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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转关货物查验吗

时间:2022-04-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口,经海关核实后不予征收进口税款,但原出口时需要征收出口税的,原征出口税款不予退还。出口商凭海关签发的进口报关单、原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及由海关注销的原出口收汇核销单向

第六节 其他进出境货物

其他进出境货物报关主要涉及放弃进口货物、超期未报货物、退运货物及转关货物。

一、放弃进口货物

放弃进口货物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所有人声明放弃,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的货物。变卖价款优先拨付变卖实际支出费用,再扣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价款不足支付的,按比例支付。余额上缴国库。

放弃报关是指报关员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并开具放弃加工贸易货物交接单,企业凭交接单将货物运到海关指定仓库,并办理货物报关手续。未得到海关批准的,该货物则只能按退运、征税内销、销毁处理。

海关决定不予放弃主要有以下情形:申请放弃的货物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的废物的、申请放弃的货物属于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不予放弃的其他情形。

二、超期未报货物

超期未报货物指在规定的期限未办理海关手续的海关监管货物。

超期未报货物的通关按照以下办法处理:属于检验检疫目录范围,变卖前进行检验、检疫,费用及其他变卖费用从变卖款中支付;处理实际支出费用后,按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进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滞报金的顺序扣除相关费用和税款。不足以支付同一顺序的相关费用的,按照比例支付。余款变卖起一年内,予以发还。属国家限制进口的,应提交许可证件,不能提供的,不予以发还。

三、退运货物

退运货物是指货主或代理报关人对运抵口岸的货物,因故需退回原起运地[12]。退运货物分为一般退运货物和直接退运货物。

(一)一般退运进出口货物

1. 一般退运进口货物

一般退运进口货物是指原出口货物因各种原因造成退运进口的货物。

因故退运进口货物,如属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凭《登记手册》和原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出口退运手续,贸易方式填报为“来料料件退换”或“进料料件退换”;如加工贸易合同停止执行,料件退运后不再复进口的,贸易方式填报为“来料料件复出”或“进料料件复出”。

退运进口通关手续是指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境时,原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向进境地海关申报,并提供原货物出口时的出口报关单,以及保险公司证明、承运人溢装、漏卸的证明等有关资料。原出口货物海关已出具出口退税报关单的,应交回原出口退税报关单或提供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海关核实无误后,验放有关货物进境。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口,经海关核实后不予征收进口税款,但原出口时需要征收出口税的,原征出口税款不予退还。

退运进口货物报关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进口货物已付汇的情况。对己付汇进口货物退运必须先由进口商向外汇局提出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海关凭外汇局出具的“进口退运付汇核销备案登记表”办理出口退运手续,签发进口货物退运的出口报关单(在备注栏上注明原进口报关单编号)。原进口商在收到外商退回的原进口款项时,应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对公单位)还需注明对应的原对外付款申报号码,交易编码为“0208”,交易附言栏内注明退款,并持海关签发的相应进口货物退运的出口报关单、银行收账通知或结汇水单、外汇局签发的“进口退运付汇核销备案登记表”、货物进口合同、运输单据等一并向外汇局办理进口货物退货退汇处理的手续,但收汇银行不得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二是进口货物未付汇的情况。进口商在办理末付汇的进口货物退运时,海关按以下办法处理:对进口货物全部退运的,海关凭原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出口退运手续,留存原进口货物报关单,并签发出口退运货物报关单(备注栏注明原进口报关单号)。对进口货物中部分退运的,海关凭原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出口手续,在原进口报关单上批注实际迟运的数量、金额后退回申报人,留存复印件。同时签发一份出口报关单(备注栏上注明原进口报关单号)。原进口商凭海关批注的原进口报关单和签发的出口报关单办理付汇核销手续。

2. 一般退运出口货物报关

一般退运出口货物是指原进口货物因各种原因造成退运出口的货物。

因故退运出口货物,除提供正常货物通关所需的单证(如提单、发票)外,还需提供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已核销或未核销证明;如涉及出口退税的,还需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未退税证明或出口货物退税已补税证明;同时随附原出口报关单或相关的出口退税联和出口收汇联。如加工贸易退运货物且《登记手册》已核销,在办理进口报关手续时,应到加工贸易管理部门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品名可为“×××货物不良品”,成品为“×××货物”,然后凭《登记手册》办理报关手续。

退运出口通关手续如下:因故退运出口的境外进口货物,原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出境,并提供原货物进口时的进口报关单,以及保险公司、承运人溢装、漏卸的证明等有关资料,经海关核实无误后,验放有关货物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口时,经海关核实后可以免征出口税,但已征收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

