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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查验

时间:2022-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海关查验也即验关,是指海关接受报关员的申报后,对进口或出口的货物进行实际的核对和检查,以确定货物的自然属性,货物的数量、规格、价格、金额以及原产地等是否与报关单所列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径行开验:①进出口货物有违法嫌疑的;②经海关通知查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届时未到场的。

海关查验(Inspection)也即验关,是指海关接受报关员申报后,对进口或出口的货物进行实际的核对和检查,以确定货物的自然属性,货物的数量、规格、价格、金额以及原产地等是否与报关单所列一致。

海关查验,一方面是要复核申报环节中所申报的单证及查证单货是否一致,通过实际的查验发现审单环节不能发现的无证进出问题及走私、违规、逃漏关税等问题;另一方面,通过查验货物才能保证关税的依率计征。因为进口货物税则分类号列及适用税率的确定,申报的货价海关是否予以接受,都决定于查验的结果。如查验不实,税则分类及估价不当,不仅适用的税率可能发生差错,且估价易或高或低,因而使税负不公,国家或进口厂商将蒙受损失。如某市外运分公司申报进口制冷机,应归入税号8415,但该税号有8个子目,子目84158210税率为130%,子目84158220税率为90%,所附单据看不出制冷机的制冷温度和容量。通过实际查验,确定该机应归入税号84158220,按税率90%计征关税,从而避免了进口厂商负担其不应负担的关税额,体现了海关征税工作的严肃性,维护了集体的利益。

1.查验范围

进出口货物,除海关总署特准免验的以外都应接受海关查验。

海关查验主要是检查进出口货物的名称、品质规格、包装式样、数量、重量、标记唛码、生产或贸易国别等项是否与报关单和其他证件相符,防止非法进出,检查货物中是否有走私夹带和政治经济破坏等事件发生。

2.查验方法

海关实施查验可以是彻底查验,也可以是抽查。彻底查验,是指对货物逐件开箱(包)查验,对货物品种、规格、数量、重量、原产地货物状况等逐一与货物申报单具体核对。抽查,即按一定比例对货物有选择地开箱抽查,必须卸货,卸货程度和开箱(包)比例以能够确定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重量等查验指令的要求为准。

查验操作可以分为人工查验和设备查验。海关可以根据货物情况以及实际执法需要,确定具体的查验方式。人工查验包括外形查验、开箱查验。外形查验是指对外部特征直观、易于判定基本属性的货物的包装、运输标志和商标等状况进行验核,如核对货名、规格、生产国别和收发货单位等标志是否与报关单相符,检查外包装是否有开拆、破损痕迹。外形查验只能适用于大型机器、大宗原材料等不易搬运、移动的货物。开箱查验是指将货物从集装箱、货柜车箱等箱体中取出并拆除外包装后对货物实际状况进行验核。根据货物的品种、性质、贵重程度,以及国内外走私违规动态,收发货单位经营作风等历史资料,海关分析认为数量或其他方面可能有问题和存在走私破坏嫌疑(如进口成套组装散件,伪报为零部件化整为零进口等)的货物,则应进行开箱检查,必要时可以逐件细查细验,防止进行经济、政治破坏。

设备查验是指利用技术检查设备为主对货物实际状况进行验核,如海关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如地磅和X光机等查验设施和设备)配合查验。

海关查验部门自查验受理起,到实施查验结束、反馈查验结果最多不得超过48小时,出口货物应于查验完毕后半个工作日内予以放行。查验过程中,发现有涉嫌走私违规等事情的,不受此时限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径行开验:①进出口货物有违法嫌疑的;②经海关通知查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届时未到场的。海关在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不在场的情况下,自行开拆货物进行查验。海关行使“径行开验”的权利时,应当通知货物存放场所的管理人员、运输工具负责人到场协助,并由其在海关的查验记录上签字确认。

