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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物流园区及其进出货物的报关程序

时间:2022-07-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含义及功能保税物流园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保税区规划面积或者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内设立的、专门发展现代国际物流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2.保税物流园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报关园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由区内企业或者区外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园区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园区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报核申请之日起30天内予以“核库”。

1.含义及功能

保税物流园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保税区规划面积或者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内设立的、专门发展现代国际物流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保税物流园区的主要功能是保税物流。可以开展的保税物流业务包括以下几种。

● 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 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

● 进出口贸易,包括转口贸易;

● 国际采购、分配和配送;

● 国际中转;

● 商品展示;

● 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

保税物流园区行政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在保税物流园区内设立的企业等单位的办公场所应当设置在园区规划面积内、围网外的园区综合办公区内。除安全人员和相关部门、企业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园区内居住。园区内设立仓库、堆场、查验场和必要的业务指挥调度操作场所,不得建立工业生产加工场所和商业性消费设施;园区内不得开展商业零售、加工制造、翻新、拆解及其他与园区无关的业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园区。

2.海关监管特点

保税物流园区是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园区与境内其他地区之间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围网隔离设施、视频监控系统及其他海关监管所需的设施。

海关在园区派驻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进出园区的货物、运输工具、个人携带物品,以及对园区内相关场所实行24小时监管。海关对园区企业实行电子账册监管制度和计算机联网管理制度。

园区行政管理机构或者其经营主体应当在海关指导下通过电子口岸建立供海关、园区企业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电子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的计算机公共信息平台。

园区企业须编制月度货物进、出、转、存情况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定期报送园区主管海关。

1.保税物流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报关

海关对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园区自用的免税进口货物、国际中转货物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货物除外)。

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应当向园区主管海关申报。园区货物的进出境口岸不在园区主管海关管辖区域的,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在口岸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园区内开展整箱进出、二次“拼箱”等国际中转业务的,由开展此项业务的企业向海关发送电子舱单数据,园区企业向园区主管海关申请提箱、集运等,提交舱单等单证,办理进出境申报手续。

(1)境外运入园区

境外货物到港后,园区企业及其代理人可以先提交舱单将货物直接运到园区,再提交“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向园区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境外运入园区的货物不实行许可证件管理。

境外运入园区的下列货物保税:园区企业为开展业务所需的货物及其包装物料;加工贸易进口货物;转口贸易货物;外商暂存货物;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进口寄售货物;进境检测、维修货物及其零配件;看样订货的展览品、样品;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经海关批准的其他进境货物。

境外运入园区的下列货物免税: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设备、物资等;园区企业为开展业务所需机器、装卸设备、仓储设施、管理设备及其维修用消耗品、零配件及工具;园区行政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园区企业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

境外运入园区的园区行政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园区企业自用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品,按一般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申报手续。

(2)园区运往境外

从园区运往境外的货物,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免征出口关税,不实行许可证件管理。进境货物未经流通性简单加工,需原状退运出境的,园区企业可以向园区主管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2.保税物流园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报关

园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由区内企业或者区外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园区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园区企业少批量、多批次进出货物的,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办理集中申报手续,并使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集中申报的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且不得跨年度办理。

(1)园区货物运往区外(视同进口)

园区企业或者区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照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向园区主管海关申报,海关按照货物出园区时的实际监管方式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入国内市场的,按一般进口货物报关,提供相关的许可证件,照章缴纳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用于加工贸易的,按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报关,提供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包括纸质的或电子的),继续保税;用于可以享受特定减免税的特定企业、特定地区或有特定用途的,按特定减免税货物报关,提供“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和相应的许可证件,免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园区企业跨关区配送货物或者异地企业跨关区到园区提取货物的,可以在园区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也可以按照海关规定办理进口转关手续。

(2)区外货物运入园区(视同出口)

由区内企业或者区外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园区主管海关办理出口申报手续。属于应当缴纳出口关税的商品,应当照章缴纳;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应当同时向海关出具有效的许可证件。

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的签发具体见表5-3。

表5-3 运入园区的不同货物海关签发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情况

(3)保税物流园区与其他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往来货物

海关对于园区与海关其他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往来的货物,继续实行保税监管,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不征收进出口环节和国内流通环节的有关税收。

● 园区货物不设存储期限。但园区企业自开展业务之日起,应当每年向园区主管海关办理报核手续。园区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报核申请之日起30天内予以“核库”。企业有关账册、原始数据应当自“核库”结束之日起至少保留3年。

● 园区企业可以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包括分级分类、分拆分拣、分装、计量、组合包装、“打膜”、印刷运输标志、改换包装、拼装等具有商业增值的辅助性作业。

● 已办理出口退税的货物或者已经流通性简单加工的货物(包括进境货物)如果退运,按照进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 经主管海关批准,园区企业可以在园区综合办公区专用的展示场所举办商品展示活动。展示的货物应当在园区主管海关备案,并接受海关监管。园区企业在区外其他地方举办商品展示活动的,应当比照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供区内行政管理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和区内企业使用的机器、设备和办公用品等需要运往区外进行检测、维修的,应当向园区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主管海关核准、登记后可以运往区外。这些货物不得留在区外使用,并自运出之日起60天内运进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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