退运出口货物报关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退运货物已收汇、已核销的情况。若属已收汇、已核销的情况,由出口商向外汇局申请并填制“出口核销退运情况申请表”,经外汇“收汇核销证明”章后,由原发货人或者代理人向海办理出口退运货物进口报关。海关凭外汇局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退运情况申请表”办理相应手续,并向出口商出具盖有海关验讫章的退运货物进口报关单。出口商凭外汇局出具的“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手续,并作相应的对外付汇国际收支申报(填写“非贸易(合资本)对外付款申报单”,并注明该笔支出款对应的原涉外收入款款项的申报号码,交易编码为“0204”,交易附言栏内注明“退货”字样)。对外汇局未出具“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的出口退汇业务,各外汇指银行一律不得办理。

二是在出口收汇期间发生货物全部退运进境的情况。若属在出口收汇期间发生货物全部退运进境的,则由出口商凭原出口报关单(收汇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向海关办理出口退运货物进口申报手续。原出口报关单收汇联由海关留存,并注销相对应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在出口收汇核销单上加差海关“单证专用章”),同时签发进口报关单(备注栏内注明原出口报关单编号)。出口商凭海关签发的进口报关单、原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及由海关注销的原出口收汇核销单向外汇局办理注销原出口收汇核销单中退运金额手续。

三是部分退运出口货物的情况。若属部分退运出口货物,出口商凭原出口报关向海关办理进口申报手续,海关在出口报关单上批注实退运数量、金额后退回出口商并,同时签发一出口返运货物进口报关单(备注拦上注明原出口报关单号),出口商凭海关签发的进口报关单、原出口报关单及出口收汇核销单向外汇局注销原该出口货物相应的出口核销单下应收汇金额。

(二)直接退运货物

1. 正确把握直接退运货物的含义

直接退运货物(物监管方式代码:4500),是指在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进口货物收发货人、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代理人申请直接退运境外,或者海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责令直接退运境外的全部或者部分货物。直接退运属于海关行政许可,应按照海关行政许可的程序办理。它适用于:在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由于客观原因需向海关申请办理直接退运手续的,包括错发、误卸货物等;在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由于不符合有关法令,依法应当退运的,由海关责令当事人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境外的,包括违反有关进口法令,经海关处理后责令退运境外的;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的。

2. 分清直接退运货物种类分别报关

进口货物在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需退运出境的,应该按照直接退运货物办理通关手续[13]

(1)当事人申请直接退运的货物

直接退运的货物范围是合同执行期间国家贸易政策调整,收货人无法提供相关证件的;属于错发、误卸货物,并且能够提供相关证明的;收发货人一致同意退运,并能够提供发货人同意退运的书面证明的;发生贸易纠纷、能够提供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仲裁决定书或者无争议的有效货物所有权凭证的;货物残损或者国家检验检疫不合格,能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的。

直接退运的货物报关程序如下:

A.申请直接退运,应提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书”、合同、发票、装箱清单、已报关货物的原报关单、提运单或者载货清单等相关单证、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书及海关要求当事人提供的其他文件。

B.海关按行政许可程序受理并批准直接退运的,制发“准予直接退运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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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报关规范:直接退运一般先申报出口,再申报进口;

D.出口报关单:标记唛码及备注:准予直接退运决定书编号;

E.贸易方式:直接退运(代码4500)

F.进口报关单:标记唛码及备注:出口报关单编号

G.属承运人的责任造成的错发、“误卸”,获批准退运的,可以不填写报关单。

(2)海关责令直接退运的货物

海关责令直接退运的货物范围如下:

A.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经海关依法处理的;

B.违反国家检验检疫政策法规,经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处理并且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后的;

C.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用做原料,经海关依法处理后的;

D.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应当责令直接退运的其他情形。

对需要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的,由海关向当事人制发“海关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

海关责令直接退运的货物报关程序如下:

A.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的申报手续,应先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再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并在进口货物报关单的“标记唛码及备注”栏填报关联报关单(出口报关单)号

B.报关单:①“标记唛码及备注”栏填写“责令直接退运通知书”编号;②“贸易方式”栏填写“直接退运”(代码4500)。

C.属承运人的责任造成的错发、“误卸”,获批准退运的,可以不填写报关单。

四、转关货物

海关对转关货物的监管工作是改革开放的产物,是海关工作贯彻“促进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14]。转关是指海关监管货物在海关监管下,从一个海关运至另一个海关办理某项海关手续的行为,需要具备以下条件:转关的指运地和起运地必须设有海关、转关的指运地和起运地应当设有经海关批准的监管场所、转关承运人应在海关注册登记,承运车辆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并承诺按海关对转关路线范围和途中运输时间所作的限定将货物运往指定场所。

