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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监管货物

时间:2022-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海关监管货物是指所有进出境货物,包括海关监管时限内的进出口货物,过境货物、转运货物、通运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暂时进出口货物、保税货物和其他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境货物。海关规定进出境货物经过审单、查验、征税、放行4个海关作业环节即完成通关。根据海关对某些特定货物的监管要求,其报关单位在货物进出境并完成相应的处理过程后,向海关办理核销、销案、申请解除监管等手续的过程。

第三节 海关监管货物

一、概述

(一)海关监管货物的含义

海关监管货物是指所有进出境货物,包括海关监管时限内的进出口货物,过境货物、转运货物、通运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暂时进出口货物、保税货物和其他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境货物。主要包括: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的出口货物;自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止的进口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的过境、转运和通运的货物。

实践之中,“海关监管货物”主要处于以下两种状态:一是进境货物尚未办理海关进口手续或出口货物虽已办理海关出口手续但尚未装运出口,仍存放于海关监管场所的进出口货物;二是进境货物已办理海关进口放行手续,但仍处于海关监管之下,需要纳入海关后续管理范畴,这一类海关监管货物主要包括保税进口、暂时进口和特定减免税进口的货物等。

(二)海关监管货物的分类

按货物进出境的不同目的划分,可以分成五大类:

(1)一般进出口货物。指从境外进口、办结海关手续直接进入国内生产或流通领域的进口货物及按国内商品申报、办结出口手续到境外消费的出口货物。

(2)保税货物。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而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此类货物又分为保税加工货物和保税物流货物两类。

(3)特定减免税货物。指经海关依据有关法律准予免税进口的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有特定用途的货物。

(4)暂准进出境货物。指经海关批准,凭担保进境或出境,在境内或境外使用后,原状复运出境或进境的货物。

(5)其他进出境货物。指由境外启运,通过中国境内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以及其他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境货物。

(三)报关程序的含义

报关程序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运输负责人、物品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海关的规定,办理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进、出境及相关海关事务的手续和步骤。

海关规定进出境货物经过审单、查验、征税、放行4个海关作业环节即完成通关。报关程序按时间先后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前期阶段、进出境阶段、后续阶段。

1.前期阶段

前期阶段是指根据海关对保税加工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暂准进出口货物等的监管要求,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进出境以前,向海关办理上述拟进口货物合同、许可等的备案手续的过程。

2.进出境阶段

进出境阶段是指海关对进出境货物的监管制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进口货物进境时、出口货物出境时,向海关办理出口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提取或装运货物手续的过程。

3.后续阶段

根据海关对某些特定货物的监管要求,其报关单位在货物进出境并完成相应的处理过程后,向海关办理核销、销案、申请解除监管等手续的过程。

二、一般进出口货物

(一)含义

一般进出口货物是一般进口货物和一般出口货物的合称,是指在进出境环节缴纳了应征的进出口税费并办结了所有必要的海关手续,海关放行后不再进行监管,可以直接进入生产和消费领域流通的进出口货物。

一般进出口货物并不完全等同于一般贸易货物。一般贸易是指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交易方式。在我国的对外贸易中,一般贸易是指中国境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单边进口或单边出口的贸易,按一般贸易交易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即为一般贸易货物。

(二)特征

1.进出境时缴纳进出口税费

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应当按照《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货物进出境时向海关缴纳应当缴纳的税费。

2.进出口时提交相关的许可证件

货物进出口应受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管制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相关的进出口许可证件。

3.海关放行即办结了海关手续

海关征收了全额的税费,审核了相关的进出口许可证件,并对货物进行实际查验(或做出不予查验的决定)以后,按规定签章放行。这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才能办理提取进口货物或者装运出口货物的手续。对一般进口货物来说,海关放行就意味着海关手续已经全部办结,海关不再监管,可以直接进入生产和消费领域流通。

(三)范围

实际进出口货物,除特定减免税货物外,都属于一般进出口货物的范围。主要包括:

