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保税物流货物概述

保税物流货物概述

时间:2022-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税物流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并在境内储存后复运出境的货物,也称保税仓储货物。保税物流货物进境时暂缓缴纳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复运出境免税,内销应当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不征收缓税利息;进出境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于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保税物流货物必须存放在经过法定程序审批设立的专用场所或者特殊区域。这样,准予进入成为海关保税物流货物监管目标之一。

保税物流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并在境内储存后复运出境的货物,也称保税仓储货物。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尚未离境,经海关批准存放在海关专用监管场所或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带有保税物流货物的性质。保税物流货物在境内储存后的流向除出境外,还可以留在境内按照其他海关监管制度办理相应的海关手续,如保税加工、正式进口等。

保税物流货物进境时暂缓缴纳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复运出境免税,内销应当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不征收缓税利息;进出境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于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

海关对保税物流货物的监管模式有两大类:一类是非物理围网的监管模式,包括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A型;另一类是物理围网的监管模式,包括保税物流中心B型、保税物流园区、保税区、保税港区。它们是随着经济发展的需要逐渐建立起来的,见图5-1。

图5-1 保税监管模式的发展变化

保税港区正在试点运行,还没有形成完整的海关监管制度。本节就已经或者初步形成监管制度的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A型、保税物流中心B型、保税物流园区、保税区等六种监管模式及其所存货物的报关程序逐一进行介绍。

1.设立审批

保税物流货物必须存放在经过法定程序审批设立的专用场所或者特殊区域。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A型、保税物流中心B型,要经过海关审批,并核发批准证书,凭批准证书设立及存放保税物流货物;保税物流园区、保税区、保税港区要经过国务院审批,凭国务院同意设立的批复设立,并经海关等部门验收合格才能存放保税物流货物。

未经法定程序审批同意设立的任何场所或者区域都不得存放保税物流货物。

2.准入保税

保税物流货物报关,在任何一种监管模式下,都没有备案程序,因此不能像对保税加工货物那样通过备案实现法律规定的批准保税,而只能通过准予进入来实现批准保税。这样,准予进入成为海关保税物流货物监管目标之一。这个监管目标只有通过对专用场所或者特殊区域的监管来实现。海关应当依法监管这些专用场所或者特殊区域,按批准存放范围准予货物进入监管场所或者区域,不符合规定存放范围的货物不准进入。

除自用物资外,凡按照批准范围进入经过法定程序审批而设立的专用监管场所或者特殊监管区域的进境货物,或者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尚未离境的货物,就意味着已经保税。

3.监管延伸

进境货物从进境地海关监管现场,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尚未离境的货物从出口申报地海关现场,延伸到专用监管场所或者特殊监管区域。监管时间期限见表5-1。

表5-1 各种监管形势下的保税物流货物监管要点比较

① 出口配送型仓库可以存放为拼装出口货物而进口的货物。

② 经批准享受入仓即退税政策的除外。

③ 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经营者不得开展物流业务。

保税仓库存放保税物流货物的时间是1年,最长可以延长1年;出口监管仓库6个月,最长可以延长6个月;保税物流中心A型1年,最长可以延长1年;保税物流中心B型2年,最长可以延长1年;保税物流园区、保税区、保税港区无时间限制。

4.“运离”结关

根据规定,保税物流货物报关同保税加工货物报关一样有报核程序,有关单位应当定期以电子数据和纸质单证向海关申报规定时段保税物流货物的进、出、存、销等情况。但是实际“结关”的时间,除外发加工和暂准“运离”(维修、测试、展览等)需要继续监管以外,每一批货物“运离”专用监管场所或者特殊监管区域,都必须根据货物的实际流向办结海关手续;办结海关手续后,该批货物就不再是“运离”的专用监管场所或者特殊监管区域范围的保税物流货物。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