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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常见涉税问题及主要检查方法

时间:2022-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检查时,首先应审查“应收利息”科目是否及时结转。因转贷业务是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检查时,应严格审查借款利息的真实性和贷款利息计入收入的完整性。二是通过检查账簿和会计凭证,注意纳税人将“手续费收入”不计收入,而转入其他科目做出错误的会计处理。审查银行业往来支出”账户,采用抽查法,从其明细账户中,选择几笔数额较大和数额有整数的支出,有针对性地检查,看有无滥列滥支的情况。

第五节 银行业常见涉税问题及主要检查方法

一、收入方面

(一)常见涉税问题

1.银行业收取邮汇费、工本费收入不计入营业收入。

银行业在从事金融活动中一般会收取客户支票、进账单等凭证的工本费及邮汇业务的手续费,根据银行业会计制度,该项收款不作收入处理,而是冲减营业费用,或者有的支行计入对应分行的往来科目“其他应付款——代垫工本费的贷方”,造成税款流失。

2.发生长款长期挂账,未计入当期损益。

银行业发生长款不及时按规定作收益处理,长期挂账。

3.银行业逾期贷款利息不按规定核算。

由于贷款利息计算较为复杂,计算工作量大,很多银行业都采用简单核算法”,即对一个贷款企业采用“权责发生制”将应收贷款利息全部计入损益;或采用“收付实现制”将应收未收利息全部计入表外科目,核算不准确随意性大,存在未严格执行核算年限的现象。

4.银行业抵贷资产管理缺位逃避纳税。

一是贷款户以资抵贷后,银行业未作本息收回的账务处理,既未按规定冲减账列本金,也未将其表外科目的利息及时调整转入表内利息收入。二是收回的抵贷房产、土地只有部分进行过户登记,大部分未办理过户,但这些不动产的产权大多实际已转移到银行,未申报纳税。三是在处置变现抵贷资产前,将收回的房产、资产出租,其收入未入账,作小金库给职工发放福利等。

(二)重点检查内容

一是各种主营业务收入、附营业务收入是否全部按规定入账,有无少报、瞒报收入,长期挂账的问题;二是抵债资产是否销售、出租、拍卖以及处置收益有无问题;三是应收利息是否及时结转;四是移交资产的应收未收利息有无从营业额中冲减的问题;五是账外资产转入账内是否计入当期损益申报纳税等。

(三)检查方法

1.银行业是否及时计提了应收利息。

利息收入是银行业对企业或个人发放贷款按国家规定的利率收取的利息,是银行业的最主要的收入。

银行业发放的贷款,应按期计提利息并确认收入。计算出利息后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利息——贷款户

  贷: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户

借:活期存款——存款户

  贷:应收利息——贷款户

检查银行业贷款明细账、会计报表和企业借款合同、逐笔按期审查,看是否按期计提了应收利息,并作了利息收入处理。

2.银行业是否及时结转了应收利息。有无转移、隐藏利息收入的现象。

检查时,首先应审查“应收利息”科目是否及时结转。其次,结转“应收利息”科目时对应科目是否正确。贷款业务一般分为长期、短期、逾期三种情况,应根据各项贷款利率,复算应收利息计算是否正确,结转是否及时,结转的对应科目是否为“利息收入”科目、审查的重点是注意防止利用“其他应付款”、“应付账款”和往来结算科目隐藏“利息收入”,并做出错误会计处理:

借:应收利息

  贷:其他应付款(或“应付福利费”)

正确的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利息

  贷:利息收入

3.银行业有无混报、少报收入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检查时,一是将“利息收入”、“银行业往来收入”、“手续费收入”“汇兑损益”、“租赁收入”、“证券销售”、“证券发行”与《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核对,核实有无漏报、混报的情况;二是上述有关收入类科目的明细账并与其相对应的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相核对,核实取得金融业务收入是否全额计入了收入类科目,有无分解、少计收入的现象;三是检查“利息支出”、“手续费支出”、“营业费用”等有关支出类科目的的明细账,与其相对应的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相核对,核实有无将取得的金融业务收入直接冲减费用支出的现象。

