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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涉税问题及主要检查方法

时间:2022-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财险公司涉及国税的主要税种只有企业所得税。需要对有代表性的个人代理人进行调查核实。两法合并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依据精算师或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确定的金额提取。检查人员通过向企业精算部门了解保险产品精算规定,查阅被查年度准备金精算报告和准备金评估过程的完整工作底稿,进行复核。②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第五节 常见涉税问题及主要检查方法

财险公司涉及国税的主要税种只有企业所得税。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对财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有影响的主要有保险收入、手续费支出、赔款支出等损益类项目,下面就这几个重点科目的核查进行阐述。

一、收入的检查

(一)保费收入

1.主要涉税问题

采取利用虚假批单退费的形式,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支付返还、回扣,少计保费收入。

2.检查方法

(1)收入记账依据的产生

首先要了解企业的业务系统和财务系统,业务系统产生的“保单”、批单”是财务系统作收入、冲收入的依据。根据业务系统的具体流程,完整准确的取数是查证企业是否存在假退保的关键。

业务系统通常都有承保系统、理赔系统等,在其承保系统有“保单”和“批单”两个操作界面,当录入一份“保单”即在系统内产生一笔收入;录入一份“批单”即产生一笔负数收入。系统内不定期汇总产生“应收凭证清单”。

“应收凭证清单”是退保冲减收入的数据来源,也是退保冲减收入的证据资料。“应收凭证清单”记载有每份保单的保单号、被保险人名称、保险费金额和每份批单的批单号、对应保单号、被保险人名称及退保费金额,如需具体查询,可根据“应收凭证清单”记载的保单号、批单号直接进入承保系统进行查询。

“应收凭证清单”就是业务系统向财务系统导入的收入数据。财务系统根据“应收凭证清单”按险种分类记账。

(2)是否存在虚假退保冲减收入的确认

财险公司的“批单”所产生的退保费用,按正常情况应退还给被保险人,而这些退保费有些不是以被保险人而是以代理人或经纪公司、代理公司为支付对象。

在检查中重点要对记账凭证所附的原始单据进行重点审查,这是确认假退保的关键。

3.取证

(1)应收凭证清单

“应收凭证清单”的负数,包括以下几项:

正常退保即销单;向代理人、经纪公司、代理公司支付手续费、经纪费或返利的数据;保险公司以各种名义支付的款项,如手续费、经纪费、返利、无赔款优待、续保返利等。

进入承保系统导出“应收凭证清单”,进行认真的清分和查核。

(2)“批单”、“退保费收据”的原始凭证附件

企业以各种理由退保冲减保费收入,为了证明其确为退保费,原始凭证附有款项支付凭证、“批单”、“退保费收据”、被保险人盖章的“全权委托书”和“批改申请书”复印件等单证,但一般容易存在以下疑点:(1)所附支付凭证不是以被保险人而大部分是以代理人或经纪公司、代理公司作为支付对象,“退保费收据”也以其签字或盖章为依据。(2)认真检查所附的“全权委托书”和“批改申请书”复印件,看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盖有相关人员和企业的印章。

对有疑点的“批单”、“退保费收据”的原始凭证附件进行取证。

(3)外调

从财务系统中将该公司“本年应收保费”、“分期付款应收保费”、“上年应收保费”等账户导出,筛选出贷方负数发生额。根据相应的凭证号有选择的审阅原始凭证,记录手续费的各种具体支付情况。

第一,在“分期付款应收保费”账户贷方负数发生额中,对支付对象为经营规模比较大的经纪公司、代理公司进行取证。因其代理的均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财产险、机器险和工程险,支付凭证中均未附“全权委托书”和“批改申请书”复印件。可直接去经纪公司、代理公司等单位调查落实。

第二,对“本年应收保费”账户贷方负数发生额中支付对象为个人的取证。车险发生的“退保费”大部分支付给个人代理人。需要对有代表性的个人代理人进行调查核实。

第三,对投保单位或个人进行取证。选择部分投保单位进行外调,以证明财险公司所退资金的流向。

(二)其他收入

1.对全保险业务的保户储金利息收入和运用保户储金进行投资活动获得的收益,未按规定将计提利息和投资收益转入保费收入核算。

3.对大额保费收入,通过采取发票联按实际收取的保险费金额开具,存根联、记账联按扣除回扣以后金额开具的方式;或者取得保费收入不入账,或按扣除手续费、保险费回扣后的净保费入账。

4.以保单作担保的质押贷款业务中,向被保险人收取的贷款利息收入未按规定计入营业收入。

5.非免税险种做免税处理,未申报收入。

6.为职工提供住房贷款,收取的贷款利息收入或者取得营销员的培训费收入,未计入收入。

二、手续费的检查

(一)常见涉税问题

1.手续费支出超过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2.手续费支出凭证不合法。具体表现形式有:一是2004年7月1日以后,支付给中介代理机构的部分手续费,未依法取得《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直接以自制的《代理保险手续费收据》入账列支代理人或经纪人的手续费;二是取得第三方代开的发票;三是从地税部门自购自开的盖代理机构单位公章的发票列支手续费等。

(二)检查方法

1.企业与客户签定了保单,收到保费后,保费收入不入账,而用来支付手续费。保险企业的保单按保监会的规定,和税务发票一样,都有编号和监管。检查时可以把一定时期的保单汇集,与保费收入账对应稽核,看是否存在问题,也可以用资金流的检查方法进行查核。

