集和报送信息平台”和“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管理系统”等系统获取相关信息数据,调阅2011年的征管档案资料,核对评估对象的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税收缴款书等资料,并多方了解其人员状况和2011年经营情况,深入了解其有关财务、劳资、薪酬支付制度。
(三)分析发现疑点
通过审阅2011年11月财务报表—现金流量表—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2011年度征纳台账,2011年1-11月个人所得税申报资料等,分析发现疑点过程如下:
1.2011年1-11月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共35205586.37元,该项上年支付金额为31802749.39元,同比增加10.70%。
2.2011年1-11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3083703.98元,2010年1-11月申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3287977.12元,同比下降6.21%。
3.2011年1-11月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反映应发工资合计金额为20411637.84元,免税项目金额合计1303070.23元,申报平均人数158人。个人所得税税负率为15.11%(3083703.98÷20411637.84×100%)。
4.2011年1-11月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35205586.37元,减除可能缴交的五险一金,应为23868194.15元〔35205586.37÷(1+47.5%)〕,按2011年1-11月个人所得税税负率15.11%计算,应缴个人所得税3606484.14元。存在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可能。
注:47.5%是评估人员估算的企业职工缴交“五险一金”占工资的比例。
三、税务约谈,实地核查
在税务约谈中说服评估对象自行更正税收违法行为,是本次纳税评估成功的关键,也是难点。
评估小组于2012年5月25日向该公司送达《税务约谈通知书》(梧地税直约〔2012〕1号)。
在约谈举证过程中,该公司的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在思想上有抵触情绪,对评估疑点不认可,认为已经按照有关的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
评估小组进行了实地核查,重点对发放奖金、实物较多的2、6、12月的账簿和凭证进行核查,发现计算住房公积金的扣除额存在问题。由于该公司发放个人工资薪金较高,在计算住房公积金的扣除额采用梧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月缴存上限来计算。认为在个人所得税信息系统中的住房公积金扣除限额标准是以前年度的。
评估人员进一步开展约谈工作,依据相关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和《自治区地税局关于2010年全区在岗职工工资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字〔2011〕106号)对该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和财务人员进行解释,说明梧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月缴存上限不能作为住房公积金扣除限额,以住房公积金个人月缴存上限来计算住房公积金扣除限额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的,该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的扣除额已经超过了桂地税字〔2011〕106号文件规定的梧州市每月住房公积金扣除限额852.33元的标准。最后,该单位负责人明确表态并立即交代财务负责人,用一个星期的时间,对照我们的逐项全面自查、补税。
四、评估处理,评估审核
评估人员在评估过程中,要制作完成《纳税评估工作底稿》,填写《纳税评估工作报告》,提出评估处理意见,经评估审核后予以执行。
该公司最终认识到其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方面存在的问题,确认了我们评估出来的疑点问题,承认因住房公积金超标准部分未全额计入工资总额而少代扣个人所得税,并于2012年6月6日补缴个人所得税约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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