3.查验地点

查验货物一般在设有海关的码头、机场、车站的仓库或场院等海关监管场所进行。为了加速验放,方便外贸运输,根据货物性质,海关对海运进出口的散装货物(如矿砂、粮食、原油、原木等),大宗货物(如化肥、水泥、食糖、钢材等),危险品和鲜活商品等,结合装卸环节,在船边等现场验放。对于成套设备、精密仪器、贵重物资、急需急用的物资和“门对门”运输的集装箱货物等,在海关规定地区进行查验有困难的,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请,海关核准,海关可以派员到监管区域以外的地点进行查验,就地查验放行货物。但申请单位应按规定缴纳规费,并提供往返交通工具、住宿等方便条件。

1.代表货主到场

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他们的代理人应到达货物查验现场,并按照海关的查验要求,负责搬移、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等。为了较好地完成这一任务,报关人在代理报关以前,对被代理报关的货物应有一定的了解,对各种单证应进行初步的审查,有不清楚或不符合规定的地方应向被代理人了解或指出。在海关查验现场回答海关人员提出的有关问题,并配合海关的查验监管活动。

2.缴付规费

海关根据所在地港口、车站、国际航空港、国界孔道和国际邮件交换站进出境货物、旅客行李、邮件以及运输工具的实际情况,规定其监管区域。在海关监管区域执行任务不收规费。但若进出境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要海关派员到海关监管区域以外的地方(如:货主的仓库、工厂、施工工地或铁路专用线、专用码头、专用机场等)办理海关手续,执行监管任务时,应事先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同意,并按海关的规定缴付规费。因此,规费是海关超出监管区域向货主提供服务而收取的服务费。其作用,既是对海关服务的报偿,也具有一定的限制功能,因为海关人员缺乏,工作紧张,不可能经常大量地派出人员执行分散的监管任务。

海关查验进出口货物造成损失时,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以要求海关予以赔偿。

1.赔偿的范围

按《海关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海关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时,损坏被查验的货物、物品的,应赔偿实际损失。”这里所说的“实际损失”是指:“由于海关关员的责任造成被查验货物、物品损坏的,海关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赔偿当事人的直接经济损失。”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金额,根据被损坏的货物、物品或其他部件受损程度或修理费用确定。必要时,可凭公证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确定。

2.不予赔偿的范围

在下述情况下,海关对被查验货物造成的损失不予赔偿。

● 由于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搬移、开拆、重封包装或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

● 易腐及易失效货物、物品在海关正常工作程序所需要时间内(含扣留或代保管期间)所发生的变质或失效,当事人未事先向海关声明的;

● 海关正常检查产生的不可避免的磨损;

● 在海关查验之前已发生的损坏和海关查验之后发生的损坏;

●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货物、物品的毁坏和损失。

●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海关查验时对货物是否损坏未提出异议,以后发现货物有损坏的。

3.海关赔偿的程序和方式

(1)若海关关员在查验货物、物品时,损坏被查验的货物、物品,应如实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查验货物、物品损坏报告书》一式两份,由查验人员和当事人双方签字,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留海关存查。海关依法进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时,应会同有关货物、物品保管人共同进行,如造成货物、物品损坏,查验人员应请在场的保管人员作为见证人在《损坏报告书》上签字,并及时通知货主。

(2)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损坏报告书》后,可与海关共同协商确定货物、物品的受损程序。受损程度确定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基数,确定赔偿金额。报关人和海关对赔偿金额有争议时,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裁定和判决赔偿金额。

(3)赔偿金额确定后,由海关填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损坏货物、物品赔偿通知单》,报关人自收到《赔偿通知单》之日起3个月内凭单向海关领取赔款,或将银行账号通知海关划拨,逾期海关不予赔偿。赔款一律用人民币支付。

(4)赔偿的方式通常有:金钱赔偿、恢复原状、返还原物,以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等。

牟先生:某企业向当地海关申报进口一批咖啡壶,货物已运抵海关监管区内的仓库,海关根据情报得知该批货物有问题,于是在没有通知该公司的情况下,由仓库管理人员陪同对这批货物进行了查验,发现该批货物是高档音响器材。该企业以海关查验时报关员不在场为由,拒绝承认查验结果。请问:当地海关是否可以以此查验结果对其进行处罚?

海关:可以。因为海关查验时,虽然货物的所有人不在场,但却有仓库人员陪同查验,因此仍符合径行开验的程序,所以查验结果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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