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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行业常见涉税问题及主要检查方法

时间:2022-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电力行业的工资管理大部分实行“工效挂钩”的核算方法,由行业主管部门下发文件核定年度工资总额。而电力企业往往是按照实发工资为基数,超标准提取住房公积金,未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该部分电量税法规定视同销售自制产品,应计提销项税额。

第五节 电力行业常见涉税问题及主要检查方法

一、电力行业存在的共性问题

(一)收入方面

电力企业的生产电量一般由国家发展与改革部门调控审批,销售电价由国家物价部门核准,生产经营活动由国家电监会直接监管,电力一般必须通过国家电网统一销售(离网型独立发电系统除外)。因此,电力企业在增值税的销项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认方面存在的问题比较小,而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核算等方面存在一些涉税问题,例如销售副产品、边角料、废料、旧货、应税固定资产等取得应税收入不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取得财产转让收入、股息利息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租赁收入、债务重组收益、资产盘盈、接受捐赠等不按照税法规定及时准确地确认收入。

(二)支出方面

1.职工薪酬

电力行业的工资管理大部分实行“工效挂钩”的核算方法,由行业主管部门下发文件核定年度工资总额。个别企业计提工资总额超过实发工资总额,或者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各项奖金、补贴等不计入工资总额,不进行纳税调整。

2.住房公积金

国家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职工所在地设区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提取比例不得高于职工工资总额的12%。而电力企业往往是按照实发工资为基数,超标准提取住房公积金,未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3.社会保险

电力企业为职工缴纳补充医疗保险或补充养老保险(年金)的比例超过税法规定的职工工资总额5%的限制,或者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未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4.技术开发费

国家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开发,规定了技术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但部分电力企业对技术开发费用的管理不够规范,对技术开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没有分开进行核算,不能准确、合理的划分和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扩大技术开发费的使用范围,未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5.资产的折旧(摊销)

由于会计和税收的基本原则不同,电力企业对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划分标准,无形资产的计价,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折旧(摊销)年限等与税法规定有差异,纳税申报时也未作调整。

二、电力行业税收检查重点和方法

(一)发电企业增值税

1.少计上网电量收入。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机组生产电量大于上网总电量;二是上网总电量大于结算总电量;三是账列收入总额低于上网电量计价结算总收入;四是电力销售结算价低于合同订价。

检查核对生产部门(机组)年度生产电量统计表、上网总电量统计表以及结算总电量结算表,核实年度机组生产电量与上网总电量是否相符、年度上网总电量与结算总电量是否相符。

2.采取“直供”方式销售电力发生的预收电价款未计收入。直供电量是指发电企业、省电力公司、耗电大用户之间签署三方协议,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采取集合出售和购买电能的方式,约定由发电企业对大用户供应的电量。此种电量类型,发电企业仍然与省电力公司进行结算,省电力公司再与耗电大用户进行结算,两次结算的差额归属于省电力公司。

检查企业“预收账款”账户,结合发票、结算电量汇总表、电费台账等原始凭证,确定有无长期将“直供”预收电价挂账,在电力产品发出后仍不结转产品销售收入的情况。

3.“代发电量”结算差额未计收入。代发电量是指因能耗、污染、关停等原因,由一个电力企业替代另一个电力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所产生的电量,也称替代电量或转移电量。省电力公司、受让电力企业、转让电力企业三方签署转让协议,由受让方与省电力公司参照转让方的测价电量(电力企业与省级电力公司签订购售电合同,按合同约定电量、物价部门核定电价所销售的电量)的价格进行结算,再由受让方与转让方按照协议转让价格进行结算,两次结算的差额归属于受让方。

4.销售伴生副产品粉煤灰、煤渣等不计或少计收入,无正当理由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以粉煤灰、煤渣收入直接抵减劳务支出。

检查时首先从发电企业的财务账面入手,查看有无粉煤灰、煤渣生产、销售的财务核算,核算是否真实准确。其次进行实地查看,核实粉煤灰、煤渣的实际处理和利用情况。第三从三产单位入手,掌握粉煤灰、煤渣的对外销售情况。

5.已售热力产品不计或少计收入。检查热电联产企业时,要重点关注热力产品交接点的供热原始记录(数据),同时调取供热协议,再与相关的会计账簿、申报表核对。

6.在建工程、生活福利设施、职工住宅等自供自用电量不计或少计收入。发电企业一般设有非独立核算的供电公司专门从事电力供应调度,电力产品除了上网与省电力公司结算外,还有少量自供自用电。该部分电量税法规定视同销售自制产品,应计提销项税额。如果是外购电力,就应该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而且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在处理上有所不同。

