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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贸易货物进出口的管理

时间:2022-07-1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国家对货物进出口管理的目的是为了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保护民族经济,维护国家安全。限制或禁止进出口货物的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我国对货物进出口实行的管理,是符合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是国家批准特定企业、单位进出口货物的文件。

1.1 一般贸易货物进出口管理的依据

货物进出口管理是国家有关部门对进出境货物的实际管理。国家对货物进出口管理的目的是为了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保护民族经济,维护国家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货物进口指定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是我国实施货物进出口管理的主要依据。实行货物与技术自由进出口,是中国《对外贸易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但与此同时,在复杂多变的国际经济环境中,为了更好地利用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充分发挥我国的竞争优势,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对外贸易法》还确立了我国对某些货物实行禁止、限制管理的原则和管理制度。

(一)限制进出口货物

《对外贸易法》规定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技术,国家可以限制进口或者出口:(1)为维护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2)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国内资源,需要限制出口的;(3)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4)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5)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6)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

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或者许可证管理。

(二)禁止进出口货物

《对外贸易法》还规定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技术,国家禁止进口或者出口:(1)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2)为保护人的生命或者健康,必须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3)破坏生态环境的;(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限制或禁止进出口货物的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目录,应当至少在实施前21天公布;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临时决定限制或禁止规定目录以外的特定货物的进口或者出口。根据《对外贸易法》的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国家准许货物的自由进出口,依法维护公平、有序的货物进出口贸易,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对货物进出口设置、维持禁止或者限制措施。

(三)自由进出口货物

限制与禁止进出口以外的货物为自由进出口货物。自由进出口的货物由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放开经营。基于监测货物进口情况的需要,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划分,对部分属于自由进口的货物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均应当给予许可。任何进口经营者,只要符合国家关于从事自动许可货物进口经营法律法规的要求,均有资格申请和获得《自动进口许可证》。

(四)特殊进出口货物

属于文物、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等货物,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禁止进出口或者限制进出口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出口。

我国对货物进出口实行的管理,是符合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的。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对货物进出口取消数量限制,实现自由贸易,但允许成员在某些情况下对某些商品实施进出口限制。我国货物进出口管理在具体管理手段和管理范围上,与世贸组织的规则尚有一定差距,按照中国入世承诺,中国将在规定的过渡期内,实现与国际规则的并轨。

1.2 一般贸易货物进出口管理的主要手段

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配额管理手段,是我国实施货物进出口管理的最主要手段。

(一)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进出口许可证管理指由商务部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制定并调整进出口许可管理目录,以签发进出口许可证的形式对该目录商品实行的行政许可管理。商务部负责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并制定、调整和公布目录。经过商务部的授权,由给配额许可证事务局来统一管理、指导全国各发证机构的进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进出口许可证管理,是国家对外经济贸易宏观管理的重要措施,也是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它是根据国家的法律、政策和国内外市场的需求,对进出口经营权、经营范围、贸易国别、进出口货物品种、数量、技术等实行全面管理、有效监测、规范货物进出口许可的制度。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是国家管理货物出入境的法律凭证。进出口许可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各种具有许可进口或出口性质的证明、文件。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是国家机关签发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是国家批准特定企业、单位进出口货物的文件。因此,进出口货物许可证不得买卖、转让、伪造和变卖。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是批准进出口特定货物的文件,其中包括品名、数量、规格、成交价格、贸易方式、贸易国别等内容。因此,进出口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贸易方式等内容进出口特定货物。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是一种证明文件。因此,凡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各类进出口企业应在进出口前按规定向指定的发证机构申领进出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出口许可证接受申报和验放。

(1)进口许可证管理。

①进口许可证签发原则。根据我国《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是全国进口许可证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规章制度,发布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和分级发证目录,设计、印制有关进口许可证书和印章,监督、检查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处罚违规行为。商务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统一管理、指导全国发证机构的进口许可证签发及其他相关工作,许可证局对商务部负责。许可证局及其委托发证的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为进口许可证发证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在许可证局的统一管理下,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发证工作。进口许可证是国家管理货物进口的法律凭证。凡属于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各类进出口企业应在进口前按规定向指定的发证机构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口许可证接受申报和验放。

