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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贸易货物进出口主要环节管理

时间:2022-11-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货物进出口环节管理是指国家在货物进出口过程中,除了对进出口货物本身的管理外,还对进出口的业务环节,主要包括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原产地规则管理、海关管理和外汇管理。为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有关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发展,中国依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国内法律法规,对进出口商品检验活动实施管理。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原来称对外贸易公证鉴定业务。

货物进出口环节管理是指国家在货物进出口过程中,除了对进出口货物本身的管理外,还对进出口的业务环节,主要包括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原产地规则管理、海关管理和外汇管理。

2.1 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

进出口商品检验(commodity inspection),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对买卖双方达成交易的进出口商品,由法定商检机构依法对其品质、数量、规格、包装、安全、卫生、装运条件等进行检验的活动。进出口商品检验有利于保证进出口商品符合贸易合同的要求,提高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防止低劣或危险性商品的输出(入),维护贸易双方的利益和国家声誉,因此是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环节。为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有关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发展,中国依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国内法律法规,对进出口商品检验活动实施管理。

(一)进出口商品检验体制

进出口商品检验体制,是指国家管理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组织形式及基本制度,包括商检机构的设置、职责范围的确定和管理职权的划分,是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得以贯彻落实的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由三个层次构成:国家商检部门、地方商检部门和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国务院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Supervision,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AQSIQ,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管理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为履行出入境检验检疫职能,国家质检总局在全国共设有35个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各海陆空口岸和货物集散地设有近300个分支局和200多个办事处,负责管理各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的机构,可以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国外检验机构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检验机构是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经国家商检部门审核许可后方能具备从事委托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资格。检验机构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属于商业性委托检验。

(二)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主要包括法定检验、监督管理和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这三方面的任务。

(1)法定检验。

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是指我国商检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规定的进出口商品或有关的检验检疫事项实施强制性检验检疫,未经检验检疫或经检验检疫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不准输入和输出。法定检验的目的,是保证进出口商品、动植物(或产品)及其运输设备的安全、卫生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际上的有关规定,防止次劣有害商品、动植物(或产品),以及危害人类和环境的病虫害和传染病源输入或输出,保障生产建设安全和人类健康。国家商检部门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的范围主要包括:①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的商品;②我国《食品卫生法》规定的应实施卫生检验及检疫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等;③我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应实施检疫的动、植物产品;④我国卫生部有关条例规定应实施检验的药品等。

(2)监督管理。

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监督管理工作,是对进出口商品执行检验把关和对收货、用货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和储运单位,以及对指定或认可的检验机构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方式,是通过行政管理手段,推动和组织有关部门对进出口商品按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其目的是保证出口商品质量和防止次劣商品进口。商检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①对其检验的进出口商品进行抽查检验;②对其检验组织机构、检验人员和设备、检验制度、检验标准、检验方法、检验结果等进行监督检查;③对其他与进出口商品检验有关的贴检验检疫标志或封识,以及指定、认可、批准检验机构等工作,也属于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监督管理工作范围。

(3)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

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原来称对外贸易公证鉴定业务。它的范围和内容十分广泛,凡是以第三者的地位、公正科学的态度,运用各种技术手段和工作经验,检验、鉴定各种进出口商品的品质、规格、包装、数量、重量、残损等实际情况与使用价值,以及运载工具、装运技术、装运条件等事实状态,是否符合合同(契约)标准和国际条约的规定、国际惯例的要求,通过独立的检验、鉴定和分析判断,作出正确的、公证的检验、鉴定结果和结论,或提供有关的数据,签发检验、鉴定证书或其他有关的证明的,都属于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范围。经指定或许可的检验机构根据对外贸易关系人的申请,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仲裁司法机构的指定,办理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其他检验机构非经许可不得办理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进出口商品鉴定项目包括: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包装、数量、重量鉴定,货载衡量,车辆、船舱、集装箱等运输工具的清洁、密固、冷藏效能等装运技术条件检验,积载鉴定,舱口检视,载损鉴定,监视装载与卸载,集装箱货物装箱、拆箱鉴定,油舱空距测量,验残,海损鉴定,签封样品,价值证明及其他鉴定业务。通过检验、鉴定事实状态,出具居间证明和各种鉴定证书,供有关方面作为办理进出口商品交接、结算、计费、理算、通关、计税、索赔、仲裁等的有效凭证,处理有关贸易、运输、保险方面的各种问题,便利对外贸易的顺利进行,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和国家信誉,促进生产和对外贸易的发展。