7.关联企业不当交易,有意压低产品售价。检查往来账户以及关联企业之间签订的电力购销合同,核实向关联企业收取的电费定价;核对电力销售结算价与结算定价是否准确;是否存在电力收入总额与上网电量计价结算总收入不相一致的情况。

8.是否存在购进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或其他货物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热电联产企业是否存在生产免税热力所耗用外购货物已抵扣进项税未按规定作进项税转出的情况。

9.是否存在取得“票、货、款”不一致的发票抵扣进项税。重点审核火力发电企业原煤采购情况,结合物流、票流、资金流,严格按照“票、货、款”必须一致的结算原则,对企业未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不许抵扣。

10.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检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利用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2001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增值税,2009年1月1日起,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优惠政策。一是检查企业是否取得省级有关部门颁发的《资源综合利用资格证书》的资质,是否取得税务机关相关审批文件;二是审核计算企业使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比例是否达到原料总量的60%以上。

(二)供电企业增值税

1.不以用户抄表电量为基础计算售电收入,而以实际收取的电费计收入,对未收取部分不计或少计收入。供电量只能根据抄表数取得,计量表的起止数据是确认销售量的主要依据,检查时首先确定抄表电量是否真实完整,可随机选择一个用电管理所(站),将其电费应收月报表、电费台账、用户电费明细卡、电费发票等原始记录比对并与相关账簿进行核对,正常情况下,合计抄表数量与结算电量应保持一致,平均单价应与收入配比。其次注意审查核对营销数据与财务数据,检查二者是否存在销售数量、销售金额不相符的情况,是否存在对已抄表但未收取电费的部分少计收入的情况。

2.审查线损率,是否存在将非正常损耗的电能和职工生活用电、采暖用电等计入合理损耗,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是否存在将无法收回的欠缴电费计入合理损耗,少计销售收入。检查时从企业相关部门调取购电量、售电量、线损量的原始数据,与主管部门规定的线损率及线损历史数据进行比对印证,如发现线损率明显高于规定或比率变动幅度过大,可能存在将非正常损耗、福利用电或欠缴电费挤入线损的行为。

3.有无随同电价一并收取或一次性收取的各类基金、资金、附加、差别电价、用电权、集资,贴现利息以及其他收费项目取得的收入不记入经营收入的情况。检查时应注意把握两点:一是价外收入是增值税税基的组成部分;二是价外收入应就地按17%的税率征税,不能按核定的征收率缴税(税法特殊规定除外)。

4.是否存在假借“力率电费”奖励用户之名少计收入的问题。力率电费,即通常所说的阶梯电价,是指当用户功率因数高于规定标准时,按比例减收电费(奖励),反之按比例增收电费(处罚)的电费收取方式。检查时应到相关业务部门调取功率因数计算及统计的原始记录数据),与相应收取的力率电费进行对比分析,如发现电费奖励幅度过高或处罚比例过低,可能存在少计收入的问题。

5.农村电网改造过程中对由用户负担的用户进户线,以集资款名义直接向用户每户收取的电表开关材料费用,是否存在未申报增值税的情况。有无处理废旧的电线电缆等物资,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情况。

6.检查企业有无将外购电力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用电和福利用电并且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2008年及以前检查企业有无购进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自用电度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7.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检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免征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 591号)规定,农村电网维护费原由农村电管站收取改为由电网公司或农电公司等其他单位收取,仍然免征增值税。检查核实是否存在假借“农村电网维护费”名义,擅自扩大免税收入范围,减少应税收入的情况。

(三)电力行业所得税

1.收入方面重点检查内容

(1)检查超计划加价手续费、用电权资金手续费、代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手续费、供电配套工程费、公用路灯及其他公用供电设施委托供电企业代为维护管理而收取的维护管理费等,是否按规定计入应税收入;是否存在发电企业与供电企业之间互补供电,以抵减后电量计列收入的现象。

(2)检查企业“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收入”等账户及有关资料,审查是否存在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资产不计收入或者投资收益

(3)关注企业只增不减的应收款项以及所有者权益各项目的非正常变动,审查有无将对外出租的固定资产或者出租其他有形资产取得的租赁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的情况。