进口许可证管理实行“一关一证”、“一批一证”管理。进口许可证管理实行“一关一证管理”。“一关一证”指进口许可证只能在一个海关报关。一般情况下进口许可证为“一批一证”。“一批一证”指进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一次报关使用,如要实行“非一批一证”,须同时在进口许可证备注栏内打印“非一批一证”字样。“非一批一证”指进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可多次报关使用,但最多不超过12次,由海关在许可证背面“海关验放签注栏”内逐批签注核减进口数量。凡符合要求的申请,发证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放进口许可证,在特殊情况下,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在调整发证机构时,自调整之日起,原发证机构不得再签发该商品的进口许可证,并将企业在调整前的申领情况报调整后的发证机构。进口企业在调整前申领的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内未使用或未全部使用的进口许可证,按规定到调整后的发证机构办理延期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对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特殊经济区的货物进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②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范围。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按管理方法分为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和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按照商品的类别可分: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管理的商品、重要工业品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重要农产品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和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进口商品

知识链接1-3 2013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

续 表

续 表

续 表

消耗臭氧层物质

续 表

(2)出口许可证管理。

①出口许可证签发原则。出口许可证签发实行分级管理原则。《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明确指出,各发证机构不得无配额、超配额、越权或超发证范围签发出口许可证。各发证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商务部发布的年度《出口许可证商品管理目录》和《出口许可证分级发证目录》的要求发证。全国各类进出口企业出口《商品目录》中的商品,必须到《分级发证目录》指定的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分级发证目录》还对不同类别的企业申领出口许可证对应窗口做了规定。例如,许可证局除了签发授权范围内的商品出口许可证外,还负责签发在京的中央管理企业的出口许可证、国家无进出口经营资格的单位出运货物需要办理的出口许可证。各特办签发授权范围内的商品出口许可证,按照《分级发证目录》,签发联系地区内各类进出口企业、联系地区内中央管理企业及配额由地方管理的在京中央管理企业子公司的出口许可证;各地方发证机构签发授权范围内的商品出口许可证,签发本地各类进出口企业出口许可证、地方无进出口经营资格的单位出运货物需要办理的出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管理一般实行“一证一关”制和“一批一证”制。但下列情况之一不实行“一批一证”制: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补偿贸易项下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其他在《商品目录》中规定不实行“一批一证”制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凡符合要求的申请,发证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发相关出口商品的出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一经签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证面内容。如需要对证面内容进行修改,应在有效期内由原发证机构收回原许可证,重新换发出口许可证。出口商品价格必须符合商会协调的出口价格。发证机构在审查出口合同时应重点审查出口商品价格,签发的出口许可证上的商品价格应与出口合同中的价格一致;当出口合同中的价格低于有关进出口商品商会制定的出口协调价格时,发证机构应拒发出口许可证。

②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范围。我国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主要是关系国计民生,大宗的、资源性的,国际市场垄断的和某些特殊的出口货物和国际市场容量有限,有配额限制和竞争激烈、价格比较敏感的出口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可分为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和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根据管理方法的差别和配额分配方法的不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可分为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出口配额有偿使用、出口配额无偿招标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公布的《2013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13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48种货物,分别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和出口许可证管理。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是:小麦、玉米、大米、小麦粉、玉米粉、大米粉、棉花、锯材、活牛(对港澳)、活猪(对港澳)、活鸡(对港澳)、煤炭、原油、成品油、稀土、锑及锑制品、钨及钨制品、锡及锡制品、白银、铟及铟制品、钼、磷矿石。

实行出口配额招标的货物是:蔺草及蔺草制品、滑石块(粉)、镁砂、甘草及甘草制品。

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是:活牛(对港澳以外市场)、活猪(对港澳以外市场)、活鸡(对港澳以外市场)、冰鲜牛肉、冻牛肉、冰鲜猪肉、冻猪肉、冰鲜鸡肉、冻鸡肉、消耗臭氧层物质、石蜡、部分金属及制品、铂金(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天然砂(含标准砂)、钼制品、柠檬酸、维生素C、青霉素工业盐、硫酸二钠、焦炭、碳化硅、矾土、氟石。