2.2 原产地规则管理

用以确定货物原产国或原产地区的规则就是原产地规则。原产地规则具体表现为各国、国家集团或地区为确定货物的原产地而实施的法律、规章及普遍适用的行政命令。货物的原产地被形象地称为商品的“经济国籍”,原产地规则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原产地规则的出现源于国际贸易领域对国别贸易统计的需要。然而伴随着国际贸易中关税壁垒与非关税壁垒的产生与发展,原产地规则的应用范围也随之扩展,涉及关税计征、最惠国待遇、贸易统计、国别配额、反倾销、手工制品、纺织品、政府采购甚至濒危动植物的保护等诸多范畴。

(1)原产地规则的标准。

原产地规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原产地标准、直接运输原则和证明文件等。其中最重要的是原产地标准。原产地标准多由各国自行规定,很不统一,海关合作理事会具体规定了原产地标准,供签订“京都公约”的各国采用。其标准是:

①整件生产标准:即产品完全是受惠国生产和制造,不合有进口的和产地不明的原材料和部件。

完全在一国生产的产品包括:在该国领土、领水或其海底开采的矿产品;在该国生长、收获的植物产品、动物产品及其制品;在其国内渔猎所获的产品;该国船舶在公海上捕获的海产品和用这些捕获物在该国海上加工、船上加工制造的产品;国内收集的生产和加工后的剩料和废料及废旧物品;完全用以上物品在该国内生产的商品。

②实质性改变标准:是适用于确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参与生产的产品的原产国的标准。其基本含义是:货物必须在出口国经过最后一道的实质性加工生产,使货物得到其特有的性质,该出口国才认为是该货物的原产国。实质性改变标准在实践中可以应用以下方法:

改变税则及例外情况表办法。常用的实施方法是制订一条总规定,按照这一规定,在税则商品分类目录中,经过出口国加工或制造的产品应归入的税则号必须不同于所使用的进口原材料或部件的税号。这一总规定,常附有例外情况。按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日本的做法,它们用清单A和清单B分别列出不能单纯改变税则号来确定原产国的商品。清单A是指经过出口国制造加工的货物,其税号虽然改变了,但不能算实质性改变,而必须同时符合表列的指定加工条件,才能确定该出口国为原产国。清单B规定某些商品经过出口国加工或制造后,其所应归的税则号虽然没有改变,但已符合了清单B指定的加工条件,该出口国可被视为该货物的原产国。

制造或加工作业表法。通常制订若干总表,列出每种产品必须经过有足够重要性的技术制作或加工作业(改进品质的加工)程序。符合要求才算达到实质性改变的标准。这种方法不宜单独使用,通常是与改变税号法结合使用。

从价百分比标准(又称增值百分比标准或增值标准)法。即出口产品,在出口国生产中所使用的生产国的本国原材料或部件费用和生产费用的总和,在该产品价格中所占的比例必须达到或超过一定的百分比;或者出口产品在出口国生产中所使用的外国进口原材料或部件的价值,在该产品的出厂价格所占的比例不得超过规定的百分比。

(2)原产地证书的种类。

常见原产地证书主要有:

一般原产地证书:出口国根据一定的原产地规则签发的证明货物原产地的证明文书;

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受惠国根据给惠国方案中的原产地规则签发的证明货物原产地为受惠国的,可享受关税优惠待遇的证明文件;

纺织品配额原产地证书:纺织品设置数量限制的国家为进行配额管理而要求出口国出具的产地证书;

区域性经济集团成员国之间的产地证书:区域范围内(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等)的国家为享受互惠减免关税而出具的产地证明书;

手工制品原产地证书:证明货物的加工和制造是全人工的而非机械生产的一种加工证书;

濒危动植物原产地证书:证明加工成的货物的动物或植物来自饲养的而非野生的濒危动植物(或在数量限制以内)的证明书。

2.3 海关管理

海关(customs)是国家进出关境的监督管理机关,其基本职能包括进出关境监管,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编制海关统计,办理其他海关业务等。海关通过上述职能的履行,达到实施国家法律、维护进出关境秩序、保证国家税收、遏制走私行为、保障国家利益的目的。因此,海关管理也是中国货物进出口管理环节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实行集中统一的、垂直的海关管理体制。国务院设立海关的最高管理机关——海关总署(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Customs,GACC),负责统一管理全国海关。各地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对海关总署负责。这样的管理体制能够保证海关工作的对内、对外的统一性及海关监管职能的充分发挥,适应了海关代表国家行使主权、维护国家整体利益的需要。根据我国《海关法》,国家在各对外开放口岸设立海关,并在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海关设置分为直属海关和隶属海关两个层级,直属海关由海关总署直接领导,隶属海关则由相关直属海关领导。目前,中国海关共设有41个直属海关,600个隶属海关和办事处,通关监管点近4 000个。

(一)进口征税

根据《海关法》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对于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申报,并缴纳关税。《海关法》规定,纳税义务人应当从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起15天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对于欠税、漏税、偷逃税、抗税等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1)完税价格制度。