(4)检查企业有无对外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专利技术等取得的收入未并入收入总额的情况。

(5)检查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资产减值损失”等账户,检查相关的合同协议,审查企业是否存在对外投资情况,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对外投资持有期间的股息和红利收入不并入收入总额,投资处置时的转让收益不并入收入总额,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资产减值损失等未按规定作纳税调整等问题。

(6)检查企业往来账户、“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资本公积”等账户,以及有关合同、协议等资料,审查企业是否按规定将收回的已核销呆坏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是否按规定将窃电罚款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7)债务重组、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等特殊业务事项,是否按规定将有关收益并入收入总额,费用及摊销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2.成本、费用方面重点检查内容

(1)检查企业有无在成本费用中已经计提工会经费、福利费、教育经费的情况下,又在成本费用中以其它名义重复列支属于工会经费、福利费、教育经费的开支范围的支出。

(2)2008年及以前,有无在“应付工资”科目外列支工资性支出,未计入计税工资或工效挂钩工资总额,未按规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根据《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第九条规定,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检查列支费用相关原始凭证,确定企业有无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应由个人负担的职工学历教育费用。

(4)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的规定,检查企业2009年及以后有无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娱乐、健身、购买商业保险、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有关支出。

(5)检查企业有无超标准列支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2008年以前该项目扣除限额为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4%标准内的部分,2008年及以后扣除限额为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

(6)国家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地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不得高于职工工资总额的12%,检查企业有无税前超标准扣除住房公积金,未作纳税调整的情况。

甘肃省各地区2005-2009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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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甘肃年鉴》

(7)有无购置不符合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目录的设备享受税收优惠,抵免应纳税额。审查企业购置有关设备的原始凭证,实地查看设备的安装使用情况,对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中规定的项目,确定企业购置的相关设备是否符合要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8)对代收的“地方电力基本建设资金”等财政专项资金不再上缴财政专户的部分,直接转入“资本公积”科目。审查“资本公积”、“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及相关资金收取及上缴文件,确定是否存在不再上缴的代收资金转入“资本公积”科目,未作纳税调整。

(9)有无生产成本中列支属于“三产”的人员工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养老金以及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并在税前扣除。检查“生产成本”科目及工资、费用支付等相关原始凭证,对照从人力资源部门取得的企业用工情况统计表,确定是否存在列支属于“三产”人员的工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养老金以及商业保险的情况。

(10)有无凭证附件中没有提供能够证明会议名称、地点、天数、人员的证明材料,仅凭餐饮发票列支会议费的情况。

(11)有无税前列支非公益性直接捐赠支出、行政性罚款、职工生活家属区的水、电费、物业管理费、房屋维修费等,未作纳税调整。

3.资产处理重点检查内容

(1)固定资产的划分一般应参照行业标准。检查企业有无将购置的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等直接计入研究开发费,税前一次性加计扣除;有无固定资产改建等其它资本性支出在税前一次列支的情况。

(2)有无应报批的财产损失未按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在税前扣除的情况。

(3)检查企业有无无偿接受电力资产(不包括无偿接受符合条件的农村电力资产)、将其作为自有资产管理并提取折旧在税前扣除的情况,如存在上述情况,应审核接受资产时是否按规定计入应税收益。

(4)检查企业资产减值损失。对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凡不符合税法规定扣除的或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比例的,一律进行纳税调整;对结转的资产减值损失,凡在以前年度已做纳税调增在本期转回的或资产发生永久性损害且经税务部门审批的,允许在本期做纳税调减。

(5)各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是否符合现行税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无多提折旧的情况。

(6)有无将应属于固定资产改良的支出,作为修理费全额计入成本,而不按增加固定资产价值或者递延费用管理的情况。

4.资本运作重点检查内容

一是关注企业资产转让是否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资本运作过程中,资产转让方是否按照规定,对应作为“应税合并”类的资产转让及时进行所得税纳税申报或纳税调整。

二是关注企业相关资产确定计税基础是否合法。纳税人通过“免税合并”运作获得的资产,会计核算与税收规定存在会计成本和计税基础差异部分,是否按照规定计提折旧,所得税申报时是否进行调整。

三是关注是否存在利用虚假债务重组,调节利润,少申报缴纳税款的情况,是否存在将债务重组所得计入资本公积,未作纳税调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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