知识链接1-4 《2013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2013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2013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48种货物,分别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和出口许可证管理。

(一)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是:小麦、玉米、大米、小麦粉、玉米粉、大米粉、棉花、锯材、活牛(对港澳)、活猪(对港澳)、活鸡(对港澳)、煤炭、原油、成品油、稀土、锑及锑制品、钨及钨制品、锡及锡制品、白银、铟及铟制品、钼、磷矿石。

(二)实行出口配额招标的货物是:蔺草及蔺草制品、滑石块(粉)、镁砂、甘草及甘草制品。

(三)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是:活牛(对港澳以外市场)、活猪(对港澳以外市场)、活鸡(对港澳以外市场)、冰鲜牛肉、冻牛肉、冰鲜猪肉、冻猪肉、冰鲜鸡肉、冻鸡肉、消耗臭氧层物质、石蜡、部分金属及制品、铂金(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天然砂(含标准砂)、钼制品、柠檬酸、维生素C、青霉素工业盐、硫酸二钠、焦炭、碳化硅、矾土、氟石。

二、对港澳出口的活牛、活猪、活鸡实行全球许可证下的国别(地区)配额许可证管理;对港、澳、台出口天然砂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对标准砂实行全球出口许可证管理。

三、对玉米、大米、煤炭、原油、成品油、棉花、锑及锑制品、钨及钨制品、白银实行国营贸易管理。

四、实行出口配额招标的货物,无论何种贸易方式,各授权发证机构均凭商务部下发的中标企业名单及其中标数量和招标办公室出具的《申领配额招标货物出口许可证证明书》签发出口许可证。

五、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下列货物,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除本条第(二)、(三)、(四)、(五)款规定的以外,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属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发证机构凭出口配额、《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及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核发出口许可证。

(二)进口用于生产铂金的原料加工复出口铂金(铂或白金),发证机构凭经营企业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海关加工贸易进口报关单、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核发出口许可证。

(三)进口原油加工复出口石蜡,进口含白银货物(银粉、未锻造银等及银的半制成品除外)加工复出口白银,发证机构凭经营企业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海关加工贸易进口报关单、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核发出口许可证。其中,白银《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凭商务部批件核发,发证机构加验商务部批件。

(四)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甘草及甘草制品,发证机构凭经营企业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的《申领加工贸易货物出口许可证证明书》、海关加工贸易进口报关单和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核发出口许可证。

(五)进口原油加工复出口成品油,免领成品油出口许可证。关于加工贸易项下润滑油(脂)、润滑油基础油出口,按2008年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第30号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条第(一)、(二)、(三)、(四)款所述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按《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核定的出口期限核发,但不得超过当年12月31日。如《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核定的出口期限超过当年12月31日,经营者应在原出口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发证机构换发新一年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收回原证,在发证系统中对原证进行注销,扣除已使用的数量后,按《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核定的出口期限重新签发新一年度出口许可证,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原证证号。

六、根据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6]2号)精神,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凡出口配额招标的货物、消耗臭氧层物质、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在商务部授权的发证机构办理出口许可证。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中属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由商务部授权的省(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商务部下达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配额签发出口许可证。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出口除本条所述以外的其余列入《2013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的货物,一律免领出口许可证。

七、为保证进出口许可证联网核销的实施,对不实行“一批一证”管理的货物,发证机构在签发出口许可证时必须在许可证“备注”栏内填注“非一批一证”。

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的货物为:

(一)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

(二)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

(三)补偿贸易项下出口货物;

(四)小麦、玉米、大米、小麦粉、玉米粉、大米粉、活牛、活猪、活鸡、牛肉、猪肉、鸡肉、原油、成品油、煤炭、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

“非一批一证”的出口许可证,可在同一口岸多次报关,但不得超过12次。12次报关后,出口许可证即使尚存余额,海关也停止接受报关。

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货样广告品须凭出口许可证出口。

九、企业以一般贸易、加工贸易、边境贸易和捐赠贸易方式出口汽车产品须申领出口许可证;企业以工程承包方式出口汽车产品应申领出口许可证,但不受出口资质管理限制。

十、企业出口在附件中带有▲标注的货物(焦炭、矾土、碳化硅、氟石、锰),凭出口合同申领出口许可证,无需提供批准文件。

十一、我国政府在对外援助项下提供的本目录产品不纳入配额和许可证管理。

本目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2012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同时废止。

