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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货物海关监管规定

时间:2022-11-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税物流货物在境内储存后的流向除出境外,还可以流在境内按照其他海关监管制度办理相应的海关手续,如保税加工、正式进口等。海关对保税物流物流货物已经形成初步监管制度的主要有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A型、保税物流中心B型、保税物流园区、保税区和保税港区等7种。

第二节 保税物流货物

保税物流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后复运出境的货物,也称保税仓储货物。

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尚未离境经海关批准存放在海关监管场所或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带有保税物流货物的性质。

保税物流货物在境内储存后的流向除出境外,还可以流在境内按照其他海关监管制度办理相应的海关手续,如保税加工、正式进口等。

海关对保税物流物流货物已经形成初步监管制度的主要有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A型、保税物流中心B型、保税物流园区、保税区和保税港区等7种。

一、保税仓库

保税仓库是保税制度中应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形式,具有较强的服务功能和较大的灵活性,对于促进国际贸易和加工贸易的开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保税仓库是指经海关核准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的专用仓库。根据国际上通行的保税制度要求,进境存入保税仓库的货物可暂时免纳进口税款,免领进口许可证或其他进口批件,在海关规定的存储期内复运出境或办理正式进口手续。

(一)存放货物的范围

保税仓库一般用于存放暂时进境储存后再复运出境的货物或海关批准暂缓纳税的进口货物。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海关允许存放保税仓库的货物有以下三类:

1.供加工贸易加工成品复出口的进口料件。

2.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开展外国商品寄售业务、外国产品维修业务、外汇免税商品业务及保税生产资料市场的进口货物。

3.转口贸易货物以及外商寄存、暂存货物以及国际航行船舶所需的燃料、物料和零配件等。

(二)保税仓库的类型

国际上一般将保税仓库分为公用型和自用型两类:公用型保税仓库是根据公众需要设立的,可供任何人存放货物的保税仓库;自用型保税仓库是指只有仓库经营人才能存放货物的保税仓库,但所存货物并非必须属仓库经营人所有。根据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及我国保税仓库允许存放货物的范围,我国目前保税仓库的类型主要有备料型保税仓库、专用型保税仓库和公共型保税仓库。

1.备料型保税仓库。

这是一种为加工贸易储备进口原材料等物资提供服务的保税仓库。由常年从事国家鼓励的加工贸易产品出口的加工生产企业申请设立,属于自用型保税仓库。经营单位为了加工产品出口的需要,不断地从国际市场上购进所需原材料、零部件等物资,储存在保税仓库以备随时加工成品出口。目前加工贸易备料保税仓库在我国保税仓库中是主要类型。

2.专用型保税仓库。

这一类保税仓库是专门用来储存具有特定用途或特殊种类商品的保税仓库。如为外国产品在我国内寄售及维修进口机器设备所需零部件和进口外汇免税商品服务的保税仓库和专门存放液体危险品的保税仓库。

3.公共型保税仓库。

这一类保税仓库可供各类进口单位共同存放货物,如转口贸易货物、外商暂存货物等,也可供加工贸易单位存放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公用型保税仓库一般由主营仓储业务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为社会提供保税仓储服务。

(三)保税仓库的设立

目前,保税仓库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企业资格;

2.仓库应具有专门储存、堆放保税进口货物的营业场所和安全设施;

3.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4.具有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

5.经营特殊许可商品储存业务的,应当持有规定的特殊许可证件;

6.经营备料保税仓库的加工贸易企业,年出口额最低为1 000万美元。

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应当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主管海关在审核文件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有关材料报送直属海关。由直属海关审核同意后出具批准文件并报海关总署审案。

二、出口监管仓库

出口监管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对已经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进行储存、保税货物配送、提供流通性增值服务的海关专用监管仓库。

出口监管仓库分为出口配送型仓库和国内结转型仓库。

出口配送型仓库是指储存以实际离境为目的的出口货物的仓库。

国内结转型仓库是指储存用于国内结转的出口货物的仓库。

(一)存放货物的范围

经海关批准可以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有:

1.一般贸易出口货物;

2.加工贸易出口货物;

3.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转入的出口货物;

4.其他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

出口配送型仓库还可以存放为拼装出口货物而进口的货物。

(二)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

出口监管仓库是设立应当符合区域物流发展和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布局的要求,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交通、消防、安全、环保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和仓储经营权;

3.注册资本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具有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

5.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场所,其中出口配送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5 000平方米,国内结转型仓库不得低于1 000平方米。

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企业,应当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主管海关对符合条件的准予设立,并对出口监管仓库予以验收合格,经直属海关注册登记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可以投入运营。

三、保税物流中心(A型)

保税物流中心(A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一)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类型

保税物流中心(A型)可以分为公用型和自用型两类。

1.公用型物流中心是指由专门从事仓储物流业务的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向社会提供保税仓储物流综合服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2.自用型物流中心是指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仅向本企业或者本企业集团内部成员提供保税仓储物流服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二)存放货物的范围

