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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识产权罪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罪在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否则假冒行为只成立一般的知识产权案件,而不构成犯罪。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的数额、违法所得的数额或者销售金额应累计计算。根据《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解释》第2条的规定,数额较大是指:销

第八节 侵犯知识产权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概念和构成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商标的管理秩序以及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其具体内容包括:(1)未经商标所有人的许可。这是指行为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同意,如果得到商标注册人同意后使用的,不成立本罪。(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的商标。首先,行为人注册的商标必须是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行为人使用的商标尽管在事实上属于他人所有,但是他人却没有在商标注册机构注册,此时行为人使用商标的行为不构成本罪。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解释》)第8条的规定,所谓“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可见本罪这里所说的相同商标并非一定是与他人注册的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对于相近似的、容易产生误导与混淆的商标也属于本罪所说的相同商标。所谓“使用”是指将注册的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的行为。(3)本罪在客观方面还要求行为的“情节严重”。根据《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解释》第1条的规定,本罪所说的“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第一,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第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第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任何单位均可构成。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所使用的商标与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而仍然使用该商标。

(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界限划分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判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1)客观方面。首先,行为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是否经过商标所有人同意,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他人同意而使用他人商标,因此可能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虽然使用了他人商标,但是这种使用行为是得到商标所有人同意或者授权的,此时行为人的使用行为就不构成犯罪。其次,他人的商标是否已经在商标管理部门合法注册。本罪要求行为人所假冒的必须是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否则,如果他人商标已经创制出来了,但是未在商标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此时行为人抢注商标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而属于一般的知识产权案件。(2)情节是否严重。本罪在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否则假冒行为只成立一般的知识产权案件,而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的标准在前面客观方面已经论述,此处不再赘述。(3)主观方面的罪过。本罪要求行为人的罪过必须是故意,即明知自己所使用的商标与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而仍然使用该商标。如果行为人根本不知道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使用了这个商标,从而使用了该商标,此时行为人的使用商标的行为完全是过失行为,没有主观恶性,此行为也就不构成犯罪。

2.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行为人既实施了假冒注册他人商标的行为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又实施了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从而构成犯罪的情况,此时根据前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对行为人只按照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将上述情形按本罪处理,但是在刑法理论上如何认定行为人的行为,却争论不休。有人认为该行为为牵连犯,因为假冒注册商标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手段行为;[14]有人认为这是一种法条竞合;[15]有人认为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想象竞合犯。[16]本书赞同牵连犯说,因为假冒注册商标的目的就是为了销售伪劣产品,假冒行为和销售行为之间具有明显的牵连关系。如果行为人既实施了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3.本罪的共同犯罪的认定

根据《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解释》第16条的规定,明知他人实施本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存储、代理进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本罪的共犯论处。

(三)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解释》第1条第2款的规定,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这个解释的第12条规定,所谓“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过程中,制造、存储、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制造、存储、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的数额、违法所得的数额或者销售金额应累计计算。

根据《刑法》第220条和《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解释》第15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处罚的标准是:按照相应的个人犯本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3倍定罪量刑。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是指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同一种商品。本罪在客观方面还要求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否则不构成犯罪。根据《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解释》第2条的规定,数额较大是指: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任何单位均可构成。[17]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仍然予以销售。根据《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解释》第9条第2款的规定,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罪的“明知”:(1)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2)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3)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4)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可能同时也触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因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通常属于伪劣产品,这种情况属于想象竞合犯,是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从一重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21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解释》第2条的规定,所谓“数额巨大”是指销售金额在25万元以上,“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根据《刑法》第220条和《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解释》第15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处罚的标准是:按照相应的个人犯本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3倍定罪量刑。

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是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注册商标标识的管理秩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商标标识,是生产经营者在其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使用的,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专用标记。根据《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解释》第3条的规定,“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2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2)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1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任何单位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他人注册的商标标识而予以伪造或者擅自制造,或者明知是伪造或者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而予以销售。

根据《刑法》第21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解释》第3条的规定,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10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2)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5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根据《刑法》第220条和《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解释》第15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处罚的标准是:按照相应的个人犯本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3倍定罪量刑。

四、假冒专利罪

假冒专利罪,是指违反国家专利法规,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的专利管理秩序和他人的专利专用权。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专利法规,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客观方面的具体内容包括:第一,实施了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根据《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解释》的规定,“假冒他人专利”的具体表现形式有以下四种:(1)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的;(2)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3)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第二,情节严重。根据《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解释》第4条的规定,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2)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3)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任何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他人的专利而仍然予以假冒,并且还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根据《刑法》第21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刑法》第220条和《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解释》第15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处罚的标准是:按照相应的个人犯本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3倍定罪量刑。

