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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加工货物核销基础知识

时间:2022-10-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保税加工货物核销是指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复出口或者办理内销等海关手续后,凭规定单证向海关申请解除监管,海关经审查﹑核查属实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办理解除监管手续的行为。进口报关单的结关日期为放行日期,出口报关单的结关日期为出口货物实际结关离境日期。对未结关的报关单,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办结结关手续。企业在报送有关核销数据和资料前,需与海关
保税加工货物核销基础知识_涉外型企业海关稽查风险管理与实操技巧——中国海关稽查风险管理报告

保税加工货物核销是指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复出口或者办理内销等海关手续后,凭规定单证向海关申请解除监管,海关经审查﹑核查属实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办理解除监管手续的行为。

6.7.1.1 加工贸易手册、电子化手册核销

依据海关规定,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并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因故提前终止的,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经营企业报核时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进口料件﹑出口成品﹑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以及单耗等情况,并向海关提交加工贸易手册﹑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以及海关要求提交的其他单证。

对经核销准予结案的加工贸易手册,海关向经营企业签发《核销结案通知书》。经营企业已经办理担保的,海关在核销结案后按照规定解除担保。

加工贸易手册核销申报作业一般要求提交如下资料:

1)经营企业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2)加工贸易专用进出口报关单。

3)加盖有效印章的加工贸易合同报核单,必要时,应提供:

(1)经营企业填写的加盖有效印章的关于手册进出口金额﹑进口料件明细﹑出口成品明细﹑单损耗﹑剩余料件﹑边角料﹑未出口成品(含残次品)﹑副产品等情况的书面报核资料;

(2)经营企业签章确认的生产加工过程中产品的实际单耗核算资料,包括工艺流程图﹑排版图﹑工艺配方等;

4)经营企业申请内销保税货物的,还应提交下列相应资料:

(1)经营企业拟内销保税货物的清单

按照“商品编号﹑品名﹑规格﹑数量﹑金额﹑备注”做好清单,在“备注”栏中填写该料件的进口报关单号,并附进口报关单复印件一份。

(2)内销剩余料件的,金额占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3%以下并且总值在人民币1万元以下的,还应提交经营企业内销料件的书面申请材料;

(3)内销剩余料件的,金额占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3%以上或者总值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还应提交经营企业内销料件的书面申请材料﹑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

(4)内销未出口成品(含残次品)的,根据其对应的进口料件价值,比照2)或3)执行;

(5)内销副产品的,还应提交经营企业内销副产品的书面申请材料,由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列明内销商品名称的批文;

(6)内销边角料的,还应提交经营企业内销边角料的书面申请材料。

5)经营企业申请放弃加工贸易货物时,还应提交经营企业申请放弃加工贸易货物的书面材料﹑经营企业拟放弃加工贸易货物的清单﹑海关按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6)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剩余料件结转时,还应提交经营企业申请剩余料件结转的书面材料﹑经营企业拟结转的剩余料件清单。

按照“商品编号﹑品名﹑规格﹑数量﹑金额﹑备注”做好清单(一式两份),在“备注”栏中填写该料件的进口报关单号,并附进口报关单复印件一份﹑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经营材料。

7)经营企业申请办理涉及违规案件的加工贸易手册的核销手续时,还应当提交缉私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海关按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8)涉及受灾保税货物核销的还须收取下列单证:

(1)商务主管部门的签注意见;

(2)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赔款通知书或者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有关检验检疫证明文件;(3)海关认可的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9)加工贸易货物因侵犯知识产权保护,被海关知识产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没收﹑销毁的,经营企业还应提供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没收或者销毁证明材料。

10)加工贸易企业因走私行为被调查部门﹑缉私部门或者法院没收加工贸易货物的,经营企业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判决书》﹑《裁定书》等)办理核销手续。

11)海关按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加工贸易手册的核销流程如下图所示:

加工贸易手册的核销流程

电子化手册是海关以加工贸易合同为单元为联网企业建立的电子底账;海关根据加工贸易合同的有效期限确定核销日期,对实行电子化手册管理的联网企业进行定期核销管理。目前,电子化手册合同有效期一般是6个月,到期进行核销结案。合同报核分为预报核和正式报核:企业向海关申报合同报核数据前报关单要审结通过后才能申报,只有预报核通过后才允许正式报核。其流程如下图:

电子化手册合同核销

6.7.1.2 联网监管电子账册核销

联网监管电子账册核销是指电子账册在执行期间,企业将一定期限内的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生产加工情况向海关申报,海关进行审核的过程。企业报核分为预报核与正式报核两部分,预报核经海关审核通过后,才能进行正式报核。