4.企业有无利用税法对转贷业务、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抵扣余额征税的规定,而有意扩大抵扣范围和抵扣金额而少计收入的问题。

因转贷业务是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检查时,应严格审查借款利息的真实性和贷款利息计入收入的完整性。同样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是以卖出价减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所以,同样应严格审查买入价的真实性和卖出价的完整性。总之,在检查时应注意检查贷款利息、卖出价计入收入的完整性和借款利息、买入价的真实性,核实计算纳税时,有无少计收入,扩大抵扣金额的情况。

5.检查银行业“其他应付款”科目贷方发生额,并与有关账簿、会计凭证等有关资料相核对,看是否有应作收入处理的利息收入而没有做收入处理长期挂账不申报纳税的情况。

6.银行业有无不按规定条件,随意办理挂账停息业务。

检查时应对照允许挂账停息贷款业务的规定,核实挂账停息贷款业务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主要应注意两点:一是挂账贷款业务是否得到批准,二是挂账前,有无死账和贷款的详细情况。

7.检查银行业“应收利息”和“利息收入”科目,看有无应结转而未结转的利息长期挂账的问题。

8.银行业有无贷款未超过规定时间而作为逾期贷款利息提前转入表外应收贷款利息的情况。

银行业会计制度规定,发放贷款到期(含展期,下同)90天后尚未收回的,其应计利息停止记入当期利息收入,纳入表外核算;已计提的贷款应计利息,在贷款到期90天后仍未收回的,或在应收利息逾期90天后仍未收到的,冲减原已计入损益的利息收入,转作表外核算。

检查银行业的贷款明细账,企业借款合同和企业会计报表时,看企业有无贷款逾期未超过90天而作为逾期贷款利息收入提前转入“表外应收未收利息”,已计提的贷款应计利息,在贷款到期尚未逾期90天尚未收回的或在应收利息未逾期90天仍未收到的,冲减原已计入损益的利息收入,提前转入“表外应收未收利息”而减少企业利息收入的情况。

9.银行业有无转移委托贷款业务手续费收入的问题。

检查时,一是要审查企业有无存款大户,存款大户有无委托贷款。二是通过检查账簿和会计凭证,注意纳税人将“手续费收入”不计收入,而转入其他科目做出错误的会计处理。

借:应付账款——应付委托贷款利息

贷:盈余公积

而委托贷款业务正确的会计处理应为

借:应付账款——应付委托贷款利息

贷:其他业务收入——手续费收入

二、扣除项目方面(一)常见涉税问题1.固定资产折旧费问题。随意改变折旧率、缩短折旧年限;重复计提折旧;非营业办公用房计提折旧。

有些银行业对过去所属现已独立核算的招待所、培训中心等固定资产还在提取折旧费。

2.不合理费用列支。

(1)有的银行业把业务宣传费当作不合理费用的“泔水缸”,工会文体活动、请客送礼等支出全列入其中。

(2)银行业的会议费项目也存在漏洞,有的把招待费、吃喝款在自己的培训中心转变为“住宿费”“租场费”等列入会议费。

(3)多数银行业设立职工食堂,有的将职工食堂人员工资列支并照常计提工资的三项附加费用。

3.未按规定摊销费用。

一些银行业对承租外单位的房屋、车辆等,所支付的租赁费不是按受益期摊销。

(二)重点检查内容

一是超过税前扣除项目规定标准的,是否作了纳税调整;二是固定资产折旧是否符合税法规定;三是有无列支与经营无关的费用支出;四是房改补贴等多提未支付的预提费用是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三)检查方法

1.利息支出的检查。利息支出是银行业的主要成本,检查利息支出,主要是检查企业的“定期储蓄存款”、“活期储蓄存款”、“教育储蓄存款”、“企业存款”等负债类账户,看其存款时间、计息时间、月均存款余额或日均存款余额,对照“利息支出”账户的借方计算的利息是否正确。有无擅自提高存款利率,扩大利息支出,包揽储蓄的行为。审查银行业往来支出”账户,采用抽查法,从其明细账户中,选择几笔数额较大和数额有整数的支出,有针对性地检查,看有无滥列滥支的情况。