完税价格是海关征税的基础,是由海关审核确定的。《海关法》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估定。”这一规定使完税价格的计算有了法律依据,不仅保护了国家的利益,而且保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①成交价格。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这是国际上通行的确定关税完税价格的方式。所谓成交价格,是指一般贸易项下进出口货物的买方为购买该项货物而向卖方实际支付的价格。作为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基础的成交价格,必须是由海关审定认可的成交价格。根据《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代理人应负责向海关提供反映买卖双方成交活动的一切真实资料,以证明其向海关申报的价格是正常成交价格,或者是其他公平价格。海关有权检查买卖双方的有关合同、发票、账册、单据、业务函电、文件和其他资料,以确认其申报价格的真实性。

②海关估价。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估定。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海关应当依次以下列价格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从该项进口货物同一出口国或者地区购进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该项进口货物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在国际市场上的成交价格;该项进口货物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在国内市场上的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其他税收以及进口后的运输、储存、营业费用及利润后的价格;海关用其他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此外,对于一些特殊的进口货物,采用特殊的估价方式。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海关依次以下列价格为依据审查确定完税价格:同一时期内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销售出口的相同商品的成交价格;同一时期内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销售出口的类似商品的成交价格;根据境内生产相同或类似商品的成本、储运和保险费用、利润及其他杂费计算所得的价格;如果按照以上方法仍不能确定的,由海关用其他合理方法审定价格。

(2)商品归类制度。

商品归类是指海关按照《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中既定的原则和方法将进出境商品准确地归入某一商品编号(在关税税则中即为税号),以确定该商品进出境应当适用的税率、贸易管制及其他进出口管理政策。同时,海关可以据此编制海关统计。商品归类是海关对货物实施管理的一项重要的技术性基础工作。由于贸易管制的实施和关税税率的设定都是以商品目录为基础的,商品归类的结论将直接影响到商品的进口条件和关税税率的适用,因此,商品归类也是涉及海关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的执法行为。为了准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保护国家利益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海关法》对商品归类做出了原则性规定,《进出口关税条例》和《进出口关税税则》对具体内容进行了规定。海关可以要求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提供确定商品归类所需要的有关资料;必要时,海关可以组织化验、检验,并将海关认定的化验、检验结果作为商品归类的依据,以确保商品归类的准确性。

(3)进口税则税率。

中国从2002年起实行新的进口税则税率栏目。进口税则分设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和普通税率4个栏目。最惠国税率适用原产于与中国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贸组织成员国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或原产于与中国签订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协定税率适用于原产于中国参加的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有关缔约方的进口货物;特惠税率适用于原产于与中国签订有特殊优惠关税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普通税率适用于原产于上述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的进口货物。税率是海关税则的核心。根据国家对商品的需要程度,《海关进出口税则》将进口商品分为四类,即必需品类、需用品类、非需用品类和限制品类。每一类进口商品都规定了相应的税率。进口税率共有23个税级,其级差按“税率低,差幅小;税率高,差幅大”的原则排列,体现了税负合理的要求。进口税率设最低税率和普通税率两栏。最低税率从零税率到3%,最高为150%。普通税率从零税率到8%,最高为180%。大部分税目中未订出口税率,凡未订出口税率的商品不征出口税。凡开征出口税的商品,其税率的税级从10%到100%。

(4)关税减免制度。

《海关法》规定,关税减免包括法定减免税、特定减免税和临时减免税。

法定减免税:是指依照《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予以减免进出口关税的项目。主要有: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和货样,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害或损失的货物,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等。

特定减免税:是指在法定减免之外,国家对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给予关税减免。如对进出经济特区、技术产业开发区、对外开放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商品的关税减免等。

临时减免税:是在法定减免税和特定减免税之外,国家为照顾某些纳税人的特殊情况和临时困难或者支持社会公益事业而给予的关税减免。

知识链接1-5 2013年1月1日起我国调整进出口关税

2013年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在保持宏观经济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同时,我国将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关税调控作用,着力提高关税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坚持稳增长、调结构、抓改革、惠民生的方针,支持企业自主创新,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着力扩大国内需求,推动对外贸易平稳增长和平衡发展。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审议,并报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1月1日起,我国将对进出口关税进行部分调整。

2013年继续对小麦等7种农产品和尿素等3种化肥的进口实施关税配额管理,并对尿素等3种化肥实施1%的暂定配额税率。对关税配额外进口一定数量的棉花继续实施滑准税,并适当调整税率,主要是当棉花进口价格过低时,适用税率有所提高。对冻鸡等47种产品实施从量税或复合税,部分感光胶片进口关税的征收方式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