(1)不批准保税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

(2)转为实际进口的保税货物;

(3)转为实际进口的暂准进境货物或转为实际出口的暂准出境货物;

(4)易货贸易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

(5)不批准保税的寄售代销贸易货物;

(6)承包工程项目实际进出口货物;

(7)外国驻华商业机构进出口陈列用的样品;

(8)外国旅游者小批量订货出口的商品;

(9)随展览品进境的小卖品;

(10)免费提供的进口货物,如外商在经济贸易活动中赠送的进口货物,外商在经济贸易活动中免费提供的试车材料等,我国在境外的企业、机构向国内单位赠送的进口货物。

三、保税加工货物

(一)含义

保税加工货物是通常所说的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保税加工货物包括专为加工、装配出口产品而从国外进口且海关准予保税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辅助材料(简称料件)以及用上述料件生产的成品、半成品等。保税加工(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的形式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二)特征

(1)料件进口暂缓纳税,成品出口除另有规定外无需缴纳关税

(2)料件进口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于交验进口许可证件,成品出口时凡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必须交验出口许可证件。

(3)进出境海关现场放行并未结关。

(三)范围

(1)料件,包括包装物料等;

(2)成品、半成品;

(3)副产品、残次品、边角料和剩余料件。

(四)监管要点

1.商务审批

经过商务主管部门审批才能进入向海关备案的程序。(1)审批加工贸易合同(电子化手册)。经审批后,凭“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书”、“加工贸易经营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合同到海关办理备案。(2)审批加工贸易经营范围(电子账册、电子化手册)。凭“经营范围批准证书”和“加工贸易经营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到海关申请联网监管,并建立电子账册、电子化手册。

2.备案保税

凡准予备案的加工贸易料件进口时可以暂不办理纳税手续。海关批准货物保税的原则:

(1)合法经营——货物合法、企业合法、证件合法;

(2)复运出境——所有保税货物的经加工、装配后应该复运出境,且进出基本平衡;

(3)可以监管——加工环节、进出境环节海关都可以监管。

3.纳税暂缓

保税货物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属于暂缓纳税,而不是免税,待货物最终流向确定后,海关再决定征税或免税。从中引出两个问题:

(1)保税加工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在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时要征收缓税利息(边角料和特殊监管区域的保税加工货物除外);

(2)料件进境时未办理纳税手续适用海关事务担保,手续按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执行。

台账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对不同地区的加工贸易企业(AA、A、B、C、D)和加工贸易涉及的进出口商品(禁止类、限制类、允许类)实行分类管理。对部分企业进口的部分料件征收保证金。

“不转”指不设台账;“空转”指设台账,不付保证金;“实转”指设台账付保证金;“半实转”指设台账减半支付保证金。

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主要包括:

①国家明令禁止进出口的商品;

②为种植、养殖而进口的商品;

③可能引起高能耗、高污染的商品;

④低附加值、低技术含量的商品;

⑤其他列名的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

4.监管延伸

海关对保税加工货物的监管不论是时间、还是地点都需要延伸。

从地点上说,保税货物的料件运离进境口岸海关场所后进行加工、装配的地点均是海关监管的地点。

从监管时间上说,保税货物从进境起提取货物后至完成仓储、加工、装配复运出境或办结海关手续之日止。这里涉及两个期限:

(1)准予保税的期限:指经海关批准保税后,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的时间限制。

(2)申请核销的期限:指保税货物的经营人,向海关申请核销的最后期限。

5.核销结关

保税加工货物经过海关核销后才能结关。

保税加工货物的核销是非常复杂的工作。保税加工的料件进境后要进行加工、装配,改变原进口料件的形态,复出口的商品不再是原进口的商品。这样,向海关的报核,不仅要确认进出数量是否平衡,而且还要确认成品是否由进口料件生产。

四、保税物流货物

(一)含义

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进行分拨、配送、或储存后复运出境的货物,也称为保税仓储货物。