2.工资的检查。在检查工资薪金时,应着重对其合理性、真实性进行确认:一是企业是否制订并执行了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是企业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是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是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否相对固定,工资薪金的调整是否有序;四是对企业发放的工资薪金,通过是否依法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加以核实;五是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是否存在减少或逃避税款的目的;六是发放工资薪金的员工是否在本企业任职或存在雇佣关系。

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工资薪金的检查,以工效挂钩方式的核发工资的,检查时要调取相关批准文件,尤其是上级部门核准的工资指标,看是否超指标扣除;对没有实行工效挂钩的工效挂钩的银行业按照不同时期国家规定的人均月扣除限额进行分别计算,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对未履行用工手续的临时工工资不得扣除。检查时应对营业费用”中发放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进行检查,看实际发放的工资及有关工资性质的奖金津贴、补贴等是否超过了计税工资。

3.工资三项附加费检查。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以计税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准予在税前扣除;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分别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准予在税前扣除。

检查时应核实企业在提取应付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时,其工资总额和提取比例是否正确;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是否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平均工资水平计算的。

4.广告费的检查。在核实银行业营业收入的基础上,计算出税前应扣除的广告费支出数额,再和企业“营业费用”科目中发生的广告费支出数额、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数相对照,看企业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数额是否符合税收政策的规定。还应检查“营业费用”科目中广告费支出的原始凭证。看是否符合上述规定,核实广告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不符合规定的都应剔除。

5.业务宣传费的检查。在核实银行业营业收入的基础上,计算出税前应扣除的业务宣传费数额,再和企业“营业费用”科目中发生的业务宣传费数额相对照,看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还应注意检查“营业费用”科目中业务宣传费支出的原始凭证,核实业务宣传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6.业务招待费的检查。在核实银行业营业收入的基础上,计算出税前应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数额,再和“营业费用”科目中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数额、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数额相对照,看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数额是否符合税收政策的规定。

7.国债利息收入涉及费用的检查。国税函[2000]906号文件规定,银行业购买(包括二级市场购买)的国债到期(或分期)兑付所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相关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检查时应注意银行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国债,其发生的相关费用是否有在税前扣除的问题。

8.长期待摊费用的检查。银行业以租赁方式租入的房屋发生的装修工程支出,应作为递延费用,记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在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内平均摊销。检查时注意企业以租赁方式租入的房屋发生的装修工程支出一次计入“营业费用”科目在税前扣除;或者虽已记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但缩短了摊销年限的情况。

9.融资租赁的检查。银行业租赁的房屋、电脑及其辅助设备,属于融资租赁的,应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分期计提折旧。其中,年限不得少于3年。以租代建(购)的固定资产,其租金不得在当期扣除,应作为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按规定提取折旧。

银行业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和维修管理费,检查时应注意有否将提取的折旧和发生的修理费在税前扣除。

10.各项准备金的检查。银行业提取的投资风险准备金等国家税收法规规定之外的各项准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11.捐赠支出的检查。应检查营业外支出科目和有关会计凭证、原始凭证。一是看是否有不属于捐赠的费用混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二是看其捐赠的是否为捐赠给非盈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三是看企业捐赠的扣除比例和扣除额是否正确。

12.固定资产折旧的检查。固定资产折旧检查时要根据固定资产明细账审查固定资产原值、使用年限、残值提取折旧等情况。一是有无未经评估单位评估私自增加固定资产价值而多提折旧;二是有无人为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而多提折旧;三是是否有未留残值多提折旧情况;四是是否有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仍在提取折旧。

三、中间业务的检查

中间业务主要指不构成银行表内资产、表外负债,形成非利息收入的业务。中间业务收入在外国银行收入中占很大比重,在我国商业银行收入中所占比重较少,大力发展中间业务是银行业发展的方向之一。中间业务主要包括:支付结算类中间业务,包括国内外结算业务;银行卡业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业务;代理类中间业务,包括代理证券业务、代理保险业务、代理金融机构委托、代收代付等;担保类中间业务,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各类银行保函等等。