(二)进出口货物配额管理

进出口货物配额管理,是指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货物的进出口数量或金额直接加以限制的管理措施。我国《对外贸易法》第19条规定,我国可对一部分进出口货物的进出口实行配额管理,据此,我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有数量限制的限制进出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配额管理是世界各国普遍使用的数量限制措施。其主要作用是:通过进出口配额管理,有利于外贸出口秩序的调整,控制重要物资和敏感商品的出口数量,并保证部分出口配额商品数量符合我国与他国签订的贸易协定的要求;通过进口配额管理,有利于对进口商品及其数量的宏观控制,有效防止因盲目进口造成的对国内各项产业的严重冲击,保证国家经济发展计划和产业政策的顺利实施,也有利于减少和避免外汇的浪费使用,保证进口必要商品的用汇,维持国家合理的外汇储备。

配额管理往往与许可证管理结合在一起使用,我国目前采用的就是配额与许可证结合使用的管理方式。即需要配额管理的货物必须申领许可证,这种管理方式有利于对配额数量的控制。国家根据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参照国际惯例对某些进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列入进口配额管理的商品主要有三种:一是国家需适量进口以调节国内市场供应,但过量进口会严重损害国内相关工业发展的进口商品;二是直接影响进口商品结构、产业结构调整的进口商品;三是危及国家外汇收支地位的进口商品。

(1)进口货物配额管理。

①进口配额的发放。实行配额管理的限制进口货物,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划分进行管理。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7月31日前公布下一年度进口配额总量。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年度配额总量进行调整,并在实施前21天予以公布。配额申请人应当在每年8月1日至8月31日向进口配额管理部门提出下一年度进口配额的申请。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的配额分配给配额申请人。按照对所有申请统一办理的方式分配配额的,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自规定的申请期限截至之日起60天内作出是否发放配额的决定。

②进口配额的分配原则。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分配配额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申请人的进口实绩;以往分配的配额是否得到充分使用;申请人的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状况;新的进口经营者的申请状况;申请配额的数量情况等。

③进口配额管理分类。我国进口配额管理主要包括机电产品配额管理、农产品的关税配额管理以及重要工业品进口配额管理、重要农产品进口配额管理。

④关税配额管理。关税配额是对货物进口的绝对数额不加限制,对在一定时期内在规定的关税配额内进口的货物,按照配额内税率缴纳关税;属于关税配额外进口的货物,按照配额外税率缴纳关税。我国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的商品主要是农产品。第一,关税配额管理体制为有效实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建立统一、公平、公正、透明、可预见和非歧视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体制,有关部门根据我国《对外贸易法》和《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制定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在公历年度内,国家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货物贸易减让表所承诺的配额量,确定实行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的年度市场准入数量,配额量内的农产品进口适用于关税配额内税率,配额量外的农产品进口适用于关税配额外税率。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为全球配额。部分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关税配额产品,关税配额分为国营贸易配额和非国营贸易配额。国营贸易配额需通过国营贸易企业进口,非国营贸易配额,可以通过国营贸易企业或有贸易权的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有贸易权的最终用户也可以直接进口。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中,对关税配额量、配额内外税率、非国营贸易比例和实施期等都作了具体承诺;并承诺在透明、可预测、统一、公平和非歧视的基础上管理关税配额,使用能够提供有效进口机会的明确规定的时限、管理程序。第二,关税配额管理的商品范围。我国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我国对小麦、玉米、大米、棉花、食糖、豆油、棕榈油、菜籽油、羊毛、毛条等重要农产品和化肥等工业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关税配额内进口的适用低关税,关税配额外进口的适用较高关税。其中小麦、玉米、大米、豆油、菜籽油、棕榈油、食糖、棉花配额分为国营贸易配额和非国营贸易配额。

(2)出口货物配额管理。

我国规定对有数量限制的限制出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实行配额管理的限制出口货物,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由出口配额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划分进行管理。根据不同商品的特点,我国实施不同的出口配额管理。出口配额管理可分为主动配额管理与被动配额管理两大类。

