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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后至年我国的个人所得税

时间:2023-06-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建国初期,百废待兴,国家经济面临着巨大的困难,为了迅速恢复国民经济,建立全国统一的政治、社会和经济制度,巩固刚建立起的新中国,提供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所必需的财力,必须加强税收工作,废除原国民党政府的旧税制,统一税法,统一税收政策,建立起新的税收制度和税务组织机构。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建国初期,百废待兴,国家经济面临着巨大的困难,为了迅速恢复国民经济,建立全国统一的政治、社会和经济制度,巩固刚建立起的新中国,提供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所必需的财力,必须加强税收工作,废除原国民党政府的旧税制,统一税法,统一税收政策,建立起新的税收制度和税务组织机构。11月,中央人民政府财经委员会和财政部在北京召开首届全国税务会议,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四十条“国家税收政策,应以保障革命战争的供给、照顾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及国家建设的需要为原则,简化税制,实行合理负担”的精神,全面研究了统一全国税政,制定统一新税法和建立统一税务机构等问题。会议草拟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并草拟了全国统一的税法。会议还制定了全国各级税务机关组织规章草案,建立统一的税收机构,中央一级设税务总局,受财政部领导;各级税务局受上级局与同级政府双重领导。

1950年1月,政务院总理周恩来签署政务院通令,颁布《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定》,同意以《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作为今后整理和统一全国税政、税务的指导性法规和具体方案,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财政、税务机关一致执行。同时,发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和《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明确规定了新中国的税收政策、税收制度和税务机构建立的原则。按照《全国税政实施要则》的规定,除农业税外,全国征收14种中央税和地方税,即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地产税、房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使用牌照税。其中,“薪给报酬所得税”和“存款利息所得税”为个人所得税课税的税种。以后,政务院陆续公布了各有关税收的暂行条例,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并对地区性的税收法规进行了整理,迅速建立起全国统一的新税制和税务工作体系。1950年7月,国家对税收作了进一步调整,调整的内容主要包括:减并税种,把房产税和地产税合并为城市房地产税;决定薪给报酬所得税和遗产税暂不开征。同年12月,存款利息所得税改为利息所得税,利息税从1950年开征后每年大约取得财政收入1 000万元,1959年停征。

由于我国生产力和人均收入水平低,实行低工资制,虽然设立了个人所得税的设想,却一直没有开征。1955年8月,第五届全国税务会议召开,会议提出过开征个人所得税的建议,草拟了《关于个人所得税的方案》,方案中确定了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和征税原则,同时,还对个人所得税的征免做了界定,并拟于1956年开征,后来中共中央决定此税推迟到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再考虑开征。此后,长期的低工资制度,加上“文化大革命”中取消了稿酬,使薪给报酬所得税失去了课税基础。

直到1980年的30年时间里,我国并没有建立独立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当然其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个人收入分配制度简单,收入来源单一,个人收入水平较低,收入差距也不大。为了照顾广大职工工资收入较低的情况,加上历史上重工商税和土地税思想,所得税并未受到重视。直至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我国再也没有开征过个人所得税类的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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