1.国内出口货物;

2.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

3.外商暂存货物;

4.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

5.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

6.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部件;

7.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

8.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三)开展业务的范围

保税物流中心A型经营企业可以开展以下业务:

1.保税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

2.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

3.全球采购和国际分拨、配送;

4.转口贸易和国际中转业务;

5.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

但不得开展以下业务:

1.商业零售;

2.生产和加工制造;

3.维修、翻新和拆解;

4.存储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以及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或者健康、公共道德秩序的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

5.存储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能享受保税政策的货物;

6.其他与物流中心无关的业务。

(四)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设立和管理

1.经营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必要条件。

(1)选址:

保税物流中心(A型)应当设在国际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且便于海关监管的地方。

(2)经营企业的资格条件:

①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②注册资本不低于3 000万元人民币;

③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和履行其他法律义务的能力;

④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营业场所,拥有营业场所的土地使用权,租赁他人土地、场所经营的,租期不得少于3年;

⑤经营特殊许可商品存储的,应当持有规定的特殊经营许可批件;

⑥经营自用型物流中心的企业,年进出口金额(含深加工结转)东部地区不低于2亿美元,中西部地区不低于5 000万美元;

⑦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符合《会计法》规定的会计制度

(3)申请设立的条件:

①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

②公用型物流中心的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2万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不低于5 000平方米;

③自用型物流中心的仓储面积(含堆场),东部地区不低于4 000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不低于2 000平方米;

④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与海关联网,以便海关在统一平台上与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实现数据交换及信息共享;

⑤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视频监控系统等监管、办公设施;

⑥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消防、安全、质检、环保等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2.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设立申请、受理审批、延期审查。

申请设立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提交书面申请,提供能够证明上述条件已经具备的有关文件。

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申请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并由海关总署出具批准申请企业筹建物流中心的文件。

企业自海关总署出具批准筹建的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直属海关申请验收,由直属海关会同省级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审核验收。企业确有正当理由未按时申请验收的,经直属海关同意可以延期验收,但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二次延期的,报海关总署批准。

物流中心验收合格后,由海关总署向企业核发“保税物流中心(A型)验收合格证书”和“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颁发保税物流中心(A型)标牌。

物流中心在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有关业务。

四、保税物流中心(B型)

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

(一)存放货物的范围

存放货物的范围与保税物流中心A型相同。

(二)开展业务的范围

开展业务的范围与保税物流中心A型相同。

(三)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设立和管理

1.经营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必要条件。

(1)选址:

保税物流中心(B型)应当设在靠近海港、空港、陆路枢纽及内陆国际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设有海关机构且便于海关集中监管的地方。

(2)经营企业的资格条件:

①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②注册资本不低于5 000万元人民币;

③具备对中心内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的能力;

④具有协助海关对进出物流中心的货物和中心内企业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管的能力。

(3)申请设立的条件:

①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

②物流中心的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10万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不低于5万平方米;

③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符合地方发展的总体布局,满足加工贸易发展对保税物流的需求;

④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与海关联网,以便海关在统一平台上与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实现数据交换及信息共享;

⑤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视频监控系统等监管、办公设施。

2.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设立申请、受理审批、延期审查。

(1)申请设立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提交书面申请、提供能够证明上述条件已经具备的有关文件。

(2)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申请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并由海关总署出具批准申请企业筹建物流中心的文件。

企业自海关总署出具批准筹建的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总署申请验收,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总局等部门或者委托被授权的机构按照规定进行验收。企业确有正当理由未按时申请验收的,经海关总署同意可以延期验收。

物流中心验收合格后,由海关总署向物流中心经营企业核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验收合格证书”,颁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标牌”。

物流中心在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有关业务。

(四)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企业的设立和管理

1.进入条件。

企业进入保税物流中心(B型)条件如下: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者特殊情况下的中心外企业的分支机构;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属企业分支机构的,该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 000万元人民币;

(3)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4)在物流中心内有专门存储海关监管货物的场所。

2.进入申请。

企业申请进入保税物流中心(B型)应当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提供能够证明上述条件已经具备的有关文件。

3.企业进入审批和管理。

主管海关受理后报直属海关审批。直属海关对经批准的企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物流中心(B型)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中心内企业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开展业务的,视同撤回进入中心的申请,由主管海关报直属海关办理注销并收回“保税物流中心(B型)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五、保税物流园区

保税物流园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保税区规划面积或者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内设立的、专门发展现代国际物流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保税物流园区的主要功能是保税物流。可以开展的保税物流业务包括:

1.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2.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

3.进出口贸易,包括转口贸易;

4.国际采购、分配和配送;

5.国际中转;

6.商品展示;