①主动配额管理。主动配额管理是指在输往国家或地区市场容量有限的情况下,国家对部分商品的出口,针对具体国家或地区主动实施的数量限制。

主动配额管理的商品具有以下主要特点:一是我国在国际市场或某一市场上占主导地位的重要出口商品;二是外国要求我国主动限制的出口商品;三是国外易进行市场干扰调查、反倾销立案的出口商品。如无特殊说明,出口配额管理即指出口主动配额管理。

实行配额管理的出口商品目录,由商务部制定、调整并公布。实行配额管理的出口商品目录,应当至少在实施前21天公布;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出口商品配额总量,由商务部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需要;保护国内有限资源的需要;国家对有关产业的发展规划、目标和政策;国际、国内市场的需求及产销状况。商务部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公布下一年度出口配额总量,并可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年度出口商品配额总量作出调整,但有关调整应当不晚于当年9月30日完成并公布。

出口配额的分配可以通过直接分配的方式分配,也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分配。第一,直接分配。出口配额管理的部分商品,其配额实行直接分配。由地方管理企业向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配额申请;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对本地区企业的申请审核、汇总后,上报商务部。中央管理企业直接向商务部申请出口商品配额。商务部充分考虑申请企业或地区最近3年内该项商品的出口业绩、配额使用率、经营能力、生产规模、资源状况后将出口商品配额分配给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在分配给本地区的配额数量内,按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及国家关于货物出口经营的有关规定,及时将配额分配给本地区提出申请的出口企业。出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15日前将下一年度的配额分配给配额申请人。当国际市场存在不稳定因素时,商务部可将下一年度出口配额分两次分配。第一次分配应当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下一年度不少于总量70%的配额下达;剩余部分将不晚于当年6月30日下达。如果国际市场或国内资源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在各地区或中央管理企业配额使用进度明显不均衡的情况下,商务部可以对已分配给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的配额进行增加或减少的调整。第二,招标分配。为了建立公平竞争机制,保障国家的整体利益和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对外贸易的正常秩序,我国对部分出口商品配额实行招标分配。在实行出口配额管理的商品中,确定部分商品实行招标分配,由出口企业通过自主投标竞价,取得和使用国家确定的出口商品配额。确定招标分配商品的原则是:属不可再生的大宗资源性商品;属在国际市场上占主导地位且价格变化对出口量影响较小的商品;属供大于求,经营相对分散,易于发生低价竞销,招致国外反倾销诉讼的商品;属我国与设限国家签订的多边、双边协议中规定需要实行出口配额管理的商品。商务部遵循效益、公正、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统一管理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工作,负责确定并公布招标商品种类及招标商品的配额总量。出口商品配额招标采取公开招标、协议招标等方式。对于不同的商品可采取不同的招标方式,有关不同商品的公开招标、协议招标方法,由商务部确定。对部分出口配额管理商品实行招标分配,是我国对出口配额分配办法的重大改革,通过招标把配额行政分配转化为市场分配,有利于减少配额管理中的主观随意性,避免了人为因素的干扰;同时,配额招标在分配中也引进了竞争机制,打破了配额垄断和终身制,大大提高了外贸出口的经济效益和管理制度的透明度。

②被动配额管理。被动配额管理,是指由于进口国对某种商品的进口实行数量限制,并通过政府间贸易协定谈判,要求出口国控制出口数量,出口国因而对这类出口商品进行数量限制。被动配额管理的商品主要包括两类:纺织品和其他商品。其中纺织品是最重要的被动配额管理商品。

纺织品被动配额指受进口国限制的棉、毛、化学纤维、丝麻及其他植物纤维纺织品及其制品的出口数量限额。对我国纺织品出口设限国家指向世贸组织纺织品监督局(TMB)通报涉及中国的纺织品配额限制的国家(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欧盟15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丹麦、希腊、西班牙、法国、英国、爱尔兰、意大利、葡萄牙、德国、瑞典、芬兰、奥地利)、土耳其。

其他被动配额管理商品有输往欧盟国家的蘑菇罐头、日用陶瓷、木螺丝、木薯干、红薯干、黑白彩色电视机等5种非纺织品,同样受被动配额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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