为积极增加进口,满足国内经济社会发展及消费需求,2013年我国将对780多种进口商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年度进口暂定税率。其中,新增和进一步降低税率的产品主要分为五大类:一是调味品、特殊配方婴幼儿奶粉、心脏起搏器血管支架等促进消费和改善民生,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生活和医疗用品;二是汽车生产线机器人、宽幅喷墨打印机、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屏、电动汽车用逆变器模块、锂电子蓄电池、无级变速箱用钢带等促进装备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设备、零部件和原材料;三是高岭土、云母片、钨铁、锑等能源资源性产品,以及船舶压载水处理设备用过滤器、动车组用胶囊等有利于节能减排的环保产品;四是紫苜蓿、奶衬、自走式饲料搅拌投喂车等支农惠农产品;五是羽绒、亚麻短纤、全自动转杯纺纱机等支持纺织行业发展的产品。

为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2013年我国继续以暂定税率的形式对煤炭、原油、化肥、铁合金等产品征收出口关税。适当延长化肥淡季税率适用时间并降低淡季出口关税税率,部分化肥产品出口关税的征收方式由从价计征改为从量计征。

依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或关税优惠协定,2013年我国继续对原产于东盟各国、智利、巴基斯坦、新西兰、秘鲁、哥斯达黎加、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等国家的部分进口产品实施协定税率,部分税率水平进一步降低。在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框架下,对原产于港澳地区且已制定优惠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实施零关税。根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部分产品实施零关税。继续对原产于老挝、苏丹、也门等40个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产品实施特惠税率。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科学技术进步、加强进出口管理及应对国际贸易争端的需要,2013年对进出口税则中部分税目进行调整,增列硒化氢、垃圾焚烧炉、生物杀虫剂、混凝土泵车等税目。调整后,我国2013年进出口税目总数由2012年的8 194个增至8 238个。

(2012年12月17日 来源:关税司)

(二)出口退税

(1)出口退税的基本内涵。

出口退税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已报送离境的出口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在出口前生产或流通各环节已经缴纳的间接税(我国目前主要包括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款的一项税收制度(措施)。因此,出口退税是针对出口货物,只有在货物出口后方可申请退税,退税时,必须有货物出口的凭证。目前在税收处理上,货物进入出口加工区视为离境,而货物进入保税区则不视为离境。另外,出口退税以征税为前提,即只能是对已征税的出口货物退还其已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税的出口货物则不能退还上述“两税”。

公平税赋原则是实行出口退税的重要理论依据之一。由于各国的税收制度存在差异,使得同一产品在不同国家的税收负担高低不等。这种国家间的税负差异,必然造成各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难以做到公平竞争。要消除这种不利影响,就必须使出口货物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而出口退税正是依据出口产品零税率原则,使出口产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的有效手段。因此,公平税赋是各国制定税收制度的基本原则,也是制定出口税收制度的重要理论依据。

(2)出口退税政策的主要构成要素。

出口退税政策涉及出口货物退税的税种、出口商范围、货物范围、退税率、计算应退税额的依据、期限和地点、退预算级次和违章处理等内容的规定,其中,货物范围、退税率、计算应退税额的依据是构成出口退税的基本要素。

(3)出口退税的权利主体。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第1条规定,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根据当前出口退税相关法规的规定享有出口退税权的主体,大致可分为四类:一是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出口企业;二是未享有进出口经营权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其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三是外商投资企业;四是经特许享有出口退税权的企业。

(4)出口退税的义务主体。

出口退税的义务主体是指承担返还出口退税款义务并实际支付出口退税款项的主体。从当前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相关规定来看,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都可以成为出口退税的义务主体。

(5)出口退税的货物范围。

①一般出口退税的货物范围:

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内的货物;

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

必须是财务上已做销售处理的货物;

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②特准退税货物范围:

主要有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合作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等。

(6)出口货物退税的税种、税率。

出口货物退税的税种为增值税、消费税。增值税是指以商品生产流通和劳务服务各个环节中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消费税是指对消费流转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目前,出口商品的退税率共分七档,分别为17%、14%、13%、11%、9%、5%和0。

(7)出口退税的计税依据。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以出口货物离岸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计算办法退税,以出口数量和货物购进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知识链接1-6 中国出口退税制度的演变

续 表

2.4 外汇管理

外汇管理是指一国政府授权国家货币金融管理当局或其他国家机关,对外汇收支、买卖、借贷、转移,以及国际间的结算、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等实行的管制措施。外汇管理的目的在于维持国际收支平衡,保持汇率稳定,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促进本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中国的外汇管理机构为由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的国家外汇管理局(State Administration of Foreign Exchange;SAFE)。

外汇管理的内容十分广泛,不仅包括对国际收支的管理,也涉及对外汇市场的管理,具体可分为经常项目管理、资本项目管理、储备项目管理、汇率管理、外汇市场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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