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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货物海关监管规定

时间:2022-11-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进出自贸试验区的保税展示商品免于检验。

2015年4月国务院审核批准的四地自贸试验区方案中与上海同时推出的贸易便利化措施主要集中于推行“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模式,简化自贸试验区内货物流转手续,按照“集中申报、自行运输”的方式,推进自贸试验区内企业间货物流转。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在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深化“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贸易便利化改革。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完善功能。加快形成贸易便利化创新举措的制度规范,覆盖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加强口岸监管部门联动,规范并公布通关作业时限。鼓励企业参与“自主报税、自助通关、自动审放、重点稽核”等监管制度创新试点。

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完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货物进出口和运输工具进出境的应用功能,进一步优化口岸监管执法流程和通关流程,实现贸易许可、支付结算、资质登记等平台功能,将涉及贸易监管的部门逐步纳入“单一窗口”管理平台。企业可以通过单一窗口一次性递交各管理部门要求的标准化电子信息,处理结果通过单一窗口反馈。

统筹研究推进货物状态分类监管试点。按照管得住、成本和风险可控原则,规范政策,创新监管模式,在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统筹研究推进货物状态分类监管试点。对自贸试验区内的保税仓储、加工等货物,按照保税货物状态监管;对通过自贸试验区口岸进出口或国际中转的货物,按照口岸货物状态监管;对进入自贸试验区内特定的国内贸易货物,按照非保税货物状态监管。

积极推动贸易转型升级。推进电子口岸网络建设,加快推进大宗商品现货市场和资源配置平台建设,强化监管、创新制度、探索经验。深化贸易平台功能,依法合规开展文化版权交易、艺术品交易、印刷品对外加工等贸易,大力发展知识产权专业服务业。推动生物医药、软件信息等新兴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发展。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统一内外资融资租赁企业准入标准、审批流程和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探索融资租赁物登记制度,在符合国家规定前提下开展租赁资产交易。

完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航运发展制度和运作模式。加快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创新,充分利用现有中资“方便旗”船税收优惠政策。扩大国际中转集拼业务,拓展海运国际中转集拼业务试点范围,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拆、拼箱运作环境,增加国际中转集拼航线和试点企业,在完善总运单拆分国际中转业务基础上,拓展分运单集拼国际中转业务。优化沿海捎带业务监管模式,提高中资非五星旗船沿海捎带业务通关效率。推动与旅游业相关的邮轮、游艇等旅游运输工具出行便利化。在符合国家规定前提下,发展航运运价衍生品交易业务。

对自贸试验区和境外之间进出货物,允许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凭进口舱单信息将货物先行提运入区,再办理进境备案手续。对自贸试验区和境内区外之间进出货物,实行智能化卡口、电子信息联网管理模式,完善清单比对、账册管理、卡口实货核注的监管制度。允许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在货物出区前自行选择时间申请检验。

对区内和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进出境备案清单比对、企业账册管理、电子信息联网等监管制度。区内保税存储货物不设存储期限。简化区内货物流转流程,允许分送集报、自行运输;实现区内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货物的高效便捷流转。

按照进境检疫、适当放宽进出口检验,方便进出、严密防范质量安全风险的原则,在自贸试验区开展检验检疫监管制度创新。检验检疫部门在自贸试验区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出入境质量安全和疫病疫情风险管理机制,实施无纸化申报、签证、放行,实现风险信息的收集、分析、通报和运用,提供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信息查询服务。境外进入区内的货物属于检疫范围的,应当接受入境检疫;除重点敏感货物外,其他货物免于检验。区内货物出区依企业申请,实行预检验制度,一次集中检验,分批核销放行。进出自贸试验区的保税展示商品免于检验。区内企业之间仓储物流货物,免于检验检疫。

2015年6月24日上海海关为了深化自贸试验区改革,又推出8项制度创新,其中包括简政放权、功能拓展改革和通关便利化措施,其中均在全国其他海关推广,其中贸易便利化措施5项。(1)“一站式”申报查验作业制度,在整个上海自贸试验区范围适用(一站式查验制度率先在4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逐步推广至自贸试验区内所有符合条件的监管场所)。(2)“一区注册、四区经营”制度,适用于自贸试验区内的4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区内任意一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海关注册企业,都可使用同一个海关注册编码在其他三个区域开展海关业务,无需重新设立独立企业法人。(3)美术品便利通关制度,适用于自贸试验区内的4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4)归类行政裁定全国适用制度,适用于整个上海自贸试验区。在上海自贸区率先启动实施海关归类行政裁定制度,对归类疑难商品制发归类裁定,将具体商品归类判例化,实现“一次裁定,全国适用”,对全国关境内的企业和海关具有同等约束力,与“预裁定”“同等适用”等国际海关通行规则相接轨,有助于解决归类争议、提高通关效率、防控贸易风险,促进执法统一。(5)商品易归类服务制度,适用于整个上海自贸试验区,属于通关便利类型。通过搭建电子信息化平台,提供海关归类信息查询和专业服务渠道,帮助企业便捷、高效、准确归类申报,从而提高贸易可预知性,提高企业归类守法自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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