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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制度和保税货物

时间:2022-07-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据统计,目前保税制度下加工贸易进出口货值已占我国进出口总值的一半以上,表明保税制度已成为我国海关一项主要的业务制度。1.保税制度的定义保税制度是指经海关批准的境内企业所进口的货物,在海关监管下在境内指定的场所储存、加工、装配,并暂缓缴纳各种进口税费的一种海关监管业务制度。保税制度在国际贸易中的广泛应用,使这一制度所涉及的保税货物成为进出口货物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据统计,目前保税制度下加工贸易进出口货值已占我国进出口总值的一半以上,表明保税制度已成为我国海关一项主要的业务制度。因此,我们很有必要了解保税制度和保税货物的概念及其有关内容。

保税制度是一种国际上通行的海关制度,在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对外经济贸易中得到广泛的应用,对国际贸易活动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我国在改革开放后批准建立了大量的保税仓库和保税工厂,有力地促进了我国对外开放和对外经济贸易往来。

1.保税制度的定义

保税制度是指经海关批准的境内企业所进口的货物,在海关监管下在境内指定的场所储存、加工、装配,并暂缓缴纳各种进口税费的一种海关监管业务制度。

保税制度是基于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随着各国之间经济贸易交往的增多,专门从事国际间商品转口贸易的商人,在进口某一批货物时往往很难确定其销售的最终流向,若销往其他国家而复运出口,商人为降低成本,则希望能允许将货物置于免纳进口税费的状态下储存一段时间;若准备进入本国市场,商人也希望能将纳税时间推迟到货物实际进入国内销售时。为了适应国际转口贸易的需要,照顾进口商的利益,产生了“保税”这样一种不同于一般贸易做法的海关监管制度。随着国际经济贸易范围的扩大,保税制度的内容不断得到丰富,保税方式更加多样,由原来单一为商品贸易服务扩展成为加工制造、技术引进、服务贸易提供便利。

2.保税制度的主要形式

在国际海关组织海关合作理事会主持制定的《京都条约》中,涉及保税业务的有两个基本制度。一个是海关保税储存制度。指进口货物在海关监管下储存于指定场所,并可无需缴纳进口税费的一种海关制度。这种保税储存形式为进口货物能在不需缴纳进口税状态下较为长期储存提供了便利,使货物储存人有充分时间在国内或国外推销货物。需要指出的是,储存中只允许对货物进行整理、分拣以及为保存货物的惯常操作,不得进行实质性加工,这是一种为国际商品贸易服务的海关保税形式。另一个是暂准进口在国内加工的制度。指准许某些货物有条件地暂时豁免进口税费进入关境的一种海关制度。这些货物应是为某一特定目的而进口,并在规定时间内以进口时的原状或经特定制造、加工或修理后复运出口。这一制度对货物为特定目的而暂时进入境内使用或加工制造提供了便利。申请实施这一制度通常须有担保。这是一种超出单纯国际商品贸易,使保税制度由储存扩展为使用或加工制造,为世界各国充分利用本国资金、技术、劳动力资源发展国际加工贸易的海关保税形式。

根据以上两个基本制度可知,国际上保税业务制度的主要形式有三种:

● 商品贸易型,如保税仓库、保税货棚、保税陈列场等;

● 加工制造型,如保税工厂、加工贸易、出口加工区等;

● 商品贸易与加工制造混合型,如保税区、自由港、自由贸易区等。

我国保税制度借鉴和参照了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其主要类型与海关合作理事会《京都条约》中的内容基本一致。然而由于我国还是发展中国家,我国保税制度的重点是促进对外加工制造业的发展,以充分利用国外资金、技术,发挥本国劳动力资源优势,加快国民经济建设的步伐。目前,我国保税制度的主要形式有两类:一类是为国际商品贸易服务的,如保税仓库、保税区、寄售代销、免税品商店;另一类是为加工制造服务的,如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保税工厂、保税区等。

保税制度在国际贸易中的广泛应用,使这一制度所涉及的保税货物成为进出口货物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海关对保税货物的监管与一般进出口货物有着明显区别,因此,保税货物的报关与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有较大不同。

1.保税货物的定义

保税货物(Bonded Goods)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它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 特定目的。我国《海关法》将保税货物限定于为两种特定目的而进口的货物,即进行贸易活动(储存)和加工制造活动(加工、装配)。这样将保税货物与为其他目的暂时进口的货物(如工程施工、科学实验、文化体育活动等)区别开来。

● 暂免纳税。保税货物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属于暂时免纳,而不是免税,待货物最终流向确定后,海关再决定征税或免税。

● 复运出境。这是构成保税货物的重要前提。从法律上讲,保税货物未按一般货物办理进口和纳税手续,因此,保税货物必须以原状或加工后产品复运出境,这既是海关对保税货物的监管原则,也是经营者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

2.保税货物的范围

保税货物可以分为保税加工货物和保税物流货物两大类,具体如下。

● 加工贸易项下(来料加工装配、进料加工)进口的料件。加工贸易保税货物不完全等同于加工贸易货物。加工贸易货物只有经过海关批准才能保税进口,经海关批准准予保税进口的加工贸易货物才是保税加工货物。

● 经商务部门批准寄售的外国商品、国外产品维修用的零备件、外汇免税商品。

● 转口贸易货物,外商寄存、暂存货物,供应国际航行船舶的燃料、物料和零配件,以及在指定地区储存国际天然橡胶组织的天然橡胶。

3.保税货物与减免税货物的区别

我国为了扩大对外开放,吸引外资和引进先进技术,曾制订了一系列进口优惠政策,如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机器设备予以免税,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所引进先进技术设备予以减税等。由于这些货物与保税货物一样在进口时均不缴纳税款,使有的企业、单位容易将两者混淆,不了解海关对这两类货物不同的办理程序和管理方法,以致出现违法违规情况。因此,从事报关的人员应该掌握这两类货物的海关监管规定。保税货物与减免税货物的区别如下。

● 性质不同。减免税货物是国家对特定地区、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的进口货物,为支持、鼓励其在国内使用或消费给予的税收优惠;保税货物则是以复运出境为前提,不是在国内最终使用或消费,而是为了支持、鼓励其出口而给予的保税优惠。

● 货物范围不同。减免税货物的范围主要是固定资产投资部分,如机器设备、仪器、仪表等;保税货物则集中于流动资产部分,如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等。

● 海关手续不同。减免税手续和保税手续均须在进口货物前到海关办理,但前者是办理减免税申请,海关签发征免税证明;后者是办理保税合同登记备案,海关核发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 海关监管方式不同。减免税货物和保税货物均属于海关监管货物,经营者均需承担有关法律义务。但海关对前者实行时效管理,以监管年限为解除监管的依据,经营者承担不得擅自转让、出售的法律义务;海关对后者实行核销管理;以复出口为解除监管的依据,经营者不仅要承担不得擅自转让、出售的法律义务,还要履行复运出口的义务。

某一加工贸易企业因不熟悉海关业务法规,将由保税进口料件橡木板制成的340件共计67万美元的家具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虽然成品已经出口境外,但其行为影响了海关对保税货物的监管秩序,海关对当事人以上行为课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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