7.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

保税物流园区行政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在保税物流园区内设立的企业等单位的办公场所应当设置在园区规划面积内、围网外的园区综合办公区内。除安全人员和相关部门、企业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园区内居住。

园区内设立仓库、堆场、查验场和必要的业务指挥调度操作场所,不得建立工业生产加工场所和商业性消费设施。

园区内不得开展商业零售、加工制造、翻新、拆解及其他与园区无关的业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园区。

保税物流园区是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园区与境内其他地区之间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围网隔离设施、视频监控系统及其他海关监管所需的设施。

海关在园区派驻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进出园区的货物、运输工具、个人携带物品,以及对园区内相关场所实行24小时监管。

海关对园区企业实行电子账册监管制度和计算机联网管理制度。

园区行政管理机构或者其经营主体应当在海关指导下通过电子口岸建立供海关、园区企业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电子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的计算机公共信息平台。

园区企业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与海关进行联网。

六、保税区

保税区与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特殊区域一样,都是经国家批准设立的实行特殊政策的经济区域。我国为了更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吸引国外资金和技术,借鉴了国际上的先进管理经验,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在沿海地区陆续批准设立保税区。

保税区是指在一国境内设置的,专门从事保税仓储、报税加工、转口贸易和展示的由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

(一)保税区的基本特点

保税区一般建立在具有优良国际贸易条件和经济技术较为发达的港口地区。国家建立保税区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专门的区域实施特殊政策,吸引外资,发展转口贸易和加工贸易,以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在国际上与保税区具有类似经济功能的有“自由港”、“自由贸易区”、出口加工区等。这些特殊区域尽管名称各异,各国对其实施的管理措施各不相同,但其具有的两个基本特点都是共同的,即“关税豁免”和“自由进出”。保税区作为这类特殊经济区域的一种形式,也具备这两个特点。

1.关税豁免。即对从境外进口到保税区的货物以及从保税区出口到境外的货物均免征进出口税收。这是世界各国对特殊经济区域都实行的有关政策,目的是吸引国内外厂商到区内开展贸易和加工生产。我国保税区的税收优惠也与国际上通行做法基本一致。

2.自由进出。即保税区与境外的进出口货物,海关不作惯常的监管。这里的“惯常监管”是指国家对进出口的管理规定和进出口的正常海关手续。由于国际上将进入特定区域的货物视为进入关境。因此,可以不办理海关手续,海关也不实施监管。我国保税区根据本国情况,对进出保税区货物参照国际惯例,大大简化了进出口货物的管理及海关手续。

(二)保税区的基本功能

保税区作为海关监管的一种特殊经济区域,其基本功能有三个:

1.保税仓储、商品展示等服务功能。

2.国际转口贸易功能。保税区可以成为对周边国家地区和商品贸易的集散分拨中心。

3.出口加工功能。保税区内企业加工生产的产品以境外销售为主。除国家禁止和限制进口的商品外,鼓励保税区企业根据国内市场的变化,在区内储备关系国计民生和工农业生产急需的原料性商品,并允许按照国家规定供应非保税区。

七、保税港区

“保税港”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的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加工、物流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享受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港区的政策。主要税收政策可概括为:境外货物入港区保税;国内货物入港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港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保税港区具备中国海关所有特殊监管区域具备的全部功能,可以开展下列业务:

1.存储进出口货物和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2.对外贸易,包括国际转口贸易;

3.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

4.国际中转;

5.检测和售后维修服务;

6.商品展示;

7.研发、加工和制造;

8.港口作业;

9.经海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我国目前的保税港主要有上海洋山、大连大窑湾、天津东疆、海南洋浦等保税港。与保税区相比,保税港区“区港一体”的优势得到充分发挥;与出口加工区相比,保税港区具有的物流分拨等功能,使其与境外、区外经济联系更加紧密;与保税物流园区相比,保税港区允许开展出口加工业务,使其更具临港加工优势。

此外,2007年8月28日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顺利通过海关总署等九部委联合验收,标志着中国首个“综合保税区”正式建成。

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是在对苏州工业园区现有的海关保税物流中心(B型)和出口加工区A、B区进行整合、功能叠加的基础上形成的。根据国务院批复,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规划面积为5.28平方公里,具有保税港区综合功能,税收、外汇政策参照洋山保税港区,海关比照保税港区的监管办法对其实施监管。

综合保税区将具有口岸作业、保税物流、保税加工、国际贸易等多种功能,成为上海洋山港、浦东空港及太仓港在内陆地区的喂给、疏散港,最终发展成为长三角地区制造集群的生产服务业基地和重要的国际货物集散地。

综合保税区是目前中国内地开放层次最高、优惠政策最多、功能最齐全的特殊功能区。它整合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所有功能政策。如国外货物入区实行保税;国内货物入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企业在区内不仅可以进行货物的保税仓储和加工、制造业务,还可以开展对外贸易等业务。这将有力推动中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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