(一)支付结算业务

票据业务。一般应比较放款人支付手续费与银行手续费收入入账情况,对照其收费标准,审查其收入是否入账。

汇款业务。对照其收费标准,检查汇款人支付手续费或电子汇划费或邮电费与银行收入入账情况。

托收业务。要对照“应收托收款项”等表外账户和有关备查账户,根据其收费标准,看其手续费入账情况。

(二)代理业务

抽查代理业务收入,审查是否按照代理协议收取手续费。如有疑问,可向部分委托单位询问手续费支付情况,审查银行是否及时、足额将手续费收入纳入当期损益。

(三)担保承诺业务

要取得各项担保承诺协议,检查是否按照规定收取中间业务收入。

四、资本运作业务的检查

资本运作简言之就是资产买卖交易,又称资本经营。主要包括:公司并购与分立、资产剥离、发行股票、债券、股票配售、股权转让、分红送股、转增股本、股权回购,金融资产交易、金融资产套期保值以及其他风险投资等。

按资本运作业务是否需要纳税,可将其划分为“免税合并类”与“应税合并类”两大类。税务检查时,对纳税人资本运作中有关资产可按照评估确认后的增值或损失加以认定;对于“免税合并类”资本运作,重点审核其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免税条件。

五、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主要检查方法

(一)存在的问题及检查方法

1.核对利息清单和明细账表,看有无应扣未扣和少扣的问题。

2.核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报告汇总表是否相符,税款是否及时足额入库。

3.办理教育储蓄的对象(储户)是否为小学四年级(含四年级)以上的在校学生。

4.教育储蓄是否采用实名制,是否以储户(学生)本人的姓名开立存款账户;以学生委托人开户的,不得作为教育储蓄。

5.教育储蓄是否为定期储蓄存款,存期是否为一年、三年和六年。

6.教育储蓄最低起存金额是否低于50元,本金是否超过2万元。

7.教育储蓄免税利息是否真实准确。

8.教育储蓄是否存在多头开户。

9.教育储蓄到期支取时,是否有储户凭存折和“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是否按规定利率执行。

10.支取“证明”是否真实有效,出具“证明”的单位是否从事非义务教育,章戳是否为行政公章。

11.教育储蓄逾期支取的,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所计付利息是否违规享受免征个人利息税的优惠。

12.教育储蓄提前支取的,是否全额支取,是否按规定利率执行。

(二)政策要点

1.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取得的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适用20%的比例税率(2007年8月15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2008年10月9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按照国家或省级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利息所得税。

3.办理教育储蓄的对象(储户)为在校小学四年级(含四年级)以上的学生。

4.教育储蓄采用实名制。办理开户时,须凭储户本人户口薄或居民身份证到储蓄机构以储户(学生)本人的姓名开立存款账户。

5.教育储蓄为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存期分为一年、三年和六年,最低起存金额为50元,本金合计最高限额为2万元。

6.教育储蓄实行利率优惠。一年期、三年期教育储蓄按开户日同期同档次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六年期按开户日五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7.教育储蓄在存期内遇利率调整,仍按开户日利率计息。

8.教育储蓄到期支取时,按实存金额和实际存期计算利息。并遵循以下规定:

(1)储户凭存折和“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一次支取本金和利息。储户凭“证明”可免征个人利息所得税。

(2)储户不能提供“证明”的,其教育储蓄不享受利率优惠,即一年期、三年期按开户日同期同档次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六年期按开户日五年期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同时,按规定征收个人利息所得税。

9.教育储蓄逾期支取的,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按支取日活期储蓄存款计付利息,并按规定征收个人利息所得税。

10.教育储蓄提前支取时必须全额支取。提前支取时,储户能提供“证明”的,按实际存期和开户日同期同档次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免征个人利息所得税;储户不能提供“证明”,按实际存期和支取日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按规定征收个人利息所得税。

11.因户口迁移办理教育储蓄异地托收的,必须在存款到期后方可办理。

(三)对银行业相关税收规定

1.对金融机构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有关资料的,以及未按照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报表和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1条、62条之规定,对其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分别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或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对为储户、金融机构非法提供证明或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3条之规定,税务机关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对非法提供虚假证明的单位处以少缴税款一倍以下罚款。

3.对金融机构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责成金融机构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并对金融机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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