(一)转关方式

转关的方式有三种:提前报关转关、直转转关、中转转关。提前报关转关是指进口货物在指运地先申报,再到进境地办理进口转关手续,出口货物在未运抵起运地监管场所前先申报,货物运抵监管场所后再办理出口转关手续的转关。直转转关分为进口直转转关和出口直转转关。进口直转转关是指进口货物在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货物运抵指运地再在指运地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转关。出口直转转关是指出进口货物在运抵地海关监管场所申报后,在起运地海关办理出口转关手续再到出境地海关办理出境手续的转关。中转转关进口中转转关和出口中转转关:进口中转转关是指持全程提运单需换装境内运输工具的进口中转货物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先向指运地海关办理进口申报手续,再由境内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批量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的转关;出口中转转关是指持全程提运单需换装境内运输工具的出口中转货物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先向起运地海关办理出口申报手续,再由境内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按出境工具分列舱单向起运地海关批量办理转关手续,并到出境地海关办理出境手续的转关。

(二)转关期限

直转转关:应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进境地逾期,自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为征收滞报金的起始日;指运地逾期的,自运抵指运地之日起第15日为征收滞报金的起始日。

提前报关方式转关:进口转关货物在申报之日起的五日内,超过期限仍未到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的,指运地海关撤销提前报关的电子数据;出口转关货物在申报之日起五日内,超过期限的,起运地海关撤销提前报关的电子数据。

(三)转关单证的法律效力

申报的电子数据与书面单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率。

(四)进口转关程序

1. 提前报关

第一步: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进境地海关办理进口货物转关手续前,先向指运地海关填报录入《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计算机自动生成《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并传输至进境地海关;

第二步:收货人或代理人在电子数据申报之日起的五日内向进境地海关提供《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编号,并提交下列单证办理转关手续:《进口转关货物核放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载货登记簿》(以下简称《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提货单

2. 直转

货物收货人或代理人在进境地录入转关申报数据,并向进境地海关提交下列单证,直接办理转关手续:《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中转则由运输工具代理人持以下单证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进口货物中转通知书》;进口中转货物的按指运地目的港分列的纸质舱单;以空运方式进境的中转货物,提交联程运单。

(五)出口转关程序

1. 提前报关

第一步:由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未运抵起运地海关监管场所前,向起运地海关填报录入《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起运地海关提前受理电子申报。

第二步:货物应于电子数据申报之日起五日内,运抵起运地海关监管场所,并在办理出口通关手续后,持以下单证办理出口转关手续:《出口货物报关单》;《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

第三步:转关货物运抵出境地后,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持《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和起运地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转关货物申报单》,向出境地海关办理转关货物的出境手续。

2. 直转

第一步:由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运抵起运地海 关监管场所后,向起运地海关填报录入《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起运地海关受理电子申报。

第二步:由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持以下单证向起运地海关办理出口转关手续:《出口货物报关单》;《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

第三步:同提前报关方式。

3. 中转

第一步: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起运地海关办理出口通关手续;

第二步: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向起运地海关录入并提交下列单证,办理转关手续:出口转关货物申报单;按出境运输工具分列的电子或纸质舱单;《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经起运地海关核准后,签发《出口货物中转通知书》。

第三步:出境地海关验核上述单证,办理中转货物的出境手续。

(六)转关对象的义务

转关对象的义务至少有以下五项:转关货物应由已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承运人承运。海关对转关限定路线范围,限定途中运输时间,承运人应当按海关要求将货物运抵指定场所。海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员押运转关货物,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承运人应当按规定向海关缴纳规费,并提供方便;转关货物的指运地或起运地应当设有经海关批准的监管场所。转关货物的存放、装卸、查验应在海关监管场所内进行。特殊情况应向海关事先提出申请,海关按规定监管;转关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可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转关货物运输途中因交通意外等原因需更换运输工具的,承运人或驾驶员应通知附近海关;附近海关核实同意后,监管换装并书面通知进境地、指运地海关或出境地、起运地海关;转关货物在国内储运中发生损坏、短少、灭失情事时,除不可抗力外,承运人、货物所有人,存放场所负责人应承担赋税责任。

(七)转关机构的义务

转关机构义务至少有三个:指运地海关和起运地海关负责对进口转关货物和出口转关货物的申请进行审核;入出境地海关负责审单、放行、核销等相应操作;对经公路运输转关货物的运输工具、设备施加海关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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