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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没收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

时间:2022-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要求海关予以扣留的,应当向海关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收发货人达成协议,要求海关解除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海关可以终止调查。

世贸组织规定的知识产权范围包括版权、著作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中电路布图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未披露过的信息专用权。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4]规定的知识产权范围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该条例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定义为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实施的保护。同时规定,侵犯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禁止进出口。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作用是通过保护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来履行我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应尽的义务;通过保护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来规范进出口秩序。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申请人应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知识产权权利人委托的代理人。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应当向海关总署提交申请书(申请备案的每一项知识产权单独提交一份申请书),同时随附以下文件、证据:知识产权权利人个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或者其他注册登记文件的复印件;商标注册、著作、专利权证明或证书;知识产权权利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作品或者实施专利的许可合同;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及其包装的照片;已知的侵权货物进出口的证据;海关总署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或者证据。

上述文件和证据应当齐全、真实和有效。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申请人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备案费为每件800元),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备案的,海关须说明理由。

(1)不予备案情形:申请文件不齐或无效的;申请人不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

(2)备案时效:10年。期满前6个月申请续展,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为10年。

(3)备案的变更和撤销:发生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已备案或尚未备案)即将进出口,或者接到海关在实际监管中发现进出口货物涉嫌侵权而发出的书面通知的,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应的担保。

1.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的扣留申请

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要求海关予以扣留的,应当向海关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知识产权未备案的,还应当随附备案申请的文件及证据。

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证据包括:请求海关扣留的货物即将进出口;在货物上未经许可使用了侵犯其商品专用权的商标标志、作品或者实施了其专利。

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知识产权权利人提出的申请不符合规定或者未按规定提供担保的,海关应驳回其申请并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2.知识产权权利人接到海关发现侵权嫌疑货物通知的扣留申请

海关在监管过程中,发现进出口货物涉及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且进出口商或制造商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情况未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可以要求收发货人在规定期限内申报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和提交相关证明文件。收发货人未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货物知识产权状况,提交证明文件或者海关有理由认为货物涉嫌侵权的,海关应当中止放行货物并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知识产权权利人在接到海关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予以回复:认为有关货物侵权并要求海关予以扣留的,向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书面申请;认为未侵权的或者不要求海关扣留的,书面说明理由。

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向海关提供担保:

● 货物价值<2万元人民币时,提供等值担保;

● 货物价值<20万元人民币时,提供50%货值但不得低于2万元人民币担保金;

● 货物价值>20万元人民币时,提供10万元人民币担保。

知识产权权利人也可以向海关总署提供总担保,但不得低于人民币20万元。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专用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经海关总署核准可以向海关总署提交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为其向海关申请商标专用权海关保护措施提供总担保。总担保只限于知识产权权利人在一定时间内因多次向海关提出扣留涉嫌侵权申请(主动保护)的情事。

知识产权权利人不申请或不提供担保的,海关则放行货物。

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并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并向相关当事人制发通知和扣留凭单。

海关对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进行调查,不能认定货物是否侵犯有关知识产权的,应当自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收发货人。海关进行调查时,可以向有关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咨询,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收发货人应当予以配合。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收发货人达成协议,要求海关解除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海关可以终止调查。

海关自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扣押通知或者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海关放行有关货物的,海关应当放行货物;海关不能认定货物是否侵权,收发货人可以申请具保放行;海关不能认定货物是否侵权,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措施;侵权人具保请求放行的,海关应当放行(海关在调查期间认定侵犯有关专利权的除外)。

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海关经调查后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的,予以没收。没收的货物或用于公益事业或被拍卖(清除货物或包装的侵权特征)或销毁(不能完全清除侵权特征的)。

● 海关依法扣留的,知识产权人应当支付仓储、保管、处置费。未支付的,可从其担保金中予以扣除,或要求担保人履行有关担保责任。嫌疑货物被认定为侵权的,权利人可以将所有费用计入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 海关接受备案申请后,因知识产权人未提供确切情况而未能发现侵权货物、未能及时采取保护措施或者采取保护措施不力的,由知识产权人自行承担责任。

● 知识产权人要求扣留,海关不能认定或法院判定不侵权的,知识产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海关没收侵权货物的,应当在货物处置完毕并结清有关费用后,向知识产权权利人退还担保金或者解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为打击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违法活动,保护奥运相关知识产权,为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创造良好的赛场外环境,宁波海关将保护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作为2008年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点,开展了“保护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专项行动”。2008年,该关共查获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件7起,涉及货物数量17 721件,价值人民币157多万元。

2008年3月17日,深圳某公司在宁波海关隶属北仑海关申报出口自行车的报关单引起审单关员的注意,这批自行车用10个集装箱装运,申报数量达10 000辆。经过审单关员对该份报关单内容的细致分析,发现该批自行车存在较高的侵权风险。于是该关对这批自行车进行了查验,发现这10 000辆自行车的外包装上、车架上均标有“OLYMPIC”标志,存在侵权嫌疑,经与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联系,确认该批货物未经合法授权。宁波海关依法扣留了该批货物,并作出了没收货物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资料来源:海关统计资讯网。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08年1月18日,杭州某公司向上海海关申报出口一批原电池及原电池组。审单关员在审核单证时发现了疑点,下达了布控指令。查验关员开箱后,发现集装箱入口处堆放着标有未在海关总署备案的标识的电池。根据以往查获侵权案件的经验,查验关员决定向集装箱中部和底部继续深入检查,并在集装箱后部发现大量标有“SUNWATT及图形”商标的电池,5个集装箱内共计装有涉嫌侵权电池138万余粒。经权利人广西梧州新华电池股份有限公司鉴定,确认该批货物侵权。海关进行调查后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货物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推荐2008海关保护知识产权十佳案例理由

1.该案是上海海关开展风险分析,主动布控查获的一起典型案件。近年来,该关加大了对现场一线关员的知识产权培训力度,特别是加大了对现场单证审核人员的培训,有针对性地将侵权高发货物、高发企业以及目的国等信息向现场关员传授,进一步提高了现场关员的查缉技能。

2.该案涉及的货物数量大、案值高。海关成功查处此案,不仅保护了国内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有效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外贸秩序,对国内生产及进出口企业起到了良好的警示及宣传效果。

资料来源:海关统计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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