2.企业利用各种途径取得一些“合法票据”,做为支付手续费的来源。对此,我们在税务稽查中,应从票据的来源入手,到地税等有关部门查核其发票的真实销售对象;以资金流的检查做突破口,到银行等部门查核其资金流向,从而查清事实真相。

3.已挂账的应收保费,在收到后不做账务处理,不冲销应收保费,从而形成“死应收”。收到的款项用于支付手续费或其他费用。此种情况暂时只是违反了财务制度,对税收没有影响,但在以后年度所得税税前核销时,会对所得税造成影响。所以,对已报批核销的“坏账损失”,应逐笔查核,查其“坏账”的原因。

4.检查企业是否在税法允许扣除标准内支付手续费。

三、其他费用的检查

(一)各种准备金的检查

1.常见涉税问题

(1)多计提准备金未进行纳税调整。

(2)发生理赔给付时不冲减准备金,直接在税前扣除造成重复在税前列支。如税法规定“保险公司实际发生的各种保险赔款、给付,应首先冲抵按规定提取的准备金,不足冲抵部分,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但大多数保险公司在实际发生赔款、给付支出时,不是先冲减准备金,而是直接记入赔款、给付支出,造成既实际列支费用,又多计提成本费用。

2.检查方法

检查人员首先要熟练掌握保险公司各类准备金的计算方法,并要注意同财务部门、精算部门、业务部门等的沟通和配合。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2008年两法合并前,税法规定,保险企业非寿险业务在本期依据保险精算结果计算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大于上期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余额部分,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小于上期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差额部分,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两法合并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依据精算师或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确定的金额提取。检查人员通过向企业精算部门了解保险产品精算规定,查阅被查年度准备金精算报告和准备金评估过程的完整工作底稿,进行复核。

(2)未决赔款准备金。分为两种情形:①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2008年两法合并前,税法规定,按最高不超过当期已经提出的保险赔款的100%提取。两法合并后,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最高不超过当期已经提出的保险赔款或者给付金额的100%提取。检查中应根据理赔部门台账,核实当期提取的保险赔款金额或者给付金额是否真实准确。②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两法合并前,税法规定,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按当年实际赔款支出4%计提。两法合并后,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8%提取。如果保险公司按精算方法计提,多提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检查中应核实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涉及金额多少。将计提的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与实际赔款支出额的比例进行比较,计算是否多计提准备金。

(二)营业费用的检查

1.固定资产的检查

(1)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2)固定资产折旧计提年限是否准确;采用加速折旧法的,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和方法;取得已经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尚可使用年限比税法规定短的,如按尚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是否经过有权税务机关批准。

(3)计提折旧的起止时间是否正确,有无已经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仍然提取折旧;新增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起始时间是否准确;有无多提或少提折旧。

(4)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是否一次性税前列支。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的价值;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规定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2.无形资产的检查

(1)无形资产原值计算是否准确;作为投资或购入的无形资产,其价值是否与合同、协议、验资报告及资产评估结果确认书等证明文件一致。

(2)摊销年限是否准确;改变摊销政策是否有依据或经税务机关批准。

(3)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3.工资的检查

首先应检查所支付的工资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新所得税法对工资的界定标准;其次应重视区分“职工工资”与“职工福利费”的列支范围;再次应与劳资人事等部门进行认真核对,检查是否有虚增人员工资情况。

4.“三费”的检查

在费用中列支的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数额是否超过规定比例,新旧政策衔接处理是否正确;审查福利费具体的列支项目,新所得税法对福利费的列支范围有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对超范围列支的福利费不论是否超规定标准都不予列支;对福利费列支票据的真伪性要进行认真鉴别,防止有些企业因年底福利费列支比例没有达到规定限额,巧立名目以各种虚假票据填补差额。

5.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的检查

检查企业是否将应计入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项目的费用以会议费、差旅费、公杂费、办公用品等项目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在申报时,是否按税法规定计算限额,并进行纳税调整。

(三)减值准备的检查

1.检查企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年度汇算清缴后仍有余额,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2.检查企业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在年度汇算清缴后仍有余额,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四)理赔支出的检查

应视不同的表现形式检查:

1.关系理赔。通过理赔方式向关系户支付手续费(回扣)。

2.福利理赔。审查有无通过向本单位或本单位职工理赔来套取资金列支福利费,以查勘费名义列支差旅费、旅游费。

3.费用理赔。是否有套取资金,用于一些本单位的费用开支。

4.“通融赔案”。就是扩大意外事故,通过正常手续,形成理赔案件,从理赔支出中拿出部分资金,挪做他用。

对上述问题进行审查,应重点核对理赔台账进行梳理,尤其对一些理赔金额比较大,或涉及交警、银行等关系单位或本部门的理赔,还应进一步抽查业务档案。通过分析金额、有效期、手续、笔迹、发票、图片、代理人资格、可行性等违规线索来发现问题,有针对性的进行复核。

(五)检查中需关注的其他问题

1.虚列费用和列支非本单位发生的费用。例如,有的企业利用一些已不再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人的代理资格证虚列手续费支出或将直销业务转移到代理业务列支手续费。

2.列支的各项费用票据不符合规定。以收据或白条列支费用;列支会议费时,没有按照规定填写会议审批表,列明会议内容、事项、人员的情况等等。

四、保险投资的检查

保险行业两大业务支柱是保险业务和投资业务。投资业务在保险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所占比重较大。保险资金投资的原则是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根据《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作只限于以下几种形式:银行存款、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作形式。

保险投资检查中应重点关注:其他债券的收入有否混入免税国债项目核算;分清持有国债的收益和转让国债的收益,投资国债转让收益有否纳税;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国债,其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是否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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