电子账册核销期限可根据企业生产和海关监管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半年(目前系统默认为180天),最好与企业库存盘点期一致。企业在报送有关核销数据和资料前,需与海关明确电子账册本期核销周期起始日和截止日。如海关需结合企业盘点数据来进行核销审核的,联网企业盘库前应向海关核销部门通报,海关可视情况派员参与盘库和抽核盘库结果,企业盘库结束后应将实际盘库资料报送海关核销部门。电子账册实行滚动核销,该核销期的料件期末剩余数经海关核准后,计算机自动将其转至下一核销期作为下期的期初数,不必办理“余料结转”手续。

海关规定企业要将在一定期限内的进出口情况向海关申报核定,也就是做一个结算。一般这个期限为180天,因为每个企业只有一本电子账册,所以企业每年只需核销两次。

核销主要分为两个步骤:预报核和正式报核。

预报核

预报核是指企业在正式报核前,将本核销周期内申报的所有的电子账册进出口报关单按海关要求的内容向海关申请报核比对,其目的是为了提高正式报核时数据的准确性。

预报核要求

(1)企业应按海关要求发送预报核电子数据并通知海关核销部门。

(2)预报核电子数据的表头内容包括电子账册编号﹑报核次数(已核销次数+1)﹑报核类型(预报核)﹑报核开始日期(首次报核为电子账册海关审核通过日期,以后报核为上次核销结束日次日)﹑报核截止日期(本次报核开始日期+核销周期)等。

(3)预报核电子数据表体内容包括本核销周期内所有的电子账册进出口报关单的报关单号﹑报关地海关代码﹑进出标志﹑申报日期﹑进出日期(实际结关日期)等。

(4)预报核的电子账册进出口报关单范围指所有进出口结关日期在本核销周期内的报关单(包括本次报核截止日期前未经海关核销核算的所有进出口报关单)。进口报关单的结关日期为放行日期,出口报关单的结关日期为出口货物实际结关离境日期。

(5)企业在预报核前必须确认列入本期核销的报关单已结关。对未结关的报关单,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办结结关手续。

(6)对有深加工结转业务的企业,应尽可能在核销截止日期前办结结转报关手续而将其纳入本期核销范围,以尽量避免出现企业已实际收货但未办理结转进口报关手续,而造成核销时该项料件理论应剩余数量出现负数的情况。

(7)发生于核销周期内的报关单,因故已删单未在本核销周期内重报的,经海关同意后,可参加下一期核销。

(8)企业对本核销周期内拟内销的料件﹑成品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废料﹑残次品﹑废品等,应在本核销期截止日期前定期办理征税手续,保证该报关单列入本核销期范围。

正式报核

在预报核通过后,企业就要以已经在预报核中核准的报关单为基础,计算出核销期保税料件的相关数量:进口料件数量﹑出口成品数量﹑成品耗用数量﹑料件应剩余数量等数据。企业在报送有关核销数据和资料前,需与海关明确电子账册本期核销周期起始日和截止日。如海关需结合企业盘点数据来进行核销审核的,联网企业盘库前应向海关核销部门通报,海关可视情况派员参与盘库和抽核盘库结果,企业盘库结束后应将实际盘库资料报送海关核销部门。电子账册实行滚动核销,该核销期的料件期末剩余数经海关核准后,计算机自动将其转至下一核销期作为下期的期初数。

正式报核是指企业预报核通过海关审核后,以预报核海关核准的报关单为基础,准确﹑详细填报本期保税料件的相关数量,并向海关正式申请报核。

1)正式报核流程:企业申请→外经贸主管部门签注意见→企业递单﹑电子报核→主管海关审核→海关反馈审核结果

2)报核期限:通过预报核后,企业应在本次核销周期到期之日起30天内向海关正式报核。

3)应递交的单证

(1)已经海关审核通过的《加工贸易电子账册预报核申请表》一份

(2)经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核的《加工贸易电子账册正式报核申请表》

(3)纸质报关单(正本)﹑内销补税税单(核正本,存复印件)

(4)海关签发的本核销周期内到期的异地报关纸质分册

(5)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4)《正式报核申请表》填写指标说明

——表头部分:

(1)电子账册编号

(2)批准证号:即经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的《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编号

