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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物的作价办法

时间:2022-06-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采用非固定价格的利弊非固定价格是一种变通做法,在行情变动剧烈或双方未能就价格取得一致意见时,采用这种做法有一定好处。为减少非固定价格条款给合同带来的不稳定因素,消除双方在作价方面的矛盾,明确订立作价标准是一个重要的、必不可少的前提。采用非固定价格时,明确规定作价时间,有利于出口方安全收汇和合同的顺利履行。3.要充分考虑非固定价格对合同成立的影响。

第二节 进出口货物的作价办法

国际货物买卖中作价方法是多种多样的,我们可以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下列作价办法。

一、固定价格

我国进出口合同绝大部分都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明确地规定具体价格,这也是国际上常见的做法。

按照各国法律的规定,合同价格一经确定,就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更改。在合同中规定固定价格是一种常规做法,它具有明确、具体、肯定和便于核算的特点。但是,由于国际市场货物行情的多变性,价格涨跌不定,因此,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规定固定价格,就意味着买卖双方要承担从订约到交货付款以至转售时价格变动的风险。况且,如果行市变动过于剧烈,这种做法还可能影响合同的顺利执行。一些不守信用的商人很可能为逃避巨额损失,而寻找各种借口撕毁合同。

为了减少价格风险,在采用固定价格时,首先,必须对影响货物供需的各种因素进行仔细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对价格的前景作出合理判断,以此作为决定合同价格的依据;其次,应对客户的资信进行了解和研究,慎重选择订约对象。

但是,国际货物市场的变化往往受各种临时性因素的影响,变化难测。特别是从20世纪60年代末期以来,由于各种货币汇价波动不定,货物市场变动频繁,剧涨暴跌的现象时有发生,在此情况下,固定价格给买卖双方带来的风险比过去更大,尤其是在价格前景捉摸不定的情况下,更容易使客户裹足不前。因此,为了减少风险,促成交易,提高合同的履约率,在合同价格的规定方面,也日益采取一些变通做法。

二、非固定价格

(一)非固定价格的种类

从我国进出口合同的实际做法看,非固定价格,即一般业务中所说的“活价”,大体上可分为下述几种:

1.暂不固定价。即只规定作价方式而具体价格留待以后确定。这种作价方法常用于那些货物的国际市场价格变动频繁、变动幅度较大或交货期较远的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对价格前景难以预测,但又有成交的意愿,为了减少价格风险,双方可就其他要件(品质、数量、包装、交货、支付)先达成一致意见,而价格则待定。暂不固定价一般在合同价格条款中明确规定订价时间和订价方法。例如“在装船月份前50天,参照当地及国际市场价格水平,协商确定正式价格”;或“按提单日期的国际市场价格计算”;或“以某月某日某地货物交易所该货物的收盘价再加若干美元”。如果双方有长期贸易往来,已形成比较固定的交易习惯,也可在合同中只规定作价时间,如“由双方在×年×月×日协商确定价格”。但这种方式由于未就作价方法作出规定,容易给合同带来较大的不稳定性,双方可能因缺乏明确的作价标准,而在商订价格时各执己见,相持不下,导致合同无法执行。因此,这种方式一般只应用于资信较好的老客户之间。

2.暂定价。对于市价变动较大的货物的远期交易,为减少贸易风险,一般采用暂定价,即在合同中先订立一个初步价格,作为开立信用证和初步付款的依据,待双方确定最后价格后再进行最后清算,多退少补。

3.部分固定价、部分非固定价。有时为了照顾买卖双方的利益,解决双方在采用固定价格或非固定价格方面的分歧,也可采用部分固定价格、部分非固定价格的做法,或是分批作价的办法,交货期近的价格在订约时先固定下来,余者在交货前一定期限内作价。

(二)采用非固定价格的利弊

非固定价格是一种变通做法,在行情变动剧烈或双方未能就价格取得一致意见时,采用这种做法有一定好处。表现在:

1.有助于暂时解决双方在价格方面的分歧,先就其他条款达成协议,早日签约。

2.解除客户对价格风险的顾虑,使之敢于签订交货期长的合同。数量、交货期的早日确定,不但有利于巩固和扩大出口市场,也有利于生产、收购和出口计划的安排。

3.对进出口双方来说,虽不能完全排除价格风险,但对出口人来说,可以不失时机地做成生意;对进口人来说,可以保证一定的转售利润。

但应当看到,这种做法是先订约后作价,对合同的关键条款──价格是在订约后由双方按一定的方式来确定的,这就不可避免地给合同带来较大的不稳定性,存在着双方在作价时不能取得一致意见而使合同无法执行的可能;而且,如果合同作价条款规定不当,合同还有失去法律效力的危险。

(三)采用非固定价时应注意的问题

1.酌情确定作价标准。为减少非固定价格条款给合同带来的不稳定因素,消除双方在作价方面的矛盾,明确订立作价标准是一个重要的、必不可少的前提。作价标准可根据不同货物酌情作出规定。例如,以某商品交易所公布的价格为准,或以某国际市场价格为准等。

2.明确规定作价时间。采用非固定价格时,明确规定作价时间,有利于出口方安全收汇和合同的顺利履行。作价时间的规定方法一般有:

(1)在装船前作价。一般是规定在合同签订后若干天或装船前若干天作价。采用此种作价办法,是先作价后交货,对出口方及时收汇较有保障,但交易双方仍要承担自作价至付款转售时的价格变动风险。

(2)装船时作价。一般是指按提单日期的行市或装船月的平均价作价。这种做法实际上只能在装船后进行,除非有明确的客观的作价标准,否则卖方不会轻易采用,因为这种方法对卖方有一定的收汇风险。

(3)装船后作价。一般是指在装船后若干天,甚至在船到目的地后作价,采用这类做法,卖方承担的收汇风险较大,故一般很少使用。

3.要充分考虑非固定价格对合同成立的影响。在采用非固定价格的场合,由于双方当事人并未就合同的主要条件——价格取得一致,因此,就存在着按这种方式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目前,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认为,合同只要规定作价办法,即是有效的。有的国家法律甚至认为合同价格可留待以后由双方确定的惯常交易方式决定。《公约》允许合同只规定“如何确定价格”,但对“如何确定价格”却没有具体规定或作进一步的解释,为了避免争议和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在采用非固定价格时,应尽可能对作价办法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三、价格调整条款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有的合同除规定具体价格外,还规定有各种不同的价格调整条款。例如:“如卖方对其他客户的成交价高于或低于合同价格5%,对本合同未执行的数量,双方可协商调整价格”。这种做法的目的是把价格变动的风险规定在一定范围之内,以提高客户经营的信心。

值得注意的是,在国际上,随着许多国家通货膨胀的加剧,有一些贸易合同,特别是加工周期较长的机器设备合同,都普遍采用所谓“价格调整(修正)条款”(Price Adjustment/Revision Clause),要求在订约时只规定初步价格(Initial Price),同时规定如原料价格、工资发生变化,卖方保留调整价格的权利。价格调整条款一般按以下公式调整价格:

P = P0[ A + B ×M/M0+ C ×W/W0

其中,P——合同最终价

P0——签约时双方约定的初步价

M——计算最终价时引用的有关物价指数

M0——签约时引用的有关物价指数

W——计算最终价时引用的有关工资指数

W0——签约时引用的有关工资指数

A——除原材料、工资外的其他费用与利润在价格中所占比例

B——原材料在价格中所占比例

C——工资在价格中所占比例

A + B + C = 100%。

上述“价格调整条款”的基本内容,是按原料价格和工资的变动来计算合同的最后价格。在通货膨胀的条件下,它实质上是出口厂商转嫁国内通货膨胀、确保利润的一种手段。这种做法已被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纳入它所制订的一些“标准合同”之中,而且其应用范围已从原来的机械设备交易扩展到一些初级产品交易,因而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由于这类条款是以工资和原材料价格的变动作为调整价格的依据,因此,在使用这类条款时,必须注意工资指数和原材料价格指数的选择,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应注意的是,在国际货物买卖的一般贸易中,人们有时也应用物价指数作为调整价格的依据。但使用价格调整条款时,合同价格的调整是有条件的。如合同期间的物价指数发生的变动超出一定的范围,价格即作相应的调整。如果用来调整价格的各个因素在合同期间所发生的变化,从总体看没有超过约定的限度,那么,合同原订的价格对双方当事人就仍然有约束力,双方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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