五、侵犯著作权罪

(一)侵犯著作权罪的概念和构成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或邻接权人的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或者制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著作权和邻接权人的邻接权。所谓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根据法律规定所享有的以对其作品的支配权为客体的民事权利;邻接权是指传播作品的人对其所赋予的作品的传播形式所享有的权利。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人的邻接权,并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具体内容包括:

第一,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人的邻接权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17条的规定,行为人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人的邻接权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这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的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所谓“复制”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18]同时,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复制行为”。[19](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第二,侵犯著作权或者邻接权的行为必须发生在著作权的有效保护期限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节的规定,(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身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前述的各种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其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4)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制作品,其前述的各种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第三,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根据《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解释》第5条第1款的规定,所谓“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是指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所谓“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1000张(份)以上的;(3)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任何单位均可构成。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侵犯他人著作权,而仍然实施该行为。并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牟利的目的。

(二)侵犯著作权罪的界限划分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判断行为人使用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行为的方式是否属于《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四种方式,只有属于这四种行为才可能构成犯罪,否则,就不构成犯罪。(2)行为人使用他人著作权是否得到同意或者授权。规定本罪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著作人的著作权,因此在客观行为方面,行为人使用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必然是未得到权利人的同意或授权而为之,从而其行为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得到了权利人的同意或者授权而使用了权利人的著作权,那么其行为根本就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从而就不构成犯罪。(3)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是否发生在著作权的有效保护期限内。本罪要求行为人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必须是在著作权的有效期间内,如果在法律对著作权的保护期间届满之后,行为人使用了著作权人的著作,这种行为就不构成犯罪,因为著作权人的权利已经届满,不再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4)违法所得数额是否较大或者是否有其他严重情节。本罪的构成要求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否则,如果行为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标准,就不构成犯罪。(5)主观方面是否具有牟利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牟利目的,即使实施了前述的四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也不能认定为犯罪。

2.本罪与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界限

两者除侵犯的客体不同外,主要区别在于犯罪对象不同: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受法律所保护的他人依法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后者的行为对象则是为法律所禁止的淫秽物品,不但不受法律的保护而且还要受到法律的禁止。如果行为人复制发行他人制作的淫秽物品,只能构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不构成本罪。

3.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在很多案件中,一些行为人在实施了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后,又实施了销售该侵权复制品的行为,并且也构成犯罪,对此不以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实行数罪并罚,而只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因为前后两种行为存在着吸收与被吸收的关系。如果行为人既实施了侵犯著作权的犯罪,又实施了销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的行为,并且构成犯罪的,对此应按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他人侵权复制品罪实行数罪并罚。

4.本罪的共同犯罪的认定

根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的规定,出版单位与他人事前通谋,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该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而他人又实施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并且该侵犯行为构成犯罪的,对出版单位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的共犯论处。根据《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解释》第16条的规定,明知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存储、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著作权罪的共犯论处。

(三)侵犯著作权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1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解释》第5条第2款的规定,所谓“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是指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所谓“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5000张(份)以上的;(3)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根据《刑法》第220条和《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解释》第15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处罚的标准是:按照相应的个人犯本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3倍定罪量刑。

六、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相关的权益。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销售明知是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根据《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解释》第6条的规定,所谓“数额巨大”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任何单位均可构成。根据《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解释》第14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行为人既实施了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又实施了销售该侵权复制品的行为,只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而不按照本罪定罪处罚。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销售的是他人的侵权的复制品,而仍然实施该销售行为。

根据《刑法》第21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刑法》第220条和《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解释》第15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处罚的标准是:按照相应的个人犯本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3倍定罪量刑。

七、侵犯商业秘密罪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概念和构成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违反国家商业秘密保护法规,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的客体是商业秘密所有权人的秘密权,犯罪对象是商业秘密。根据《刑法》第219条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所谓“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本罪在客观方面的具体内容包括:第一,必须实施了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形式主要有:(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实施了前述三种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第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还要求行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根据《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解释》第7条第1款的规定,所谓“重大损失”,是指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任何单位均可构成。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权利人已采取保密措施加以保护的商业秘密,而故意实施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界限划分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判断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行为人所侵犯的是否商业秘密。何为商业秘密,必须根据《刑法》第219条的规定来认定,如果行为人所侵犯的虽然也属于权利人的秘密,但是却不是刑法所认可的商业秘密,则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2)行为的方式是否属于客观方面所述的四种方式。如果行为人侵犯的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但是其侵犯的方式不属于这四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此时即使行为人的侵犯行为对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害,但是根据刑法的规定,也不能认定该行为构成本罪。(3)行为是否造成了重大损失。本罪是结果犯,只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即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才构成犯罪。

2.本罪共同犯罪的认定

根据《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解释》第16条的规定,明知他人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存储、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共犯论处。

(三)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1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解释》第7条第2款的规定,所谓“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是指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的数额在250万元以上。根据《刑法》第220条和《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解释》第15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处罚的标准是:按照相应的个人犯本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3倍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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