(3)报核开始日期:首次核销开始日期从电子账册第一次进口日期算起以后核销起始日期应为上次核销截止日期后一天

(4)报核截止日期:本次核销期截止日期

(5)报核料件项数:本次核销期内进口料件项目总数

(6)报核成品项数:本次核销期内出口成品项目总数

(7)进口报关单份数:所有进口结关日期在本次核销期内的进口报关单份数

(8)出口报关单份数:所有出口结关日期在本次核销期内的出口报关单份数

(9)本期进口总金额:指本期全部进口料件金额总和

(10)本期出口总金额:指本期全部出口产品金额总和

(11)期初(折)料件总金额:上期剩余料件及库存成品﹑半成品折料件总金额

(12)期末(折)料件总金额:本期剩余料件及库存成品﹑半成品折料件总金额

(13)出口产品耗用料件总金额:本期出口的成品所耗用的料件总金额

(14)内销金额:本期料件及成品内销总金额

(15)退运料件总金额:本期复运出口的料件总金额

(16)备注

——表体部分:

(1)项号:电子账册料件的备案项号

(2)单位:电子账册料件的备案计量单位

(3)期初数量:指此项料件上次核销后结余数量,首次核销的期初数量为零

(4)本期核增数量:指此项料件本核销期内在各种贸易方式项下增加数量的累计值

(5)本期核减数量:指此项料件本核销期内在各种贸易方式项下减少数量的累计值

(6)本期耗料数量:指此项料件本核销周期内已经出口成品所消耗的总数量。

消耗数量=成品数量*净耗/(1-损耗率)

(7)应剩余数量:指该项料件以预报核环节海关核准的报关单为基础,根据企业向海关报备的单耗核算的理论余量。应剩余数量应与海关底账本期结余数量相等,可以为负数。

应剩余数量=期初数量+(本期核增数量-本期核减数量)-本期消耗数量。

(8)实际剩余数量:指该项料件盘存的实际数量,包括库存余料﹑成品折料数量﹑半成品折料的数量﹑在线数量和在途数量。企业因结转深加工货物“已送(收)货未报关”引起的“实际库存”数量与“应剩余数量”不一致的,“实际剩余数量”应按“应剩余数量”报核。

(9)本期结余数量:指在“应剩余数量”(即“海关底账剩余数量”)和“实际剩余数量”之间进行对比核算处理和确认后,作为下次报核基准的期初库存数量。本期结余数量可以为负数。

(10)内销数量:本期通过内销补税报关单申报的料件内销数量

(11)边角料数量:本期通过边角料退运或补税报关单申报的数量

(12)备注

5)报核要求

(1)企业应按海关要求发送正式报核电子数据并通知海关核销部门。

(2)企业以预报核环节海关核准的报关单为基础,向海关申报归并后保税料件本核销周期的应剩余数量﹑实际剩余数量和消耗数量。

(3)正式报核电子数据内容包括表头和表体两部分,表头数据内容与预报核相同。表体数据内容包括每项料件的消耗数量﹑应剩余数量和实际剩余数量(数据定义详见《正式报核申请表》填写指标说明)。

(4)海关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企业进一步报送相关料件的期初数量﹑核增数量﹑核减数量﹑内销数量﹑结转数量﹑边角料数量﹑放弃数量﹑残次品数量﹑实际损耗量等内容。

6)经海关核销认定进口料件短少的(即实际剩余数量小于海关本期结余数量),海关按规定予以处理后办理核销手续。补税报关单可列入下一个核销周期核销。经海关核销认定企业料件盈余的(即实存数量大于海关本期结余数量),且未有走私嫌疑的,企业可向海关书面申请修正该项料件海关本期结余数量(应剩余数量),修正后的本期结余数量将作为下一核销期的初始数量转入下期核销。有走私违规嫌疑的,按海关有关法规处理。

7)电子账册核销时的边角料﹑残次品等按有关规定处理。对内销的边角料﹑残次品等,应在本核销期截止日期前定期办理征税手续,保证该报关单列入本核销期范围。对临近本核销期截止日期但尚未办理征税手续的,企业在正式报核时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同意后转入下个核销周期按有关规定处理,下期核销时海关予以确认。

8)电子账册核销本次核销正式报核通过海关审核的,每次核销的应剩余数量(或经海关核销认定并修改的本期结余数量)作为下一期的期初数量。

9)联网企业不再使用电子账册的,应向海关申请报核。海关对电子账册核销后,予以注销。

对比纸质手册,电子账册核销有以下几项优点:

1)不需要办理余料结转手续,余料可以直接留到下一个核销周期使用;

2)在核销期间企业电子账册可以照常使用,不影响正常的进出口;

3)“清零式”的核销,也就是说,进行了本期核销,海关作出相关处理后,海关就会根据企业的实际库存去调整海关账的理论库存,将这个核销周期的账清了,不会将这个核销期内数据的差异留到下一核销期。企业又可以清白地去进行进出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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