(二)特征

(1)进境时暂缓缴纳进口关税及代征税,复运出境免税,内销应当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不征收缓税利息。

(2)进出境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予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

(3)进境海关现场放行不是结关,进境后必须进入海关保税监管场所或特殊监管区域,运离这些场所或区域必须办理结关手续。

(三)范围

(1)进境经海关批准进入海关保税监管场所或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储存后转口境外的货物;

(2)已经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尚未离境,经海关批准进入海关保税监管场所或特殊监管区域存储的货物;

(3)经海关批准进入海关保税监管场所或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存储的加工贸易货物,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和维修用零部件,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外商进境暂存货物;

(4)经海关批准进入海关保税监管场所或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境货物。

五、特定减免税货物

(一)含义

特定减免税货物是指海关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准予减税、免税进口使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和特定用途的货物。特定地区是指我国关境内由行政法规规定的某一特别限定区域,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进口货物只能在这一特别限定的区域内使用。特定企业是指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专门规定的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进口货物只能由这些专门规定的企业使用。特定用途是指国家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进口货物只能用于行政法规专门规定的用途。

(二)特征

1.特定条件下减免进口关税

特定减免税是我国关税优惠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无偿向符合条件的进口货物使用企业提供的关税优惠,其目的是优先发展特定地区经济,鼓励外商在我国的直接投资,保证国有大中型企业和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事业的发展。因而,这种关税优惠具有鲜明的特定性,只能在国家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条件下使用。

2.进口申报应当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特定减免税货物实际进口货物。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境管理的法律法规,凡属于进口需要交验许可证件的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都应当在进口申报时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进口后在特定的海关监管期限内接受海关监管

进口货物享受特定减免税的条件之一就是在规定的期限,使用于规定的地区、企业和用途,并接受海关的监管。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按照货物的种类各有不同。以下是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船舶、飞机8年、机动车辆6年、其他货物5年。

特定减免税货物一般需交验进口许可证件,但是对外资企业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及华侨的投资企业进口本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可以免予交验进口许可证件;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涉及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也可以免予交验有关许可证件。特定减免税进口设备可以在两个享受特定减免税优惠的企业之间结转。结转手续应当分别向企业主管海关办理。

六、其他海关监管货物

(一)暂准进出境货物

是暂准进境货物和暂准出境货物的合称。暂准进境货物是指进口货物收货人为了特定的目的,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境,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保证按原状复运出境的货物。暂准进出境货物的特征如下:

(1)暂时免于缴纳税费;

(2)免予提交进出口许可证件;

(3)在规定期限内按原状复运进出境;

(4)按实际情况办理核销结关手续。

(二)过境货物

是指从境外启运,在我国境内不论是否换装运输工具,通过我国陆路运输继续运往国外。范围包括:与我国有过境货物协定国家的货物;在同我国签有铁路联运协定的国家收、发货的货物,按照有关协定准予过境;未签有上述协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入境地海关备案后准予过境。禁止过境的货物包括:来自或运往我国停止或禁止贸易的国家和地区的货物;各种武器、弹药、爆炸品及军需品(通过军事途径运输的除外);各种烈性毒药、麻醉品和鸦片、吗啡等毒品;我国法律、法规禁止过境的其他货物、物品。

(三)转运货物

指由境外启运,通过我国境内设立海关的地点换装运输工具,不通过境内陆路运输运往国外。范围包括:持有转运或联运提单的;进口载货清单上注明是转运货物的;持有普通提货单,但在卸货前向海关声明转运的;误卸下的进口货物,经运输工具经营人提供确实证件的;因特殊原因申请转运,获海关批准的货物。

(四)通运货物

指由境外启运,由船舶、航空器运载进境,并由原运载工具运载出境的货物。

(五)其他

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出料加工货物、转关货物、修理品、租赁货物、退运货物、快件、退关货物、放弃货物、超期未报货物、无代价抵偿货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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