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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

时间:2022-06-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如果追溯个人所得税在中国的历史,1909年清政府草拟的《所得税章程》可以作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起源,但是,这比西方至少落后了110年。《所得税章程》中包括了对个人所得征税的内容,但是最终由于清朝的土崩瓦解而未能公布施行。1914年1月11日,北洋政府公布了我国第一个《所得税条例》,时值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而在此之前,我国国内已经长期处于战争之中。

如果追溯个人所得税在中国的历史,1909年清政府草拟的《所得税章程》可以作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起源,但是,这比西方至少落后了110年。《所得税章程》中包括了对个人所得征税的内容,但是最终由于清朝的土崩瓦解而未能公布施行。1914年1月11日,北洋政府公布了我国第一个《所得税条例》,时值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而在此之前,我国国内已经长期处于战争之中。连年的征战使得政府开支大为增加,政府财政收入捉襟见肘。中央政府只有想方设法另立名目征收税收,而个人所得税此时已经在世界多个国家开征,因此为北洋政府开征个人所得税提供了契机。当然,这部法规由于讨袁护国战争而最终未能实施。1928年,国民政府第一次全国财政会议通过了由财政部在对1914年的《所得税条例》进行修正基础上拟定的《所得税条例(草案)》及其施行细则,对个人所得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及划分。一为经营农工商业利益之所得;二为土地房屋之所得;三为股票及债券利息之所得;四为资本红利之所得;五为各项薪给报酬之所得;六为国家及地方官吏薪俸、年金及给予金之所得;七为不属于前列的各项之所得。当时考虑到所得税课税范围极为广泛,征管程序繁杂,故在最初的执行过程中将各项所得划分为先行课税、暂缓课税、从缓课税三种形式。1936年时局日趋恶化,为了整顿财源,国民政府颁布了《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对所得税的课税范围、免税项目、税率及征收方法等作了进一步详细规定。虽然《所得税暂行条例》,存在着许多不足,但这毕竟迈开了中国现代税制建设艰难的第一步,有力地推动了中国从旧式税制向新式税制的演变[5]。自1935年,南京国民政府又提出《所得税法案》,次年,立法院通过《所得税暂行条例》,行政院颁布《所得税暂行条例细则》,个人所得税制即行实施,开征薪给报酬所得税、证券存款利息所得税。这样,中国历史上才第一次真正开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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